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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典当行业协会推荐文本
车 辆 质 押 合 同
合同编号:JSD
签订地点:乌鲁木齐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质押权人:新疆 典当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质押人: 身份证号: 居住地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典当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经承质押权人、质押人双方充分协商达成一致,订立合同内容如下:
1、质押人因急需资金,故自愿用其所有的 牌汽车(车号为: ,发动机号为: ,车架号为: )作为典当物质押给质押权人,由质押权人向质押人支付当金 万元整。
2、质押权人须在 年 月 日,将人民币 元整的当金支付给质押人,若因质押权人迟延支付当金给质押人造成的损失,则由质押权人承担。
3、质押权人,质押人双方约定本合同的典当期限为 个月,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本合同的典当期限与当票标明的日期不一致的,以当票为准.如到期续当的, 质押权人,质
押人双方另行签订典当合同。
4、质押人自愿将上述车辆交付给质押权人作质物为其借款作质押担保,质押期限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担保范围包括当金本金,利息,综合费用,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等.
5、本合同的质押标的物即上述汽车交由质押权人指定停车场所由质押权人保管,保管费用由质押人承担,在该汽车交由质押权人保管前, 质押权人,质押人双方应确认汽车里程表公里数为 ,在此期间质押权人,质押人双方均不得使用该车。
6、在质押期间,未经质押权人书面同意质押人不得擅自转让质押物或将质押物设定抵押,否则质押权人有权提前收回当金,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均由质押人承担.
7、如质押人不能按当票约定的期限归还借款,利息及综合费用则质押权人有权处理质押担保物用以抵偿质押人未清偿的债务。
(1)质押人郑重承诺,如质押人到期不能如约履行本合同,则质押人自愿接受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质押权人有权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质押人。
(2)质押权人,质押人双方约定,如质押人不能按合同的约定期限偿还借款本金,利息及综合费用,则质押权人有权直接委托新疆嘉盛拍卖有限公司来对质押物品进行拍卖,偿还质押人应支付质押权人的典当借款本金,利息及综合费用。拍卖收入在扣除拍卖费用及当金本息后,剩余部分应当退还质押人,不足部分继续向质押人追偿。
8、质押人赎当期不得晚于 年 月 日,在当期结束五日内办理续当手续,到期不办理续当或不办理赎当手续的则本合同
终止,视为绝当,质押权人有权自行处理。
9、根据《典当行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有关规定处理绝当物品: (一)、当物估价金额在3万元以上的,可以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有关规定处理,也可以双方事先约定绝当后由典当行委托拍卖行公开拍卖;当地无拍卖行的,应当在公证部门监督下公开拍卖。拍卖收入在扣除拍卖费用及当金本息后,剩余部分应当退还当户,不足部分向当户追索。
(二)、绝当物品估价金额不足3万元的,典当行可以自行变卖或者折价处理,损益自负。
(三)、对国家限制流通的绝当物,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报有关管理部门批准后处理或者交售指定单位。
10、当金的使用按月计算;不足5日按5日计算;不足15日的按半个月计算;超过15日的按整月计算。质押人每个月向质押权人交纳当金的 %作为利息, %作为综合费用。
11、质押权人、质押人双方约定,质押人若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偿还质押权人当金本金及当金利息、综合费用的,则每延迟一日应向质押权人支付当金本金千分之三的违约金;逾期还款超过五天未续当、质押权人可通过变卖、拍卖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直至债务清偿完毕。
12、在当期内,如因自然灾害、不可抗力或第三人原因致典当物灭失所得的赔偿金应优先折抵典当价,如应质押人的原因致使典当物受损,灭失或价值减少的, 质押权人有权要求质押人提供追加典当物,质押人不能提供的,质押权人可将现有典当物依法拍卖、折低当金及相关费用.如上述情况所得金额不足以支付当金及其相关费用,则质押人有继续清偿的责任。
13、本合同自质押权人,质押人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14、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质押权人、质押人双方各一份,公证机关存档一份,车辆管理部门留存一份。
质押权人(承典方):法定代表人:
地址: 电话:
质押人(出典方): 地址: 电话: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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