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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物价局、市卫生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规
范调整济南市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济南市物价局济南市卫生局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2.04.27 【实施日期】2012.05.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济南市物价局、市卫生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规范调整济南市非营利性医疗
机构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
各县(市)区物价局、卫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医疗机构:
根据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驻济省(部)属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修订本)〉的通知》(鲁价费发[2009]162号)和省物价局、省卫生厅、省人社厅《关于修订驻济省(部)属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鲁价费发[2011]136号)修订后的医疗服务价格,经研究,决定对我市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相应进行规范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医疗机构综合诊疗类中专家门诊(副主任医师及其以上职称)诊查费、普通门诊诊查费、住院诊查费仍按现行的收费标准执行,即专家门诊诊查费5元/次;普通门诊诊查费三级医院2元/次,二级医院1元/次,一级医院及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服务机 1 / 2
构、村卫生室0.5元/次;住院诊查费三级医院3元/天,二级医院2元/天,一级医院及
乡镇卫生院1元/天。已实行一般诊疗费的基层医疗机构(城市社区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对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农合人员就诊的分别按照济价费字[2011]110号和济价费字[2011]122号文件执行一般诊疗费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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