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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2017年保代培训之再融资审核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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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6/5 10:57:10

(2)重大重组事项(不同时受理两个行政许可) (3)发行条件涉及历史盈利要求的

公开发行、创业板的非公开发行、优先股,这三类再融资,发行条件均涉及历史盈利要求:

已受理未过会、已过会未核查、已核查未发行的,发生季报或半年报亏损的,均要及时报告。

(4)已过会的企业,如果会后实施分配,应及时报送会后事项文件,以免影响发行。

(5)已过会的企业,年报审计报告或内控审计报告为非标意见;涉及重大诉讼等的。

二、配股及优先股审核关注点

(一)发行方案—配股(2016年10月保代培训)

目前大部分配股在申请材料中明确的配股数量为不超过配售前股本总额的百分之三十或二十的数量区间,与中国证监会配股发行核准批文须明确发行数量的要求不符。考虑到配股发行失败的风险,要求股东大会确定配股数量区间的,发行人可经合法合规程序在已确定的区间内自行确定最终配售数量,但最迟应在报送会稿之前确定。

(二)发行方案—优先股(2016年10月保代培训)

(1)关于发行方式,应当在发审会前明确是一次发行还是分次发行。 (2)关于股东大会有效期,参照普通股的相关规定,—般为12个月,如采用分次发行方式的.可延长至24个月。

(3)如果将发行方案中的“是否累积”条款设计为可累积,则需要参照以往上市公司发行优先股的案例,详细论证分析在会计处理方式上列入权益工具核算是否合理,是否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 (三)优先股募集资金使用范围(2014年保代培训)

《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上市公司发行优先股募集资金应有明确用途,与公司业务范围、经营规模相匹配,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

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行政法规的规定。

“明确用途”并不是指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挂钩,可以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银行贷款,但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银行贷款的规模与公司业务范围、经营规模相匹配。

(四)非公开发行优先股(2014年保代培训) 允许储架发行优先股,一次核准,分次发行。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仅向本办法规定的合格投资者发行,每次发行对象不得超过200人,且相同条款优先股的发行对象累计不超过200人。 “每次发行对象不超过200人”,储架发行的每次发行都算为一次,但同义词核准的储架发行中,其中条款相同(包括股息率)的不同次发行应合并计算。

三、共同关注问题(2016年10月保代培训)

(一)同业竞争

1、发行人与竞争方存在相同、相似业务的,应当作出合理解释,保荐机构和律师应当对是否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况发表核查意见。

2、对已经存在的同业竞争问题,包括IPO、重组或借壳上市等历史原因形成的以及上市后拓展新业务形成的同业竞争,应当披露解决同业竞争的具体措施,明确整合时间安排。

3本次募投项目不得新增同业竞争,但再融资方案如对新引发的同业竞争问题已有明确的、可行的整合计划和公开承诺的,且符合整体上市要求或国家产业整合政策并予以披露的,视为可消除的同业竞争。 (二)规范运作和募投项目—关联交易

1、决策程序的规范性 2、信息披露的完整性 3、交易价格的公允性

4、规范或减少关联交易的具体措施

5、本次募投项目新增关联交易的.应当从关联交易定价机制、价格公允性等方面充分论证新增关联交易是否影响到上市公司生产经营独立性。

(三)重大违法行为

1、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且受到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行为。 2、原则上,凡被处以罚款以上行政处罚的行为都视为重大违法行为,但行政处罚机关依法认定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并能够做出合理说明的除外。

3、上述行政处罚主要指工商、税务、海关、环保、土地、财政、审计等部门作出的涉及公司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决定。被其他有权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涉及明显有违诚信,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也在此此列。

4、重大违法行为的起算时点:法律法规和规章肯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止之日起计算。

5、不服行政处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在行政复议决定或法律判决裁定尚未作出前,原则上不影响对重大违法行为的认定,但可依申请暂缓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6、因犯有贫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刑罚执行期满来逾三年的,视为近三年有重大违法行为。 (四)产业政策问题

1、—般性规定:

(1)募集说明书和尽调报告应当详细披发行人生产经营与募投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保荐机构和律师详细核查。

(2)最近36个月曾因违反国家产业政策受到处罚的,应当核查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

2、募投项目原则上应当取得核准或备案文件才能提交申请文件.保荐机构和律师应当核查批准部门是否有权及批复是否在有效期内,不需要核准或备案的,保荐机构和律师应当出具专项核查意见。 (五)环境保护问题

1、—般性规定:

(1)募集说明书和尽调报告应当详细披露发行人生产经营与募投项目是否符合环保要求最近三年环保投资和相关费用成本支出情况,环保设施实施行情况以

及未来的环保支出情况保荐机构和律师详细核查。

(2)最近36个月曾发生环保事故或国环保问题受到处罚的应当核查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

2、募投项目原则上应当取得环评批复才能提交申请文件;保荐机构和律师应当核查批准部门是否有权及批复是否在有效期内.不需要环评批复的,保荐机构和律师应当出具专项核查意见。 (六)土地管理问题

1、上市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现有生产经营用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土地管理的规定,上述用地存在瑕疵的.应当充分披露瑕疵情形,拟采取的解决措施.该等瑕疵对上市公司生产经营和本次发行股票的影响。保荐机构和律师应当发表核查意见。

2、本次募投项目用地,原则上应当取得土地使用权证,若暂未取得的, (1)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应当至少完成招拍挂程序并与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出让合同;

(2)以购买方式从他方取得的应当至少与转让方签订转让合同并向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必要的登记手续;

(3)以租赁方式取得的,应当签订租赁合同,并向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必要的登记手续。

3、前述用地涉及划拨用地的,应当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规定。 4、房地产企业特殊规定另行讲解。 (七)商标与专利问题

1、募集说明书和尽调报告中应当披露所拥有或使用的主要专利商标详细情况,包括专利或商标的来源、取得或使用方式、是否有效及有效期、最近一期末账面价值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主要程度等。如存在专利商标纠纷的,应当披露纠纷的详细情况、对发行人持续经营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发行条件。

2、募投项目涉及的专利、专有技术属于新型技术且尚未经过规模化生产的,应当充分披露技术风险。 (八)特许经营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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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重大重组事项(不同时受理两个行政许可) (3)发行条件涉及历史盈利要求的 公开发行、创业板的非公开发行、优先股,这三类再融资,发行条件均涉及历史盈利要求: 已受理未过会、已过会未核查、已核查未发行的,发生季报或半年报亏损的,均要及时报告。 (4)已过会的企业,如果会后实施分配,应及时报送会后事项文件,以免影响发行。 (5)已过会的企业,年报审计报告或内控审计报告为非标意见;涉及重大诉讼等的。 二、配股及优先股审核关注点 (一)发行方案—配股(2016年10月保代培训) 目前大部分配股在申请材料中明确的配股数量为不超过配售前股本总额的百分之三十或二十的数量区间,与中国证监会配股发行核准批文须明确发行数量的要求不符。考虑到配股发行失败的风险,要求股东大会确定配股数量区间的,发行人可经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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