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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法复习提纲试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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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6/5 11:56:57

债权法复习提纲 债权概述

第一节 债的概念和种类 一、债的概念

债是特定人之间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民事法律关系。债的关系又可称为债权债务关系,具有主体、内容和客体三要素。 1、债的主体

债的主体指参与债的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债权人是权利主体,债务人是义务主体。债是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

双方主体特定,是债的一个基本特征。债原则上只对特定的当事人有效,只有在法律有规定的情况下,债才对第三人发生效力。 2、债的内容

是债权、债务。债权为请求权,而非支配权 3、债的客体

债的客体是债权债务共同指向的对象,习惯上又可称为债的标的。通说认为债的客体是债权债务所确定的特定行为,又称给付,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交付货物的特定行为即是买卖关系的客体。在这里,货物只是交付的对象,在民法学上称为标的物。 作为客体的给付应具备三个条件:一是合法,二是可能,三是确定。 二、债的种类

2、特定物之债和种类之债。种类之债有可替代性。 3、单一之债和多数人之债。 4、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

按份之债是指几个债权人各自按照一定份额(等分或不等份)享有债权或承担债务的债。 连带之债,是指债的多数主体之间有连带权利义务关系的债。任何一个债权人或债务人不得单独退出债的关系。 连带之债有以下几种情况 (1)、个人合伙债务 (2)、企业法人联营中的债务。 (3)、委托代理授权不明时的责任、代理人与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时的责任、第三人明知他人无权代理仍与其实施民事行为造成他人损害时的责任、代理人与被代理人相互知道对方违法而不表示反对时的责任。 (4)、保证人与债务人的连带责任。 (5)、共同侵权行为人的责任。 5、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

根据债的给付是否可由当事人选择,债可分为简单之债和选择之债。债的给付只有一种,当事人无可选择的债是简单之债。在数种给付中,当事人可以从中选择一种的债,是选择之债。选择权属于债权人的,是选择债权;选择权属于债务人的是选择债务。有选择而未指明选择权归属的,一般认定为选择债务。

选择之债一经选定,便转化为简单之债。选择之债规定的数种给付行为都不能履行,选择之债因此消灭或转化为损害赔偿之债。

此外债还可分为主债和从债、货币之债和劳务之债。 第二节 债的发生、变更和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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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债的发生

债的关系因下列法律事实而发生。

1、合同 2、侵权行为 3、不当得利 4、无因管理

不当得利是指无法律上的原因而取得利益,致他人受损 第十四章 合同法总论 第一节 合同的概念和种类 一、合同的概念

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法上的合同不包括身份关系的协议,仅指财产方面的协议。 合同的法律特征

1、合同是一种协议,属于双方或多方法律行为。

2、合同的目的是设立、变更或者终止一定的民事法律关系。合同是债的发生根据之一,依合同所设立、变更、终止的民事法律关系应理解为债权债务关系。 3、合同的当事人地位平等 二、合同的种类

(一)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

由法律明文规定并赋予一定名称的合同是有名合同,又称典型合同。法律上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是无名合同,又称非典型合同 (二)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

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应具备特定形式的合同是要式合同,反之为不要式合同。法律规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未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一方已履行主要义务而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三)单务合同和双务合同

单务合同指合同关系中一方只承担义务、另一方只享有权利的合同。如赠与。双务合同指双方当事人互有债权,互负债务的合同,如买卖。

双务合同具有特殊效力,一是双务合同一方不能履行时,他方享有解除权;二是法律赋予双务合同当事人在合同履行中以抗辩权,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 (四)为自己利益订立的合同和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 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原则上不能使第三人承担义务,订立时也不必征得第三人的同意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具有如下效力

1、对第三人的效力。合同成立后第三人即可取得债权。第三人既可以接受,又可以拒绝。如当事人拒绝接受,合同仍然有效,当事人自己享有合同权利,或者依法由其继承人享有。 2、对债权人的效力。因涉及第三人利益,除依法律规定或特别约定外,原则上不得解除合同。

3、对债务人的效力 (五)主合同和从合同

主合同指不依赖其他合同而能独立存在的合同。从合同指必须以其他合同的存在才能成立的合同,如抵押合同、保证合同。主合同消灭,从合同消灭,从合同消灭原则上不影响主合同的效力。

(六)采用格式条款订立的合同

格式条款又称标准条款、标准合同、定式合同、或附合合同,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对格式条款有特殊规定:

1、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守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采用合理的方式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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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2、格式条款具有免除提供格式条款一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等情形的,该条款无效。

3、对格式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 一、合同订立概述 (一)合同订立的概念 合同是当事人之间的协议,合同的订立,就是当事人就合同的内容,经协商达成协议的过程。这一过程包括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 (二)合同的条款

依照意思自治的原则,合同的条款由当事人约定,当事人一方不得强迫对方接受。第三人也不得强迫当事人接受其规定的条款。

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1)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和住所。(2)标的,包括标的物、劳务、工作成果等(3)数量(4)质量(5)价款或报酬(6)履行期限(7)履行地点(8)履行方式,包括一次履行还是分期履行;包装方法;运输方法等。(9)违约责任(10)解决争议的方式,如仲裁还是诉讼,诉讼的管辖法院等。 (三)合同的形式

合同有口头形式、书面形式和其他形式。 二、要约与承诺 (一)要约

要约是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发出的希望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一方称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一方称受要约人。 要约应具备以下条件

1、要约须是特定的当事人的意思表示。

2、要约须是向特定的受要约人发出。但是悬赏、广告、标价出售的商品虽然不是向特定人作出的,可以构成一项要素

3、要约须具有缔约的目的,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即受要约的约束 4、要约的内容须具体确定,具备使合同足以成立的主要条款 要约邀请又称要约引诱,是指当事人向他人作出的希望对方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内容无需具体明确。寄送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商业广告都是要约引诱,但广告内容符合要约条件时,视为要约。 要约的法律效力

1、要约一经生效,要约人即受该要约的约束,在要约的有效期间,要约人不得擅自撤消要约或对要约的内容加以限制、变更和扩张。要约的撤消是在要约生效后,承诺前,使要约失去效力的意思表示。要约规定了承诺期限,或以其他方式规定了要约不得撤消,或者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消的,并已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的,要约人不得撤消要约。 2、对于受要约人来说,要约生效后,即取得承诺以成立合同的权利。 要约自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以书面方式发出的,送达时生效。以数据电文方式发出的,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指定的特定系统的时间,或收件人未指定特定系统时,进入收件人任何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要约生效前,要约人可以撤回要约。但撤回的通知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下列情况下要约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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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要约被拒绝。受要约人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时,要约失效 2、要约人依法撤消要约。

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二)承诺

承诺应具备以下条件

1、承诺需由受要约人作出。 2、承诺需向要约人作出。

3、承诺的内容需与要约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人的要约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不是承诺是新要约。有关合同的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实质性变更。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了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作任何变更外,该承诺有效。

4、承诺须在承诺期限内作出。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作出承诺的如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确认该承诺有效的,该承诺成立。

承诺生效的时间和地点也就是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此外合同法还有如下特殊规定: 1、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在盖章时成立,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的地点即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2、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盖章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合同成立。对方接受履行的时间和地点为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

3、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时,当事人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对此另有约定的,依其约定。 四、缔约过失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当事人一方因于缔约之际具有过失,导致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消,而对他方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无效合同和合同被撤消后有过错的一方应赔偿他方损失的规定也体现了缔约过失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条件

1、须存在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消的事实。

2、须当事人一方有过失,即对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消具有主观过错。

3、须他方遭受损失,即他方由于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消而遭受财产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4、须他方所受损失与一方过失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

赔偿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主要有1、缔约费用。2。准备履行合同而支出的合理费用。间接损失为受害人丧失与第三人另订立合同的机会所造成的损失。

第三节 合同的效力 一、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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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法复习提纲 债权概述 第一节 债的概念和种类 一、债的概念 债是特定人之间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民事法律关系。债的关系又可称为债权债务关系,具有主体、内容和客体三要素。 1、债的主体 债的主体指参与债的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债权人是权利主体,债务人是义务主体。债是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 双方主体特定,是债的一个基本特征。债原则上只对特定的当事人有效,只有在法律有规定的情况下,债才对第三人发生效力。 2、债的内容 是债权、债务。债权为请求权,而非支配权 3、债的客体 债的客体是债权债务共同指向的对象,习惯上又可称为债的标的。通说认为债的客体是债权债务所确定的特定行为,又称给付,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交付货物的特定行为即是买卖关系的客体。在这里,货物只是交付的对象,在民法学上称为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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