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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开展日常性消防安全宣传,提高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消防安全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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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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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企业应依照消防法律法规,结合物业管理区域的特点,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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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对移交的房屋及其共用消防设施和相关场地进行查验,并对相关资料进行核对接收,建立消防档案。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将相关消防资料和消防档案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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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企业应按规定建立微型消防站,可与社区合建微型消防站,其规模、人员配备和消防装备器材配置以及工作的开展应符合相关规定。微型消防站宜与独立的物业管理办公室、安防视频监控室或消防控制室合并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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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企业对管理区域每日进行防火巡查,每月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并做好防火巡查检查及处理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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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重点单位的物业,其物业服务企业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自我评估,评估发现的问题和工作薄弱环节,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及时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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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物业使用人需要装修装饰房屋的,应当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应及时掌握管理区域内建筑物装饰装修和用途变更情况,并向业主、物业使用人告知消防安全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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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的出入口、电梯口、防火门等处,设置提示火灾危险性、安全逃生路线、安全出口、消防设施器材使用方法的明显标志和警示标语。在消防车通道、消防车操作场地、疏散通道以及消火栓、灭火器、防火门、防火卷帘等消防设施附近,设置禁止占用、遮挡的明显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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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消防车通道、疏散通道、消防设施等发生改变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及时更换标识、标志,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告改变情况,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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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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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企业应积极推行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经理人(楼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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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栋高层公共建筑应当配备一名专职消防安全经理人,实行“一楼一长”管理。消防安全经理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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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拟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具体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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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制订消防安全制度、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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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组织实施日常防火检查巡查、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和应急疏散演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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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组织实施建筑共用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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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组织管理微型消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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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其他依法应当履行或者约定履行的消防安全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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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栋高层住宅建筑应配备一名楼长,每一名楼长原则上仅负责一栋高层住宅建筑,确有困难的,可以“一人多栋”,但每名楼长管理的住宅建筑不应超过 5 栋。楼长可为兼职人员,由业主委员会、业主代表、 物业服务企业管理人员或者基层消防安全网格管理员担任。楼长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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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督促业主遵守消防安全管理规约,落实消防安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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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开展防火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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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巡查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设施、消防器材,对违法行为予以劝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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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对在通道、楼梯间停放、充电的行为进行劝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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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每年组织居民至少开展一次消防演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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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其他依法应当履行或者约定履行的消防安全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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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部位防火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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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企业将员工集体宿舍、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合(群)租居住用房、变配电室、锅炉房、水泵房、发电机房、消防控制中心、体育场馆、会堂、 博物馆、 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库房等容易发生火灾、火灾容易蔓延、人员和物资集中、消防设备用房等部位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并制定有针对性的消防安全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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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消防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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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加强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的日常管理,做好每日巡查、检查工作,督促业主、物业使用人遵守安全停放和充电制度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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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住宅小区应当设置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场所,已投入使用的住宅小区应当在适当位置设置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场所。集中充电场所应当符合相关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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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在指定区域内停放电动自行车,落实消防安全措施。物业服务企业划定的停车区域,不应影响人员疏散、消防车通行及举高消防车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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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电气防火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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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内电气线路和电器设备的改造、增加、安装、维修等应由持证的电工负责,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每年应对电气线路和设备进行安全性能检查,必要时应委托专业机构进行电气消防安全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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