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苏价服2011190号、苏财〔201131号建工程建筑安全监督管理费费率由0.19%降为0.11%
第十条 建筑业企业全年结算收入中的产品生产、销售、签订工程承包合同中的设备等非工程结算收入部分不征收建筑安全监督管理费。对劳务资质企业,各地也可制定优惠标准,按定额征收。
第十一条 各征收单位必须严格收费程序,建立健全企业缴费台帐和收费报表,向社会公开收费办法,领取物价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所收资金全部缴入同级国库,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物价部门、财政部门等部门及社会的监督。
第十二条 各征收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依据相关规定予以查处。
第十三条 本办法实施后,原建筑安全监督管理费征收办法同时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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