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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日海洋权益争端的态势及其对策思考
刘中民[1]
内容提要 本文首先对中日钓鱼岛和东海海洋划界争端的态势进行了总结归纳,指出中日海洋权益争端呈现出进一步复杂化的发展态势,并对日本海洋扩张战略凸显的深层背景进行了分析。在此基础上,作者提出了三点应对之策:中国需要从战略高度认识中日海洋权益争端,急需成立由国家高层领导负责的跨部门的专门机构,对中日海洋权益争端进行战略应对,对钓鱼岛问题进行适度但不示弱的反应;切实加强对解决中日东海海洋划界争端的法律研究;继续进行以“搁置争议,共同开发”这一理性原则为指导的和平努力,探索和平解决中日海洋权益争端的新途径。
关键词 钓鱼岛问题 东海海洋划界争端 对策思考
中日海洋权益争端主要包括钓鱼岛争端和东海海洋划界争端。中日钓鱼岛争端由来已久,争端的核心问题无疑是钓鱼岛的主权归属及与之相关的海洋权益的分割,这也是近年来乃至今后相当长时间内中日关系中最敏感和最棘手的问题之一。中日东海海洋划界争端的根源在于日本提出的专属经济区等距离中间线划分的无理主张,并伴随日本对中国东海油气资源开发的无端指责呈愈演愈烈之态势。钓鱼岛争端和东海海洋划界争端事关中国的海洋主权和海洋权益,并随中日关系的恶化而日趋复杂。本文仅就钓鱼岛争端和东海海洋划界争端的发展态势以及对策谈若干管见。
一、中日钓鱼岛争端的形势日趋严峻
钓鱼岛自古以来就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它是由中国人最早发现、最早开发利用和最早将其列入海防范围的。从国际法的原始发现、行政管辖、经济活动、自然延伸等原则来看,钓鱼岛主权属于中国是符合国际法原则的。钓鱼岛问题首先起源于近代以来日本实行的海上扩张政策和对我国领土的非法吞并,即1895年日本强迫清政府签订《马关条约》,规定日本割占“台湾全岛及所有附属各岛屿”,1900年日本根据英国《水陆军志》中“尖礁群岛”的称谓,将钓鱼岛称为“尖阁列岛”。根据《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等国际文件的规定,钓鱼岛应归还中国。但是,战后美国对钓鱼岛进行强行托管,使钓鱼
岛没有与台湾一起归还中国。1971年日美达成《冲绳归还协定》,美国将占领和托管下的琉球群岛归还日本,并把钓鱼岛划入“归还区域”,连同琉球群岛一起交给日本。美国对钓鱼岛的“托管”并“交还”日本的行为给中日关系留下了钓鱼岛争端问题。中日建交后,有关钓鱼岛的争端,是被中日双方搁置的问题。1978年1O月,中国副总理邓小平去日本参加《中日和平友好条约》批准书的交换仪式,就解决钓鱼岛问题提出了“搁置主权,共同开发”的思想。正是中国处理钓鱼岛问题既坚持原则又灵活务实的正确立场以及中日领导人的谅解与共识,使钓鱼岛争端得到缓解,中日关系得到继续发展。
冷战结束后,随着国际环境和日本国内政治的发展,日本对钓鱼岛的政策发生了变化。日本在中日原有共识与默契的基础上发生严重倒退,甚至否认中日领导人有过搁置争议的共识。日本领导人多次公开表示,钓鱼岛是日本“固有领土”,甚至说中日之间已不存在领土问题,“对日本来说,领土问题仅指北方领土问题
[2]和竹岛问题。”在这种观点的支配下,日本在钓鱼岛问题上不断采取强硬姿态,
表现出不肯妥协的立场,致使钓鱼岛问题复杂化。从长远看,日本企图通过制造所谓的“先占”依据,为将来永远霸占钓鱼岛造成既成事实;从近期看,是为将来在同中国划定200海里专属经济水域时,使日本处于有利地位。日本在钓鱼岛问题上严重倒退并酿成中日关系不断紧张的行为主要表现为:
(一)不断制造事端并强化对钓鱼岛的控制
2O世纪7O年代末以后,日本不断有右翼团体和个人登上钓鱼岛活动,显示日本对钓鱼岛的实际控制,企图造成日本占领的既成事实,迫使中国接受日本的主权要求。1979年5、6月间日本在钓鱼岛修建临时直升机场;1981年7月日本派出调查团和测量船对钓鱼岛周围渔场进行调查;1988年8月日本右翼团体“日本青年社”到钓鱼岛设立了灯塔。冷战结束后日本右翼挑衅活动增加。1996年7月14日和9月9日,“日本青年社”两次登上钓鱼岛设置灯塔,并试图让灯塔列于海图;1996年8月日本另一右翼团体“尖阁列岛防卫协会”悍然在岛上竖起一块长3米、宽2米画有太阳旗的木制牌子,以显示钓鱼岛为日本所有;1998年5月日本众议员西村真悟悍然窜到岛上,进行所谓“行政考察”和“慰灵祭”活动;1999年9月5日,3名日本右翼分子登上钓鱼岛更换灯塔电池;2000年4月20日右翼分子在钓鱼岛上建了一座神社;2003年8月又有右翼分子登上钓鱼岛。[3]
日本政府对右翼组织和个人在钓鱼岛的活动采取默许、纵容甚至包庇的态度,对中国政府的抗议以各种借口予以搪塞和敷衍。日本前防卫厅长官木尾山静六称,(右翼的活动)“不违反国内法律,故难以在法律上和政治上对他们采取措施”,“政府不具有必须阻止民间在自己所占地方行动的权限和职能。”[4]日本前首相桥本龙太郎狡辩说:“法治国家有其法令上的规范,有能够作的,也有不能作的,这一点希望中国能够理解”。[5]
(二)阻挠中国在钓鱼岛海域的科学考察和中国民间保钓活动
日本不允许中国渔船和科学考察船在钓鱼岛附近水域正常作业,对中国民间保钓活动更是加以阻拦。中国船只只要越过东海海域的中间线即遭到日本的严密跟踪和监视。据报道,日本海上自卫队的P3C巡逻机在密切监视中国在东海海域的石油开采和海洋调查船的活动。 1996年8月20日,日本政府宣布实施200海里专属经济区,公然把中国领土钓鱼岛包括进去。1996年9月6日日本外务省向中国提出要求:“中国在日本领海和专属经济区内开展调查活动,有必要征得日本的同意”。[6]桥本龙太郎首相曾向海上保安厅、警察厅发出“指示”,让它们对“不测事态”进行研究,并作好准备。日本决定,要加强钓鱼岛附近海域的警戒,如果有人强行接近和登上钓鱼岛,日方就“用实力去排除”。[7]1996年9月一艘香港保钓船接近钓鱼岛,日本出动70艘舰船阻截,导致保钓人员陈毓祥落水身亡。
2004年3月中国保钓人员登上钓鱼岛后,日方同样使用强力将中方7人扣押并送至冲绳,随后日本海上保安厅出动大批船舶在钓鱼岛附近海域巡逻,并扩大封锁圈,日本巡逻船甚至出现在我国台湾外海距离彭佳屿23海里处。2004年3月30日,日本众议院安全保障委员会通过“有关保全日本领土”决议案,要求政府加强对钓鱼岛的警备,从而进一步强化对钓鱼岛的实际控制。2004年2月12日,中国海洋调查船“向阳红”2号在钓鱼岛久场岛附近进行海洋调查时,日本海上保安厅以非日本船只不得在日本领海内从事观测活动为由,迫使“向阳红”2号离开该水域。
(三)借钓鱼岛问题向中国施加政治经济压力
1992年2月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声明“台湾及其包括钓鱼岛在内的附属岛屿”为中国领土,日本对此反应强烈。日本首相宫泽喜一要求中国“在领海法中删除有关钓鱼岛的条文”。对于日本的无理要求中国理所当然地予以拒绝。2003年3月开始,以《产经新闻》为首的
日本舆论界掀起一股非难、攻击中国海洋调查船在钓鱼岛周围海域活动的浪潮。时任自民党外交部会长的盐崎恭久还带头发难,以中国海洋调查船进入日本近海活动为由,强行搁置日本政府预定向中国提供的172亿日元特别贷款,在对华经济援助中再度实施了附加政治条件的做法。
(四)试图在钓鱼岛问题上与美国联手对付中国
美国曾经表示20世纪70年代对包括钓鱼岛在内的冲绳行政权的移交,并不表明美国支持日本对钓鱼岛拥有主权,认为钓鱼岛主权归属问题应由中日两国谈判解决,而且美国一直坚持美日安保条约的范围不包括钓鱼岛。1996年10月3日美国驻日大使蒙代尔还对记者说:日美安全保障条约不适用于尖阁群岛(钓鱼岛)。[8]但是日本却极力将美国拉入钓鱼岛问题中来。特别是1996年《日美安全保障联合宣言》发表和1997年《新日美防卫合作指针》制定以后,日本要求美国将防卫承诺扩大到钓鱼岛,并以此检验美国防卫承诺的可靠性。在这种情况下,美国的政策至少在口头上发生了变化。2001年12月12日美国助理国务卿福特表示:“钓鱼岛一旦受到攻击,美国有可能对日本提供支持”。[9]由于美国在东亚部署导弹防御系统问题上需要日本的合作,日本便把美国在钓鱼岛问题上支持日本与日本参加导弹防御系统相挂钩。2004年3月23日美国国务院副发言人艾利里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说:“日美安保条约适用于尖阁群岛”。[10]如果美国公开介入钓鱼岛问题,并形成美日联手对我之势,钓鱼岛问题势必更趋复杂化。
二、中日东海海洋划界争端加剧
早在1982年日本驻华使馆就向中国交通部递交了一份地图,提出中日之间海域应当按所谓“中间线”的方法划分,从而为中日东海海洋划界争端埋下了伏笔。2003年8月19日,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英荷壳牌公司、美国优尼科公司在人民大会堂正式签署东海5个合同区的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合同,合同四方将按照中海油30%、中石化30%、壳牌公司20%、优尼科公司20%的比例投资并享受收益。这一合同的签署,标志着我国拉开了大规模开发东海大陆架资源的序幕。2004年6月以来,围绕东海“春晓”油气田资源开发,中日两国间的摩擦不断升温,中日东海海洋划界争端日益突出,并和历史问题、钓鱼岛问题一起成为中日关系中的敏感问题。中日两国围绕东海的石油天然气开采问题纠纷不断,矛盾日益加深,其实质是海洋权益之争。从上世纪60年代东海发现蕴藏油气资源以来,该海域的能源开发就逐渐成为有关方面关注的焦点之一。2004年中国东海“春晓”油气田资源开发启动,这一在东海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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