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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物价局、市卫生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规范调整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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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5/22 22:44:53

济南市物价局、市卫生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规

范调整济南市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济南市物价局济南市卫生局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2.04.27 【实施日期】2012.05.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济南市物价局、市卫生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规范调整济南市非营利性医疗

机构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

各县(市)区物价局、卫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医疗机构:

根据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驻济省(部)属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修订本)〉的通知》(鲁价费发[2009]162号)和省物价局、省卫生厅、省人社厅《关于修订驻济省(部)属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鲁价费发[2011]136号)修订后的医疗服务价格,经研究,决定对我市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相应进行规范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医疗机构综合诊疗类中专家门诊(副主任医师及其以上职称)诊查费、普通门诊诊查费、住院诊查费仍按现行的收费标准执行,即专家门诊诊查费5元/次;普通门诊诊查费三级医院2元/次,二级医院1元/次,一级医院及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服务机 1 / 2

构、村卫生室0.5元/次;住院诊查费三级医院3元/天,二级医院2元/天,一级医院及

乡镇卫生院1元/天。已实行一般诊疗费的基层医疗机构(城市社区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对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农合人员就诊的分别按照济价费字[2011]110号和济价费字[2011]122号文件执行一般诊疗费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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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物价局、市卫生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规范调整济南市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济南市物价局济南市卫生局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2.04.27 【实施日期】2012.05.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济南市物价局、市卫生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规范调整济南市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 各县(市)区物价局、卫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医疗机构: 根据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驻济省(部)属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修订本)〉的通知》(鲁价费发[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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