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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井下和井口房内不得从事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 15)矿井必须配有专职瓦斯检查工。
16)综采工作面采煤机,综掘掘进机配备有专用的机载瓦斯断电仪。 17)工作面专职瓦斯员
(1)工作面配备专职瓦斯员每班一人,并必须培训合格后上岗。
(2)专职瓦斯员现场交接班,严格按“三大规程”有关规定进行瓦斯检查和处理工作,实行一班多检,检查次数不少于3次;检查二氧化碳浓度的次数每班不少于2次。
(3)瓦斯员执行瓦斯巡回检查制度和请示报告制度,并认真填写瓦斯检查班报。每次检查结果必须瓦斯检查班报和检查地点的瓦斯牌板上,严禁瓦斯超限作业和空班、漏检和假检。
一旦发现工作面瓦斯超限,有权责令现场工作人员立即停止作业,撤到安全地点,并向通风科、调度指挥中心汇报。
1.2.5临时停工点瓦斯管理
矿井必须有因停电和检修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或通风系统遭到破坏以后恢复通风,排除瓦斯和送电的安全措施,恢复正常通风后,所有受到停风影响的地点,都必须经过通风、瓦斯检查人员检查,证实无危险后,方可恢复工作。所有安装电动机及其开关的地点附近20m的巷道内,都必须检查瓦斯,只有瓦斯浓度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后,方可开启即机电设备。
临时停工的地点,不得停风;否则必须切断电源,设置栅栏,提示警标,禁止人员进入,并向矿调度报告。停工区内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达到3.0%或其他有害气体浓度超过《煤矿安全规程》第100条的规定不能立即处理时,必须在24h内封闭完毕。
局部通风机因故停止运转,在恢复通风前,必须由专职的瓦斯检查员检查瓦斯,只有在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附近10m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不超过0.5%时,方可由指定人员开启局部通风机。停风区中瓦斯浓度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3.0%时,必须制定安全排瓦斯措施,报矿技术负责人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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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停风巷道要及时密闭,并对挡风墙外的瓦斯浓度每周至少检查一次。对采空区要进行永久性密闭。
1.2.6排放瓦斯的措施
1)恢复已封闭的停工区或采掘工作面接近这些地点时,必须事先排除其中积聚的瓦斯,排除瓦斯工作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排除瓦斯时不能一风吹。
2)在排出瓦斯过程中,排出的瓦斯与全风压风流混合处的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都不得超过1.5%,且采区回风系统内必须停电撤人,其它地点的停电撤人范围应在措施中明确规定,只有恢复通风的巷道风流中瓦斯浓度不超过1.0%和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时,方可人工恢复局部通风机供风、巷道内电气设备的供电和采区回风系统内的供电。
3)恢复已封闭的停工层或停工区,在恢复通风前,必须首先检查瓦斯,在瓦斯排放时,必须有救护队参与方可进行瓦斯排放。
4)加强瓦斯管理。启封密闭、瓦斯排放、巷道贯通要认真制定专项措施,按规定审批并严格实施;通风设施设置要合理、可靠,定期检查和维护。加强盲巷和采空区密闭管理,坚决杜绝私自开启密闭行为。
1.2.7预防瓦斯引燃的措施
严格控制和加强管理生产中可能引火的热源。井下电气设备搬迁或检修前,必须切断电源,检查瓦斯,在轨道回风顺槽风流中瓦斯浓度低于1%,再用与电源电压相适应的验电笔检验;确认无电后,方可进行导体对地放电。本设计井下选用的所有开关的闭锁装置均能可靠地防止擅自送电、防止擅自开盖操作。井下携带式电气测量仪表,必须在瓦斯浓度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地点使用,并同时监测使用环境的瓦斯浓度。
防止引爆火源措施:
1)所有下井人员严禁携带烟草及点火物品,严禁穿化纤衣物入井。严禁在井下拆卸敲打矿灯。
2)井下电器设备必须使用防爆、隔爆型电气设备。电气设备必须有MA标志,杜绝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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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经常检查电气设备金属面,表面温度不得大于75℃,井下变电所的漏电保护每日必须试验一次,煤电钻综合保护,必须坚持每班试验制度。井下电缆、风筒必须为不延燃型材料。
3)坚持使用漏电保护及综合保护。严格按操作规程操作电气设备。井下动火、动焊,必须经矿长批准,并有瓦斯检查员现场检查气体。
4)掘进爆破采用毫秒爆破,炸药选用煤矿安全炸药,爆破必须使用水炮泥。爆破及处理瞎炮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执行。
5)密闭区、盲巷实行“三断”,杜绝杂散电流导入密闭区、盲巷。
6)井下使用的棉纱布头和纸等,必须存入在盖严的铁桶内,不得乱丢乱放。严禁将剩油、废油洒在巷道内或硐室内。
7)井口房和通风机房附近20m内,不得有烟火或用火炉取暖。暖风道和通风风硐必须用不燃性材料砌筑,并应至少设2道防火门。
进风井井口设置防火门,一旦地面有火灾可及时关闭防火门,可避免地面火灾引入井下。
8)井筒、井底车场,主要绞车道与主要运输巷、回风巷的连接处,井下机电设备硐室,主要巷道内带式输送机头前后两端各20m范围内,都必须用不燃性材料支护。
9)井下严禁使用灯泡取暖和使用电炉。
10)井下和井口房内不得从事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如果必须在井下主要硐室、主要进风井巷和井口房内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每次必须制定安全措施,并遵守下列规定:
(1)指定专人在场检查和监督。
(2)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地点的前后两端各10m的井巷范围内,应是不燃性材料支护,并应有供水管路,有专人负责喷水。上述工作地点应至少备有2个灭火器。
(3)在井口房、井筒和倾斜巷道内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时,必须在工作地点的下方用不燃性材料设施接受火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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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地点的风流中,瓦斯浓度不得超过0.5%,只有在检查证明作业地点附近20m范围内巷道顶部和支护背板后无瓦斯积存时,方可进行作业。
(5)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完毕后,工作地点应再次用水喷洒,并应有专人在工作地点检查1h,发现异状,立即处理。
(6)煤层中未采用砌碹或喷浆封闭的主要硐室和主要进风大巷中,不得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
1.2.8瓦斯安监系统
在采掘工作面设置甲烷传感器,监测风流中的瓦斯动态,并将信息及时传送到地面安全监测系统控制室,当瓦斯浓度超限时,及时自动切断电源。在采煤机上、掘进机上各安装机载式瓦斯断电仪1个。当瓦斯浓度超限时,及时自动切断采煤机、掘进机电源。此外安监人员配备个体检测设备。
1.2.9井下电气设备及保护的选择
1)井下电力网的短路电流小于其井下使用的控制用断路器的开断能力。
2)井下电气设备必须具有“产品合格证、防爆合格证、检验合格证”并选用带“MA”标志的产品。
3) 井下变电所10kV高压配电设备选用PBG-10Y矿用隔爆永磁型高压真空配电装置;干式变压器选用KBSG矿用隔爆型变压器;移动变电站选用KBSGZY矿用隔爆型移动变电站;1140(660)V低压配电设备选用KBZ矿用隔爆型真空馈电开关(带选择性漏电保护);其它配电点馈电开关采用KBZ矿用隔型真空馈电开关;采煤机采用的QJZ型智能化矿用隔爆兼本质安全型组合开关可与甲烷传感器相连,用于检测采掘工作面的瓦斯浓度,当其超限时起动器跳闸;其它配电点及控制设备均为QBZ矿用隔爆型磁力起动器;照明灯具选用EXJ-18/27、127V 18W矿用隔爆型节能荧光灯;通讯设备选用矿用防爆兼本安型设备。
4)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采用“三专、两闭锁”双风机、双电源连续供电方式,采用2台专用移动变电站,作为局部通风机的专用电源,选取矿用隔爆型双风机双电源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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