当前位置:首页 > 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 练习题
用人单位能否强制加班
某公司是一家新建的纺织企业。由于行业特征,在规章制度中规定实行每天9小时工作制,在结算工资时某公司按照法律规定支付了加班费。该公司的上述操作方法是否合法? 休息日加班,企业可以通过调休以降低用工成本
小王所在公司由于生产任务紧,经理要求职工休息日加班,小王表示同意。加班过后,经理通知大家:下周一全公司统一休息,作为对休息日加班的补休。小王提出不同意安排补休,要求发给其200%的加班费。 那么,公司是否一定要向小王支付加班费呢? 【评析】《劳动法》第44条第2项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
安排补休还是支付加班费,是由企业来决定的。
【案例】甲公司为员工张某支付培训费1万元,约定服务期为5年。3年后,张某以劳动合同期满为由,不肯再续签合同。甲公司要求张某支付违约金。请问张某是否应支付违约金?数额是多少?
因劳动者过错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当按照服务期协议的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①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②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③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④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⑤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案例分析
2008年9月1日,某外资IT公司招聘林先生为本公司的技术开发人员,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为半年。9月20日公司送林先生到英国培训3个月,并与林先生签订了培训协议。协议约定6万元的培训费用由公司承担,林先生应在培训结束后为公司服务5年。但是如果其中途离开公司,须按服务年限承担相应比例的培训费。
3个月后,林先生培训结业回国,想辞职另谋高就,但考虑到如果是自己提出辞职的,须支付高额的违约金,便开始不认真工作。他在工作期间不遵守劳动纪律,时常旷工和与其他职工吵闹。2009年2月,公司鉴于林先生违纪严重,决定解除其劳动合同,并要求林先生按协议规定支付违约金5万元。 处理?
竞业限制协议没有约定补偿金是否有效?
赵某有一定的客户资源和丰富的营销经验,某海鲜酒楼刚开业,急需人才,高薪聘请赵某任酒楼公关部主管,月薪20000元,赵因2008年3月入职,双方签订了一年期限的劳动合同,约定赵某解除或终止后两年内不得到北京市有竞争关系的其他酒店任职。赵某入职后与酒楼经理在很多问题上有分歧,于是,赵某于2008年8月提出辞职,赵某辞职后到另一家类似的海鲜酒店工作,原酒楼得知后十分恼火,认为酒楼的客人减少、利润下降是赵某的违约导致的,遂向当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要求赵某遵守竞业限制条款,解除与新单位的劳动关系并赔偿15万元损失。 处理? 提示:
用人单位如果要求劳动者签订竞业限制条款,就必须给予劳动者相应的经济补偿,否则该条款无效。
保密义务与竞业禁止有区别
本市一家机电集团公司因需要技术员,从人才市场招聘了陈某,经面试后被录用,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最后续签的一期合同日期是2005年7月至2006年12月底,担任技术员一职。在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对“竞业限制”事项作了专门的规定,除支付陈某每月的“竞业限制”津贴外,还规定陈某离开原单位后三年内不得到同行业工作,陈某对此无异议。
从2005年7月起,公司就在陈某的工资中加入“竞业限制”津贴,一直到2006年8月底。9月份陈某提出了辞职,不久,就到了另一家公司工作,而这家公司生产的产品与原公司生产的产品基本相同。陈某原单位知道此情况后,认为陈某违反了合同约定,要求返还已支付的竞业限制津贴。陈某未与同意,于是公司将陈某告上仲裁庭。
案例:新法实施后原劳动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条款还有效吗?
王红2005年7月毕业于黑龙江大学中文系,毕业后应聘到北京某研究所从事行政工作,该研究所为其办理了进京落户手续,条件是要在研究所工作满五年,如服务不满五年,要承担10万元的违约金,能到北京工作一直是王红的梦想,所以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并在劳动合同中注明了违约金。
王红到研究所以后踏踏实实工作,由于研究所原是有国家拨款的事业单位,2005年转企后很难适应市场经济,技术落伍,几年来效益一直滑坡,王红每月的收入只有800元,自己在北京也很难生存,面对高额的违约金又不敢轻易提前辞职,新《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原劳动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条款还有效吗?
“谭氏官府菜”厨师跳槽案
2003年7月18日,吴林与谭氏官府菜餐饮发展有限公司签订了《聘用协议》,约定由公司聘用吴林为该公司顾问及四川长富集团副总经理;吴林负责?°谭氏官府菜?±的开发研究、菜品创新、厨艺人员的培训及各分店谭氏官府菜大厨人员的担保。聘用期限为2003年7月10日至2013年7月9日,为期10年,协议约定,在聘用期限内,公司向吴林提供年薪30万元,一套230平方米的住房和一辆雅阁轿车。
吴林向公司承诺,在聘用期内,对菜品开发中的技术保密,未经公司许可,技术资料绝不外传、外泄及传授他人,除不可抗力因素外,吴林不得在聘用期内无故离职,否则?°公司有权追究其违约责任和经济责任,并要求500万元经济损失?±。
2004年6月底,吴林突然离开了公司,随后又将住房、轿车交还给公司。2004年8月30日,谭氏官府菜餐饮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向成都市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仲裁申请,要求吴林支付250万元的违约金并办理离职交接手续。
用人单位必须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吗?
某私营公司高薪聘请张某从事计算机软件开发工作,双方在谈到工资待遇时,公司董事长说:“给你定的工资是月薪12000元,不过丑话说前面,公司就不负担其他费用了,社保你自己解决。”张某想了想:“我刚30岁,养老的问题还早着呢?多挣点钱最实惠。”双方在劳动合同中注明,张某同意公司不为其缴纳社保。这样的约定有法律效力吗? 用人单位不缴纳社保存在的法律风险:
1、员工可随时向劳动监察举报要求用人单位缴纳,处理结果往往是限期补缴;
2、根据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还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3、如果用人单位缴纳了医疗、工伤等社会保险费,员工在职期间一旦发生此类情况,相应的费用由社保基金负担。相反,如不缴纳社保,发生了此类情况,用人单位按照社保的标准自行负担。
企业不为业务员缴纳社会保险费被判败诉
福州某药业公司业务员王小姐,因公司业务改革,原有工作岗位取消,自2005年8月31日起,公司对其停薪解聘,发出《解聘通知》。王小姐离职后提起劳动仲裁,要求企业支付经济补偿金并补缴社会保险费。福州市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定,药业公司应为王小姐交纳工作期间的社会保险费,并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金7500元。 【评析】:《劳动法》第72条和《劳动合同法》第38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某钢铁厂招收一批煅造工,要求身体健康。张某因患乙肝,便让其孪生弟弟代为体检。张某被录用后,试用期为3个月。上岗后,该厂发现张某体力不支,与体检状况不符,但并未多疑。试用期满的两天后,厂里对这批煅造工再行体检,发现张某有乙肝,且已有一段时间,经调查,张某体验时被人顶替。于是厂方以张某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决定解除张某劳动合同。问该厂决定是否正确?如果发生工伤?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小张于2009年10月进入寿光市一家发制品公司工作。出于保护自己权益的需要,小张多次要求公司订立劳动合同,但均遭拒绝,2010年3月10日,小张从该公司离职,随后向当地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未订立劳动合同的另一倍工资4300余元。
仲裁庭审中,发制品公司提交了一份集体合同,并以此辩称无需再与小张订立劳动合同,因而不需要支付另一倍工资。
录用通知书能否代替劳动合同 ?
2010年2月,山东济南某广告公司进行了一次招聘,经过层层筛选,某高校应届毕业生王某成为他们的录用对象之一。录用名单确定后,公司按照内部招聘程序向王某发出了录用通知书,其中标注了他的工作岗位、工资报酬等。王某接到通知书后便到公司办理了入职手续,双方没有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
2010年12月26日,公司实行经济性裁员,王某被列入裁员名单。双方在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过程中,王某提出,公司一直没有与他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按照 《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应当向他支付在职期间的双倍工资。但公司认为,招聘时,公司便向包括王某在内的每一个被录用人员发放了录用通知书,通知书中包括了 《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的所有条款,工资、福利、试用期、岗位等内容一应俱全。
在职期间,双方一直按照录用通知书中的内容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王某认可录用通知书的内容和效力,从未对此提出过任何异议。因此,录用通知书就是劳动合同,公司愿意按照法律规定向王某支付经济性裁员的经济补偿,但不应当向王某支付双倍工资。双方最终未能协商一致,王某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起仲裁申请。
分析 171案例
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的关系
李师傅与某企业签订有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李师傅的工资每月计发一次。合同履行期间,企业工会与企业经协商签订了一份集体合同,该份集体合同中约定:企业员工每年年终可获得一次第13个月的工资。该企业的集体合同获得企业职代会的通过并经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审核后开始生效实施,但年终过后,李师傅没有得到企业支付的第13个月工资。于是,李师傅即向企业提出补发第13个月工资的要求。但企业表示李师傅和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了劳动报酬的支付次数,双方应当严格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履行,对李师傅提出的要求不予同意,双方由此产生争议。
李师傅认为:双方虽然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劳动报酬的支付次数,但以后工会与企业协商签订的集体合同中又规定了员工每年增发第13个月的工资。因此,企业应当依照集体合同的规定补发第13个月的年终工资。企业认为:劳动合同是企业与劳动者经协商签订的有效协议,双方应当严格遵照履行;集体合同是企业与工会签订的有关企业综合情况的协议,不应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李师傅提出的要求超出了劳动合同的约定范围,企业可以不予同意。 1.劳动合同与集体合同的关系?
2.劳动合同内容与集体合同内容不一致时如何处理?
某化工厂自2006年12月1日开始实行五天工作制,作息时间安排如下:上午8:00—12:20,下午1:30—5:50为上班时间,其中上下午工作时间内各安排20分钟工间操时间。该作息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工人们提出强烈的反对意见,认为厂方的作息时间安排违反了劳动法关于8小时工作日的规定。厂方认为工间操时间为休息时间,扣除上下午各一次的工间操时间,工作时间正好为8小时,符合劳动法的有关规定。 本案中,化工厂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张某是某合资大酒店的服务员,根据该酒店的规定,职工每天工作5小时,没有休息日。2009年9月的第一个星期天,张某因家中有事不能上班,于是提出应有休息日,请部门经理批准。部门经理随后向总经理请示,总经理未予以批准。张某不服,又找到总经理当面商谈,张某说;“别的企业的职工每周都有两个休息日,我觉得我们每周至少也应安排一个休息日。”可总经理却说:“你怎么不想想他们每天工作时间是8小时,我们酒店每天的工作时间只有5小时,每周工
作时间总和只有35小时,比《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中规定的40小时还少5个小时,所以我们不再安排休息日”。合资公司总经理的说法是否具有法律依据?
就餐时间是否属于工作时间
李某是外地来苏州的务工人员,2004年10月,李某进入东泰精密模具(苏州)有限公司工作,并与公司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2005年2月后,由于工作需要,除了一个小时的就餐时间外,李某常常每天要在公司工作11个小时,公司支付了他每天3个小时的加班费。
此后,公司以李某隐瞒或虚构事实,不服从工作安排为由,作出了与李某提前解约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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