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江苏XX农商银行个人住房按揭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人。须经全体共有人一致同意,并出具同意抵(质)押的书面声明且在抵(质)押合同上签名。
第三十九条 抵押物的价值需由本行认可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进行评估、确认。抵押物的价值一般按以下方式确定:
(一)以贷款所购房屋抵押担保的期房个人住房按揭贷款,抵押物价值一般为房屋的交易价格,如本行认为抵押物交易价格偏高的,可由本行认可的评估公司出具评估报告确定的评估价作为抵押物价值。
(二)使用其他抵押物抵押的,由本行认可的评估公司出具评估报告确定的评估价作为抵押物价值。
第四十条 以房产抵押的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应分情况办理登记手续: (一)以期房抵押的,本行辖内贷款经办机构应协助抵押人持依法生效的商品房销(预)售合同到期房坐落地的房地产登记机关办理预告登记,并确保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办理正式登记手续;在办妥房屋他项权证前,一般需提供符合本行规定的阶段性担保。
(二)以现房抵押的,本行辖内贷款经办机构应协助抵押人持房屋所有权证到房产所在地的房地产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登记,取得房屋他项权证;如售房单位未办妥房屋所有权证,本行和抵押人应持依法生效的《房屋买卖合同》办理预告登记手续,并确保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办理正式登记手续,取得房屋他项权证。
第四十一条 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可接受的质押物范围及其相关操作与规定参照本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原则上须在办妥抵押登记后发放贷款,但提供以下二种阶段性担保方式之一的,可先发放贷款,再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一)合作机构阶段性担保;
(二)非本笔贷款所购房产抵押阶段性担保;
第四十三条 其他法人提供阶段性保证担保的,担保条件和有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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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本办法第二章和本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贷款受理
第四十四条 贷款受理
借款人与售房者在达成初步的购房意向后,向本行辖内贷款经办机构提出贷款申请,并要求借款人和售房人提交以下资料:
(一)借款人资料 1.借款人合法的身份证件;
2.借款人经济收入证明或职业证明,近6个月来银行存款流水账; 3.借款人家庭户口登记簿;
4.能够提供税收证明的借款人需提供个税发票;
5.有配偶的借款人需提供夫妻关系证明;无配偶的借款人需提供当地单位人事部门、民政局或街道办事处、居委会证明;
6.有共同借款人的,需提供借款人各方签订的明确共同还款责任的书面承诺;
7.本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或资料。 (二)所购房屋资料
1.所购房屋为期房的,需提供以下资料:
(1)借款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的《商品房销(预)售合同》; (2)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具的首期付款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2.所购房屋为现房的,需提供以下资料: (1)所购现房的房产权利证明;
(2)与售房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及售房人提供的划款账号; (3)如抵押物须评估的,须由本行认可的评估机构出具的抵押物评估报告;
(4)所购房屋产权共有人面签的同意出售房屋的书面授权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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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贷款担保资料
1.抵押房屋为非本笔贷款所购房屋的须提供资料:
(1)房产权利证明;
(2)房屋全部所有权人的身份证件;
(3)本行认可的评估机构出具的抵押物估价报告; (4)本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或资料。
2.自然人提供阶段性保证担保的,保证人须提供资料: (1)保证人合法的身份证件; (2)保证人经济收入证明或职业证明; (3)本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或资料。
3.法人(不含专业担保机构和期房个人住房贷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阶段性保证担保的,保证人须提供资料:
(1)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登记表)及最近年度的年检证明; (2)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及最近年度的年检证明;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签字样本或印鉴;
(4)非法定代表人亲自办理的,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及签字样本或印鉴;
(5)企业章程或合伙经营协议及验资报告、出资协议,若属于特殊行业,还须提供特殊行业经营许可证;
(6)税务登记证及最近年度年检证明;
(7)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租房证明,以及详细地址;
(8)由专业担保公司提供阶段性保证担保的,须提供《担保函》; (9)本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或资料。
4.质押担保的,须提供的资料按照本行质押贷款相关要求执行。 5.采用最高额抵(质)押担保的,须签订《最高额抵(质)押担保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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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贷款调查、审查、审批、发放
第四十五条 贷款调查
贷款调查执行双人调查和见客谈话制度。本行辖内贷款经办机构客户经理收妥上述资料后,应对申请资料进行调查、核实与分析,根据申请审批表内容将客户信息录入到本行信贷管理系统。见客谈话时,客户经理重点对客户身份、借款行为的真实性、贷款用于购买第几套住房、抵押物情况及还款能力等进行核实,并指导客户填写面谈记录。
客户经理在与客户面谈后应对申请人欲购臵住房、贷款申请、工作单位情况、借款人贷款购房信息等进行核实确认。
客户经理一般应在收妥申请资料后1-2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工作,提出初审意见。调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所提供的资料是否真实、完整、合法、有效; (二)借款人借款申请是否自愿属实; (三)贷款用途是否真实;
(四)借款人的负债和资信状况。通过查询本行信贷管理系统和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调查借款人已购房套数、负债及资信状况;
(五)贷款年限加上借款人年龄是否符合规定条件;
(六)借款人的职业和经济收入是否属实,是否具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七)借款人购买商品房的价格是否与当时、当地同类物业的市场价格水平相符;
(八)借款人的抵押物是否足值有效,抵押物共有人是否出具同意抵押的书面授权文件;
(九)抵押物需评估的,是否按规定进行了评估,评估价值是否合理; (十)保证人是否具有保证资格和保证能力,是否出具了同意提供保证的书面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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