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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铁道大学四方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方教字〔2008〕113号
第一条 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本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院授予学士学位,按学科门类授予。授予学位的学科是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的。
第三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二条的规定精神,凡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德良好,服从国家需要,并具有一定学术水平者,均可按本细则的有关规定申请相应的学位。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
第四条 学士学位授予对象为本院普通大学本科毕业生。
第五条 授予学位的学生,必须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总学分或全部课程,经审核准予毕业;经过课程学习和毕业设计、毕业实习及其它实践环节的考核,表明确已掌握了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分析和解决一般专门技术问题的能力。
第六条 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授予学士学位: (一)学位课程总平均学分绩点小于1.7者;
(二)受到行政记过两次(含)以上处分或留校查看处分者; (三)有考试作弊行为者;
(四)不论何种原因在毕业离校时领取结业证书者; (五)其它原因学院认为不能授予学位者。
第七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经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通过,上报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经过三分之二以上到会委员表决通过后,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已经收到研究生复试通知的应届毕业生,且符合下列对应条件者,可以凭研究生复试通知单向学生所在系提出申请,由系向研究生复试
通知单发出单位核实,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报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表决决定。
1、因学位课程总平均学分绩点不符合要求者,其平均学分绩点增加0.1后达到要求者;
2、因违纪受处分而不能授予学士学位者,需获得院级以上表彰(“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
(二)对于在修业期间因违纪受处分而不能授予学士学位者,经由纪检人员参加的系评议小组认定,其在受处分后确有突出表现并符合下列条件者,经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表决决定。
1、院级以上表彰(“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
2、院级学科与技能竞赛一等奖以上。 第八条 评定学士学位的手续:
(一)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按上述条件对毕业生逐个进行审查,列出本单位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送教务处。
(二)教务处对各培养单位所报材料进行汇总、审核,向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汇报有关情况,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报送的名单,对其中合格者授予学士学位。
(三)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对授予学士学位工作进行审议,对于有特殊原因申请学士学位者,必须经三分之二以上到会委员表决通过方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九条 对已经授予的学位,如发现毕业设计(毕业论文)确有舞弊行为、抄袭剽窃等
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事实的,撤销授予的学位,并对撤销的学位予以通报公布。
第十条 学位评定工作应认真贯彻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提出的\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公平合理\的原则,杜绝一切不正之风。
第十一条 各级学位证书由学院颁发,从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授予学位之日起证书生效。
第十二条 建立学位档案。对每个学位获得人员均建立学位档案。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通过之日起实行。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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