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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p2p部分分析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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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分析 fk/fl-2015-7
7月18日,央行等十部委共同发布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这份指导意见并非业内人员期待的具体的监管规则。然而这份指导意见,仍然会给p2p行业产生巨大影响。
一、p2p得到政府肯定,合法性不再受到质疑
这分指导意见对互联网金融持肯定态度,整体以鼓励为基调,内容覆盖全面。政府的支持态度,对p2p行业无疑是一大利好消息。 该指导意见第(八)条,专门对p2p行业做出了指导,肯定了p2p行业的合法性。虽然从学理上来分析,p2p行业是合法的。然而事实上,自从p2p引入中国以来,普通百姓对p2p行业的合法性一直质疑不断,甚至有一些人呼吁取缔p2p。p2p公司在宣传时,总花费大力气宣传自己的合法性。如我公司的宣传海报上首先就是对公司业务合法性的解释。指导意见明确说明了p2p适用的法律体系,打这消了公众对p2p行业合法性的疑虑。 二、明确了p2p由银监会监管
指导意见对互联网金融的各个行业的监管部分进行了划分,p2p行业确定由银监会监管。
三、p2p平台确定为信息中介
一直以来监管层或者业内对p2p平台到底是信用中介还是信息中介争议不断。指导意见明确说明p2p平台为信息中介,不得提供增信服务。这对平台的发展产生一定影响:以后平台宣传上作出注意,不作出“全额保障本息”“100%保障本息”等类似的宣传,可改为“在保障金金额范围内垫付”等宣传内容。 四、互金公司上市成为潮流
意见中“鼓励符合条件的优质从业机构在主板、创业板等境内资本市场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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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融资”实则鼓励互联网金融企业在a股上市。有了政策的支持,可以预见的是,明年互联网金融企业在新三板或创业板上市将会成为一种现象,再往后会在主板将会出现互联网金融企业。
国家支持互联网金融企业上市,对我公司的上市计划是一大利好消息。当然,在细化的监管规则出来之前,p2p企业上市还存在一定困难。但可以预测,p2p公司的上市已经成为趋势。 五、银行资金托管
该指导意见规定“除另有规定外,从业机构应当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资金存管机构,对客户资金进行管理和监督,实现客户资金与从业机构自身资金分账管理”。也就是说p2p行业今后可能要推行资金银行托管。但这实施起来存在很大困难。目前绝大多数实施资金托管的平台都是选择的第三方资金托管,只有极个别的平台选择了银行托管如积木盒子。而积木盒子开始选择的是第三方资金托管,从第三方资金托管转换为银行资金托管,积木盒子花费了大量的时间与人力物力。而且,实行银行资金托管,对银行的技术水准和服务水准也是一大挑战。如要实现银行托管,首先银行得花费一定时间开发托管系统,可以预计,短期内实现银行托管是比较困难。同时,银行的客户体验可能会影响网贷平台和银行开展资金存管合作,银行客户体验就不是特别好,包括实时交易t+0提现之类,可能会影响用户体验。
我们可以注意到,该条规定上有“除另有规定外”,目前银监会对p2p行业监管细则尚未出台,银监会是否会对p2p行业的资金托管作出“另有规定”?即使,银监会确定p2p行业要银行托管,也会对p2p公司实现银行托管预留一定的转换时间。 六、互联网金融机构可接入征信系统
指导意见中提到,鼓励从业机构依法建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推动符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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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相关从业机构接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并依法申请征信业务许可。 这是一个将对整个互联网金融行业产生非常深远影响的决定。
众所周知,目前央行征信系统不对非金融机构开放,这就导致了包括p2p在内的互联网金融机构的征信成本高昂,一些平台花大成本自建征信系统,但收效甚微。
此前央行征信没有任何法律依据让互联网金融机构介入征信机构,而有了这个依据之后,央行征信让互联网公司接入就有了可行性。而有了征信支持,互联网金融才有可能获得长远的健康的发展。 六、总结
总之,指导意见是一份纲领性的文件。即使是这样一份纲领性文件,也结束了p2p网贷等互联网金融业态结束无门槛、无标准、无监管的状态。指导意见对互联网金融的鼓励态度,也从从国家层面上肯定了p2p等互联网金融企业的作用,激发互联网金融从业人员的从业、创业热情。然而,作为一份宏观指导性的文件,具体的可供操作的内容并不多。我们还要继续关注监管细则的出台。据悉,银监会对p2p的监管细则也已基本制定完成,年内出台无悬念。到那时候,互联网金融行业才算是真正有法可依,步入正轨。 北京金钥匙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九日
抄报:郭兵文总裁、杨志超总经理、刘志民副总经理 发至:风控部廖强
起草人:王明涛 审核人: 批准人:杨志超
【篇二:目前国家对于p2p业务的有关规定(全)】
一、目前国家对于p2p业务的规定
目前国家尚未出台对 p2p 行业进行针对性监管的法律法规,目前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等监管层对p2p行业发布的指导意见、答记者问及讲话具体如下:
【篇三:《p2p监管细则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2015-12-29全文】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及依据] 为规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保护出借人及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网络借贷行业健康发展,更好满足中小微企业和个人投融资需求,根据《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的总体要求和监管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和释义] 在中国境内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办法所称网络借贷是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个体包含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专门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的金融信息中介企业。该类机构以互联网为主要渠道,为借款人与出借人(即贷款人)实现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搜集、信息公布、资信评估、信息交互、借贷撮合等服务。
本办法所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是指各省(区、市)人民政府承担地方金融监管职责的部门。
第三条 [基本原则]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按照依法、诚信、自愿、公平的原则为借款人和出借人提供信息服务,维护出借人与借款人合法权益,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设立资金池,不得非法集资,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借款人与出借人遵循“借贷自愿、诚实守信、责任自负、风险自担”的原则承担借贷风险。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承担客观、真实、全面、及时进行信息披露的责任,不承担借贷违约风险。
第四条 [管理机制] 按照“鼓励创新、防范风险、趋利避害、健康发展”的总体要求和“依法监管、适度监管、分类监管、协同监管、创新监管”的监管原则,落实各方管理责任。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制定统一的规范发展政策措施和监督管理制度,指导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做好网络借贷规范引导和风险处置工作。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涉及的电信业务进行监管。公安部牵头负责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进行互联网安全监管,打击网络借贷涉及的金融犯罪工作。国家互联网信息管理办公室负责对金融信息服务、互联网信息内容等业务进行监管。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规范引导、备案管理和风险防范、处置工作,指导本辖区网络借贷行业自律组织。
第二章 备案管理
第五条 [备案登记] 拟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服务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包含其分支机构,应当在领取营业执照后,携带有关材料向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备案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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