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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兽医局关于加强规模养殖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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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5/22 23:46:48

(1)7-10日龄,用禽流感-新城疫重组二联活疫苗(rL-H5)和新城疫弱毒活疫苗免疫一次;

(2)2周后,再用禽流感-新城疫重组二联活疫苗(rL-H5)和新城疫弱毒活疫苗加强免疫一次。

3、种(蛋)鸭、鹅:

(1)雏鸭或雏鹅在14 -21日龄时,用H5N1亚型禽流感灭活疫苗进行初免;

(2)间隔3~4周,再用H5N1亚型禽流感灭活疫苗进行一次加强免疫;

(3)加强免疫以后,根据免疫抗体检测结果,每隔4~6个月用H5N1亚型禽流感灭活疫苗免疫一次。

4、商品肉鸭、鹅:

(1)肉鸭在7-10日龄,用H5N1亚型禽流感灭活疫苗免疫一次。

(2)肉鹅在7-10日龄,用H5N1亚型禽流感灭活疫苗进行一次免疫;3~4周后,再用H5N1亚型禽流感灭活疫苗进行一次加强免疫。

5、鹌鹑、鸽子等其他禽类:

根据饲养用途,参考鸡的相应免疫程序进行免疫。 四、强化监管,追究责任

一是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各乡镇畜牧兽医站和各兽医工作定点联系人员要强化对挂牌兽医职责履行情况、自主免疫规模养殖场防控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导监管。

二是对因挂牌兽医未认真履行职责导致重大动物疫病发生的,依照《动物防疫法》的规定严格追究其责任。

三是对因自主免疫规模场不严格履行自主免疫相关防控措施、饲喂“潲水”饲料等造成重大动物疫病发生的,除所造成的损失由其自己承担,国家财政不予补偿外,还将依照《动物防疫法》的规定严格追究其法律责任。

附件:忠县自主免疫规模养殖场及挂牌兽医情况统计表

二○○九年三月三十日

附件:

忠县自主免疫规模养殖场及挂牌兽医情况统计表

乡镇(盖章): 负责人(签名): 填报人(签名): 时间:

规模场名称 畜 别 年饲 养量 地 址 法 人 动物防疫条件审核情况 挂牌兽医 是否办证 是否责令整改 关于切实加强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动物防疫监管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畜牧兽医站、各相关事业单位: 今年以来,国内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形势十分严峻。我市规模养殖快速发展,规模养殖场(小区)已经成为重要的畜牧业生产主体,切实加强规模场(小区)的防疫监管,特别是加强中小规模养殖场(小区)的监管,对落实各项动物防疫措施,提高我市动物疫病防控水平至关重要。《动物防疫法》、《畜牧法》、《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对加强规模场(小区)的监管都作了明确规定。为切实做好我市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确保实现“不发生区域性重大动物疫情”的防控目标,现就加强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切实落实动物防疫监管责任制。当前,各乡镇已按照省、市要求,逐级逐层签订了《动物防疫责任状》,全面落实了“政府负总责,政府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及“政府保密度,部门保质量”的防疫责任,同时进一步明确了建立动物防疫经费保障机制,提高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能力,加强饲养、经营和屠宰等重点场所防疫监管的工作要求。各乡镇

要切实贯彻《动物防疫法》,认真落实《动物防疫责任状》,加强对防疫责任制、监管责任制和各项防疫措施落实情况的考核,实行追究责任,确保各项工作责任有效落实。

二、切实加强规模养殖场(小区)动物防疫条件监管及监督检查工作。各乡镇要严格按照市农委《关于做好<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泰农发[2010]44号)要求,认真学习《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严格畜禽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防疫条件审查。通过动物防疫条件初审,推进规模养殖场(小区)内布局合理、人畜分离、生产区与生活区分离、具有必要的消毒设施设备、无害化处理设施及病畜禽隔离圈舍等标准化建设,建立免疫、用药、检疫申报、疫情报告、消毒、无害化处理、畜禽标识使用等制度,健全养殖档案、免疫记录、诊疗记录、畜牧投入品使用记录等,制定规模养殖场(小区)各项人员岗位职责,实施封闭管理,提高规模养殖场(小区)管理水平。建立健全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一对一”监管制度,明确规模场(小区)防疫责任人、监管责任人和行政责任人,并以动物防疫监管责任公示牌进行公示,接收社会监督。建立监管人员工作记录制度,“一对一”监管责任人每周到场(小区)巡查监管不少于2次。

三、切实做好规模养殖场(小区)免疫工作。各乡镇要依据规模场(小区)的养殖规模、防疫条件等情况,合理配备防疫人员。对自行免疫的规模场(小区)要实行备案制度,加强对自免记录、档案等的监管,以确保免疫工作真实有效。要加强免疫抗体监测,有条件的规模养殖场(小区)应定期开展免疫抗体监测,免疫抗体监督抽检每年每场应不少于3次。对不按规定实施强制免疫、多次抽检不合格、不配合开展监督抽检及不接受免疫监管的场(小区),要依据法律法规实行责任追究。

四、切实加强生物安全措施监管。各乡镇要监督和指导养殖场(小区)做好相关工作:一是严格实行封闭管理。闲杂人员、车辆、用具不得随意进入养殖区,实行全进全出的饲养管理模式,确保“外病”不传入;二是严格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要严格按照无害化处理规范及时对病死畜禽实施无害化处理,确保“内病”不外传;三是严格动物隔离制度。对新调进的动物要进行隔离观察处理,隔离场所要远离养殖区,隔离期间要专人定时观察,一旦发现异常,要立即上报,并做好无害化处理的准备;四是严格养殖场消毒制度。要建立日常消毒、集中消毒和突击消毒制度,科学规范使用消毒药品。

五、切实加强规模养殖场(小区)兽医人员管理。各乡镇要通过结合实施《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监督、指导畜禽规模场(小区)配备与其养殖规模相适应的执业兽医或者乡村兽医,组织规模场(小区)做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乡村兽医登记、从业人员体检和人员信息档案建立等工作,确保兽医从业人员条件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审查要求。组织规模场(小区)兽医人员积极参加畜牧兽医管理部门的各类培训,切实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和养殖水平。

六、切实加强监督执法力度。市动物卫生监督所要依照《动物防疫法》、《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切实加大对动物规模养殖场(小区)的监督检查和依法查处力度,建立健全规模场(小区)监管档案。对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或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依法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发证机关要收回并注销《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并由动物卫生监督所依法予以处罚。对未按照免疫程序实施强制免疫或强制免疫不到位的,造成疫情发生或扩散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人法律责任。

特此通知。

二○一○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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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10日龄,用禽流感-新城疫重组二联活疫苗(rL-H5)和新城疫弱毒活疫苗免疫一次; (2)2周后,再用禽流感-新城疫重组二联活疫苗(rL-H5)和新城疫弱毒活疫苗加强免疫一次。 3、种(蛋)鸭、鹅: (1)雏鸭或雏鹅在14 -21日龄时,用H5N1亚型禽流感灭活疫苗进行初免; (2)间隔3~4周,再用H5N1亚型禽流感灭活疫苗进行一次加强免疫; (3)加强免疫以后,根据免疫抗体检测结果,每隔4~6个月用H5N1亚型禽流感灭活疫苗免疫一次。 4、商品肉鸭、鹅: (1)肉鸭在7-10日龄,用H5N1亚型禽流感灭活疫苗免疫一次。 (2)肉鹅在7-10日龄,用H5N1亚型禽流感灭活疫苗进行一次免疫;3~4周后,再用H5N1亚型禽流感灭活疫苗进行一次加强免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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