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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能力提升工程配套措施
一、战略性新兴产品和重点新产品研发补贴 (一)支持对象
在成都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支持内容
1.战略性新兴产品研发补贴: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先进技术发展方向,重点支持新一代信息技术、新能源、新材料、生物、高端装备制造、节能环保、新能源汽车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及现代农业、现代服务业的重大创新产品和商业模式创新产品。
2.重点新产品研发补贴:对围绕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都市现代农业等重点产业领域开展技术创新、商业模式创新的重点新产品。
(三)支持条件
1.战略性新兴产品研发补贴:在技术上有创新性和独占性,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技术标准,产品质量通过市级以上权威机构检测,产品进入市场销售不超过3年,并在3—5年内产值有望达到数亿元或成为新的市场主导产品或商业模式,企业具有较强实力的研发机构(中心)和稳定的新产品研发团队。
2.重点新产品研发补贴:近三年在我市首次(或首批)开发成功,并开始有市场销售或具有良好的市场应用前景,
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明显;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技术水平高、附加值高、市场竞争力强的新产品和商业模式创新产品。
(四)支持金额
1.战略性新兴产品研发补贴:100万元; 2.重点新产品研发补贴:20万元。 二、企业承担国家科技计划项目配套资助 (一)支持对象
注册地在成都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支持内容
对获得国家重大科技专项(民口)、863计划(民口)、973计划、科技支撑计划、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计划,符合要求的第一承担单位给予配套资助。
(三)支持条件
2011年1月1日后获得以上国家科技计划立项的项目第一承担单位;项目国拨资金到位一年内提出。
(四)支持金额
实际到位额(扣除外拨部分)的10%,最高200万元。 三、专利资助 (一)支持对象
成都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单位;具有我市户籍的居民;在我市创业投资并持有本市长期居住证的外地居民,其专利申请提交且授权日均在长期居住证有效期
内的。
(二)支持内容
1.企事业单位申请中国发明专利且进入实质审查的;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或港、澳、台地区的专利管理部门授权的专利。
2.企事业单位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途径和巴黎公约途径,且是委托国内专利代理机构办理的向外国国家(地区)专利申请;企事业单位或非职务发明人获得外国国家(地区)专利管理部门授权且无权利纠纷的外国专利。
(三)支持金额 实审阶段(进入实审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申请) 中国专利 (含港澳台) 发明专利 职务 1000 申请阶段 PCT(专利检索报告获得之日起12个月内提出申请) 国外专利 发明专利 职务 非职务 自己申请(国外专利受理之日起12个月内提出申请) 职务 10000 4000 非职务 0 0 非职务 0 美、加、日、韩及欧洲国家 其他国家 10000 0 中国专利 (含港澳台) 授权阶段(授权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申请) 职务 非职务 发明专利 实用新型 外观 5000 ≤500 ≤500 2000 ≤500 ≤500 授权阶段(授权之日起12个月内提出申请) 国外专利 美、加、日、韩及 欧洲国家 职务 发明专利 国外专利 实用新型(类似) 外观(类似) 30000 10000 5000 非职务 8000 4000 2000 职务 15000 5000 3000 其他国家 非职务 4000 2000 1000 四、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配套资助 (一)支持对象
注册地在成都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支持内容
在电子信息、生物和医药、新材料、光机电一体化、环境与资源、新能源与高效节能、高技术服务业、现代农业等领域的科研公关项目。
(三)支持条件
以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管理中心每年发布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申报须知的通知》及《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指南的通知》的相关要求为准。
(四)支持金额 10—15万元。
五、国家级科技研发中心资助
(一)支持对象
1.在成都市及其区(市)县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注册并且在成都市及其区(市)县税务行政主管部门纳税的企业法人;
2.在蓉高校、科研院所。 (二)支持内容
新获批的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工程实验室和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
(三)支持条件
2012年1月1日后获批(授牌)的国家级科技研发中心的第一依托单位;获批(授牌)一年内提出申请。
(四)支持金额 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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