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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 - 债务重组(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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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5/23 2:08:02

附件1:

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修订)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债务重组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中的债务重组,是指在不改变交易对手方的情况下,债权人和债务人通过以下方式就债务条款重新达成协议的交易:

(一)以存货、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性房地产、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等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

(二)将债务转为权益工具;

(三)除上述(一)和(二)两种方式外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如调整债务本金、改变债务利息、变更还款期限等;

(四)以上三种方式的组合等。

第三条本准则适用于所有债务重组,但通过债务重组形成企业合并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

第二章确认和计量

第四条重组债务和重组债权的确认和计量,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

第五条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账面价值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将重组债务公允价值与转让的非现金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以长期股权投资以外的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债权人初始确认受让的非现金资产时,应当按照其公允价值计量。

第六条将债务转为权益工具的,债务人初始确认债权人放弃债权而享有的权益工具时,应当按照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计量。重组债务账面价值与权益工具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将债权转为债权人对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的权益性投资的,或者债务人以长期股权投资清偿债务且构成债权人对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的权益性投资的,债权人初始确认受让的长期股权投资时,应当按照成本计量。将债权转为《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范的金融资产的,或者债务人以长期股权投资清偿债务且形成债权人的金融资产的,应当按照该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条债务重组以现金清偿债务、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债务转为权益工具、修改其他债务条件等方式的组合进行的,债务人应当按照支付的现金、转让的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债权人享有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和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后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的相对比例,对重组债务的公允价值进行分摊,分别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

和本准则第五条和第六条的规定处理。

债务重组以现金清偿债务、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债务转为权益工具、修改其他债务条件等方式的组合进行的,债权人初始确认受让的非现金资产、长期股权投资、金融资产等时,应当分别按照本准则第五条和第六条的规定处理。

第三章披露

第八条债务重组涉及金融工具的,金融工具的披露应当按照

《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的规定处理。

第九条债务人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债务重组有关的下列信息:

(一)根据债务重组方式,分组披露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和债务重组相关损益。

(二)将债务转为权益工具所导致的股本(或者实收资本)增加额。

第十条债权人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债务重组有关的下列信息:

(一)根据债务重组方式,分组披露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和债务重组相关损益。

(二)债权转为权益工具所导致的投资增加额及该投资占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股份总额的比例。

第四章衔接规定

第十一条债务重组涉及金融工具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的衔接规定处理。

除前款规定外,在本准则施行日之前已经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应当按照本准则进行追溯调整,追溯调整不切实可行的除外。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准则自20××年×月×日起施行。

附件2:

《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修订)(征求意见稿)》

修订说明

一、本准则的修订背景

《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以下简称债务重组准则)及其应用指南施行至今已十多年时间,对于规范实务中的债务重组交易起到很好的指导

作用。随着经济业务日益复杂和近年来新会计准则的发布实施,有必要对债务重组准则进行相应修订,主要原因包括:

一是保持准则体系的内在协调。2017年,我部发布新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以下简称新收入准则)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以下简称新金融工具准则)等准则,对相关业务提出新的规范要求。为在会计处理原则上与新发布的其他会计准则保持一致,有必要修订债务重组准则。

二是改进实务。在以往的准则执行过程中,由于债务重组准则与金融工具相关准则存在交叉,导致实务应用中存在分歧,造成准则实施的随意性。为便于实务操作和确保准则有效实施,有必要修订债务重组准则。

三是避免对多项准则反复修订。债务重组准则中包括了多项现有其他准则中未予规范的处理原则,具体包括债务重组取得的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投资性房地产、生物资产等非现金资产的入账价值,债务转为权益工具情况下权益工具的入账价值,债务重组的披露等。如果废止债务重组准则,需要逐一修订存货、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性房地产、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金融工具等多项准则。为保持准则体系的稳定性,避免反复修订其他准则,不宜废止债务重组准则。

为提高会计信息质量,进一步规范债务重组的确认、计量和披露,切实解决我国企业相关会计实务问题,我们结合我国实际,同时保持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持续趋同,修订起草了债务重组准则的征求意见稿。

二、本准则的修订过程

基于我国企业和资本市场发展的实际需要,我们于2018年初启动了本准则的研究和起草工作,主要完成了以下工作:一是收集整理实务案例。我们收集近年来沪深两市上市公司有关债务重组的典型案例,分析相关业务类型和会计处理,充分了解实务情况,为准则修订奠定基础。二是梳理研究相关准则。我们对分散在我国不同准则、应用指南、解释和讲解中的规范进行了收集整理,研究了现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美国公认会计原则的有关规定,并对相关规定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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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修订)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债务重组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中的债务重组,是指在不改变交易对手方的情况下,债权人和债务人通过以下方式就债务条款重新达成协议的交易: (一)以存货、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性房地产、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等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 (二)将债务转为权益工具; (三)除上述(一)和(二)两种方式外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如调整债务本金、改变债务利息、变更还款期限等; (四)以上三种方式的组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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