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试析高速公路路产损害的民事索赔
赔偿时,由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在非执行职务场合,由受雇驾驶员承担赔偿责任,在其无力赔偿时,由雇主承担垫付责任。由于雇主此时不享有运行利益,不能成为责任承担者,但雇主一方对雇员具有人的支配管理责任,另一方面对机动车又具有运行支配力,所以从保护受害人的利益角度出发,由雇主承担垫付责任比较恰当。
3、盗用他人机动车的。盗用他人所有的机动车,肇致交通事故时责任主体应为盗用者本人,而不能由车主承担责任。如盗用人再将车借、租给他人,租用人或借用人肇致交通事故时,一种是租借人不知该机动车系盗窃所得。则盗用人作为拟制的机动车主,在盗用人与租借人之间依前述租(借)关系情况处理;另一种是租借人明知该机动车系盗窃所得,仍租用或借用该车,而肇致交通事故,则租借人与盗用人承担连带责任。
4、车辆买卖未过户的。在买卖车辆中,常有将车辆交付买受人所有后,但并未履行法定的车辆过户手续,以致车辆买卖无效。对于车辆买卖未过户的,应当是买受人承担赔偿责任,车辆所有人承担垫付责任。
四、高速公路路产损害民事索赔的可行性
行为人损害高速公路路产的行为是一种侵权行为,其赔偿问题或者通过调解的方式,或者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已经予以明确,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
讼。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目前,广东省主要通过行政方法解决高速公路路产损害的赔偿问题,由交通行政执法部门履行这一职责,并由广东省交通厅、财政厅、物价局联合制定颁发路产损害的赔(补)偿标准在全省适用。如果侵权人对交通行政执法部门的处理决定有异议,可以向广东省公路局提出复核的申请,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每一枚硬币都有正反的两面。行政机关联合制定颁发的赔(补)偿标准具有列举性和有限性的特点,不能涵盖所有的路产内容和范围,这为交通行政执法带来了不便,许多路产设施被损坏后执法部门不能及时对其进行估价,或者侵权人对估价有不同意见。交通行政执法还存在着执法部门被提起行政诉讼的可能和不利后果,执法部门必须面对这种“执法成本”。而高速公路路产损害的民事索赔没有这样的不利后果。
高速公路路产损害的民事索赔方式一直存在着,并在某些方面发挥着自己的优势。高速公路路产损害的民事索赔可以有效弥补行政方法的不足,毕竟承担民事责任的形式有多种,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高速公路上的许多路产设施(如电子情报板、收费站自动栏杆机箱等)价格高,并有一定的科技含量,在行政机关联合制定颁发的赔(补)偿标准中又
没有可供参考的标准,此类路产设施一旦被损害,很多侵权人无力赔偿,实践中要求侵权人承担修理或者恢复原状的民事责任就为此类路产损害案件的处理带来了方便。此外,许多路产设施被盗案件的索赔往往由保险公司进行赔付,这也是民事方法的体现。
民事索赔工作一般由受害人即高速公路公司出面处理,由于公司没有执法部门强大的公权力支持,所以索赔的难度较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笔者认为高速公路公司可以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依据公路法由路政管理部门居中调解,这样会弥补民事索赔难度较大的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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