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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莱芜市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
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地质资料管理 【发文字号】莱政发[2007]35号 【发布部门】莱芜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6.07.31 【实施日期】2006.07.3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莱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莱芜市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莱政发〔2007〕35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企事业单位:《莱芜市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莱芜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七月三十一日
莱芜市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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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 》(国发[2005]28号)、《山 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05]28号文件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 》(鲁政发[2005]144号)精神,按照《莱芜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开展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莱政发[2005]57号)(以下简称《57号文》)有关部署要求,结合我市 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
为统领,以《山东省地质环境 保护条例》为依据,从构建和谐社会和建设生态省的要求出发,坚持以人为本、统筹规划,以解决环境问题、改善环境质量为基本出发点,以城市规划区及其周边、铁路和重要公路沿 线两侧可视范围内已毁山体恢复治理工作为重点, 遵循“谁破坏,谁治理”、“谁治理,谁受益”和“边开发,边恢复”的原则,稳步推进矿山企业开展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实现经济、社会、环境的协调发展。 二、矿山地质环境现状
我市矿产资源开发历史久远,计划经济时期,由于重开发、轻保护的思想影响,部分矿产资 源被掠夺式开采,矿山生态环境破坏严重。近年来,随着我市经济建设快速发展,对水泥、石材等各种建筑材料需求量大增,建材矿山数量迅速增多,点多、面广,遍及城乡各地,由 此导致的植被、景观破坏、水土流失等生态环境问题十分突出。露天开采和工程施工建设,遗留了大量的采石坑、凌空面、不稳定边坡和废石(土)堆,严重破坏了地质地貌景观,恶化了自然生态环境,尤其是在“三区两线”(城市规划区、地质地貌景观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铁路、重要的公路沿线)范围内,矿山开发遗留的高陡边坡、废石(土)堆成为滑坡、泥石流 地质灾害的隐患,对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严重的威胁。经调查,全市矿山采空面 积约为3480公顷,严重塌陷区面积达 2 / 3
700余公顷,矿山尾矿(砂)坝、固体废弃物等占地面 积43.2公顷,城市周边及主要交
通沿线两侧已毁山体有26处(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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