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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理与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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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5/22 22:46:09

法律的“理”与“情”

“法律”这两个汉字是很有讲究的。首先“法”与“律”是分开的。“法”是什么意呢?中国古代对“法”的看法主要有两种,一来是公平,公正。相传这个字来自古代一种神兽,每有狱断,都会用角去顶撞有罪之人。这样的神话代表了古代人民对一种公正严明的判决的向往。还有一种解释是“效法”,按照某一个标准去做什么东西。

“律”是什么东西呢?就是写在纸上的成文条款,一定要去遵循的某种规定。所谓“金科玉律”,“律”估计就跟“法典”有很大的重叠概念。“法律”联用是现代汉语的事情了,这样也正好体现了人们对法律的要求“绝对公正,绝对服从”。事实上法律的效用和判决的概念并不是单从中国来的,恰恰想法,法律内容是什么,有什么效用,这是西方人擅长的理论。

西方人的法律基本上分成了两个法系: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

大陆法系特点是“照本宣科”,什么行为在符合本本上记载的什么特点,对应本本上判决什么罪名。这个法系可能与罗马法最初诞生在欧洲大陆有关,后来拿破仑皇帝的民法典的普遍运用更增加了这一法系的影响。所以后来欧洲大陆革命之后,国家权力往往都是由法律确定而来的,本本上说的东西,谁都要遵循的。

英美法系则不是这个样子,虽然他们也受罗马法这个本源的影响,但是毕竟是地处偏远岛屿,对外扩张迅速,对新事物新情况见识的更多,本本上的东西不一定都能适用;美国更明显,到一个新大陆,一切都是新的。怎么保证判决的合理和人民的普遍接受呢?他们想出了一个案例判决法,只要这个事情之前有类似

的先例,之前那个怎么判生效了,这个就可以这么判。这样的确是能更快的更新法律,更好的适应新的环境。

比较这两个法系,似乎大陆法系更合理,更科学,但是英美法系却更有生命力,也能被民众接受。换句话说,大陆法系更加“合理”,而英美法系则明显多了很多“合情”的成分。这就意味着什么呢,本本上的东西是死的,是人要他变成活的;判决的人是活的,不能让死了的东西限制了活的。法律的“合理”首先不能也不可能完全体现在那几万字的本本上,而不“合情”的法律似乎并非那么容易收人接受。

也就是说,无论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都要考虑到一个“合情合理”,所以大陆的法系会有不同于本本的判决,也会随着时代的变革变更本本上的条款;英美法系则更加开放而自由。这也就是在法律哲学上都需要提到的一个很玄乎有很重要的东西:主客观相统一。

对于人民来说,法律这种东西最终要的不是他有什么内容,而是他能让有罪的人受到应有的惩罚,所以这个“罪名”是个很重要的东西。因为有罪就有相应的罚,什么罪名对应着什么惩罚,大家都认同,这样很“合理”,但是有没有“数罪并罚”,“从轻发落”的事情呢?有的。外国有这样的情况,他们叫主客观相统一。中国则由于中庸思想和黄老学说的模糊概念,起初罪罚并不是很分明的。感觉罪很大就是杀头的罪,罪没那么大可能就是挨打的罪。中国封建社会的政法是不分家的,政治管理者也是法律的制定者和执行者,所以这人说他有罪,想怎么罚就怎么罚,并非很在乎罪名。那么中国古代的法又是什么样子的呢?

其实我国古代法律的发展颇有意思。最初是炎黄时期,到尧舜禹时期,这个时期的罪就是有罪的,罚什么是看执法者和人民。史书记载下的那个时代,人民

还是蛮有意识的,执法者也是蛮道德的,执法的结果很公正,但是并没有条款的约束。夏商时期,部落传统得到保存,这个时候也有甲骨文,金文什么的了,史实让我们知道占卜和统治者裁决是诉讼判定的一大标准。

然后呢?周朝的时候发现统治者经常乱搞,不“合情合理”,那咋办呢,他怕自己的子孙也有这样的败类,所以制定了礼乐。希望人们遵循礼乐,一方面规定了等级,有利于自己的统治,另一方面也一定程度上起到了法律的作用。

春秋战国时期,产生了相当完备的思想体系:儒家和法家。这两个流派产生了鲜明的差异。希望用人心和情来治理国家,相信人性本善,靠着礼来治理国家和相信人性本恶,相信用刑才能治理国家的法家。

实际上这也是法律执行上的“情理”之争,是深深植入思想根部的。一方面,中国的恶统治者希望以儒家的思想让人们循规蹈矩,而用法家的手段惩治不法之人,显然是“阳儒阴法”的帝王之术。这样的判决思想统治了中国几千年。

总而言之,法律始终是要“情理结合”,“合情合理”,以理服人,以情动人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才是。要求真正“内圣外王”的统治者不如自己拥有良好的法律素养,懂得什么是法律的理和什么是情。

这些就是这门课教给我的东西,法律的思想和演变其实就是人类思维的一次一次的进步和探索,与哲学社会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这些基本知识给了我探究法律和人类历史的垫脚砖。这些探索“夜正长,路也正长”,值得付出时间的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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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理”与“情” “法律”这两个汉字是很有讲究的。首先“法”与“律”是分开的。“法”是什么意呢?中国古代对“法”的看法主要有两种,一来是公平,公正。相传这个字来自古代一种神兽,每有狱断,都会用角去顶撞有罪之人。这样的神话代表了古代人民对一种公正严明的判决的向往。还有一种解释是“效法”,按照某一个标准去做什么东西。 “律”是什么东西呢?就是写在纸上的成文条款,一定要去遵循的某种规定。所谓“金科玉律”,“律”估计就跟“法典”有很大的重叠概念。“法律”联用是现代汉语的事情了,这样也正好体现了人们对法律的要求“绝对公正,绝对服从”。事实上法律的效用和判决的概念并不是单从中国来的,恰恰想法,法律内容是什么,有什么效用,这是西方人擅长的理论。 西方人的法律基本上分成了两个法系: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 大陆法系特点是“照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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