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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应以电话报备部门免除上、下班打卡(签到),但次日须请部门经理在出勤卡上补签确认。
第七条 财务部负责每月员工出勤的统计,作为当月工资发放的依据。
第五章 请假制度
第一条 员工确因事或因病需要请假时须填写请假单,按规定程序办理请假手续。 第二条 事假:
1.每月请假不得超过两天,超过者原则上不给予批准,具体视特殊情况而定; 2.全年请假不得超过十五天,每次不得超过连续五天; 3.一次请假超过十天(含)者,须办理停薪留职手续; 4.事假为无薪给假,(以天数为计算单位)。 第三条 病假:
1、凡请病假经领导签字,全年累积不得超过三十天; 2、病假连续两天以上(含)请附医师诊断证明; 第四条 产假:
1.女性员工分娩前后给假五十六天(产妇产检可提前请产假或产假未休完者可转换为年假);
2.妊娩三个月以上流产者,给假十天; 3.未满三个月流产者,以病假处理;
4.服务满一年以上者,请假期间基本工资照发;未满者减半发给。 第五条 婚假:请假期间基本工资照发。 第六条 公假:
1.公司派遣学习、考察、办事或特别指定任务、拜访客户者; 2.请假期间薪资照发。 第七条 工伤假:
1.员工因执行职务而受伤或致病者,须申请工伤假; 2.工伤假在一年(含)的内者,基本工资照发; 第八条 请假时依下列规定呈报核准:
一般员工请假两天以内(含)由部门经理核准;三天以上由总经理核准。 第九条 凡请事假先申请,如因患病或特殊状况者或不可抗力因素,不能事先申
请时,应先以电话向所属部门经理报备并向人事部门负责人报备,但应于假后两天内补办请假手续;逾期则视为旷工。
第十条 凡国家法定节假日的前后,不得请假。
第十一条 事假、病假的规定天数,年度中途到职者按比例计算。
第十二条 员工请假期间无论假别或天数,应觅妥职务代理人,来负责一切事物
事宜,否则视同旷职。
第十三条 员工有下列事情的一者,视为旷职论,旷职一律扣薪三天以示惩戒,凡一个月内旷职累计达三天者,予以解职处分: 1.未经准假而擅离职守或缺席者; 2.无故迟到或早退1小时以上者;
3.凡未事先请假,而逾期未补办请假手续者;
4.凡事先请假未觅妥职务代理人者; 5.停薪留职,未办妥手续者。
第十四条 员工有下列事情之一者,须办理停薪留职: 1.请病假一次在十天以上者; 2.请事假一次在十天以上者;
3.因案被法院拘留十天以上者,但经判决不起诉或无罪确定者; 4.因特殊事由需停薪留职者。
第十五条 停薪留职者,请办妥停薪留职手续方为生效,否则视旷职论。 第十六条 员工停薪留职期间,除停发薪资外并停止享有公司一切的福利。 第十七条 停薪留职最长以三个月为限,其原因消除后,应于三天内自请复职,
否则视同自动离职。停薪留职人员,概不保留底缺,如原服务部门无缺额或业务上已无需要时可以不批准其复职。
第六章 离职制度
第一条 员工擅自离职者,应以下列规定办理:
1、经理及会计人员于三十天前,一般职员于十五天前,书面形式呈请核准; 2、离职须填写离职申请表、工作交接表、客户资源信息交接表与物品交接表; 3、未依规定办妥离职手续而离职者,除不发给当月薪资及奖金外,公司若因而蒙受损失时,将视情节予以追诉。
第二条 员工有下列事情之一者,公司可不经预告,直接解雇并送有关部门处理: 1、利用公司名义在外招摇撞骗,证据确凿者; 2、向外泄露公司机密,造成公司重大损失者; 3、偷窃或侵占公司财务或营私舞弊或挪用公款者; 4、对公司人员实行暴行胁迫或重大侮辱行为; 5、故意损毁公司物品或机器设备者;
6、携带危险禁品或防碍公共安全的物品进公司或酿成以外灾害者; 7、有煽动员工怠工或罢工的具体事实者。
第三条 员工有下列事情之一者,公司可以不经预告,直接解雇: 1、工作态度恶劣,严重影响公司工作环境者;
2、在公司不自尊自重、使公司员工理念偏激,扰乱正常工作秩序者; 3、连续旷职三天或一个月内旷职达三次者; 4、与厂商勾结或收受厂商财务,证据确凿者;
5、未经许可,兼任其它职务或兼营与本公司相近的业务者; 6、有其它重大过失或不检行为导致较严重后果者。
第七章 移交制度
第一条 凡本公司任职的人员如遇人事变动、离职、调职等,均应办理移交手续。
手续办妥后方可离开原职,未完成移交手续而离开者,公司将扣发所有薪资,直至办妥移交手续后补发(移交手续不得超过一个月),若因移
交不清或未办理移交手续,而使公司受损时,公司将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二条 员工移交事项如下: 1.个人保管或使用的公司物品; 2.本公司或部门有关的印章;
3.本部门及个人保管的客户资源信息; 4.未办完或未结案的重要业务资料;
5.本部门保管的其它所有资料,包括电子资料。
第八章 奖惩制度
第一条 员工的奖励分下列二种: 1.嘉奖——根据功绩做相应嘉奖;
2.特别贡献奖——奖金上不封顶,也有可能是带薪旅游或实物奖品,由公司董事会视具体情况而定。
第二条 员工有下列表现之一者,予以嘉奖: 1.对公司有特殊良好表现者;
2.品行端正,工作努力,能适时完成重大或特殊交办任务者; 3.热心服务,有具体事实并经主管经理提报批准者。 第三条 员工有下列表现之一者,予以小功:
1.对公司业务、企划或管理制度建议改进,经采纳施行有一定成效者; 2.全年全勤,无迟到、早退及请假者;
3.检举违规、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而使公司及时防范者。 第四条 员工有下列表现之一者,予以大功: 1.遇灾后,为公司抢救有功者;
2.替公司开源节支,节省重大支出,有具体事实并经过经理提报批准者; 3.揭发重大不轨活动,经查属实者。
第五条 员工有下列表现之一者,予以特别贡献奖: 1.一年内记大功三次者;
2.对公司业务、企划或管理制度建议改进,经采纳施行有巨大成效者; 3.工作定期考察,考绩优良,未曾旷职或受记过以上处分者; 4.对公司有特殊贡献,堪为全公司员工表率者。 第六条 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予以惩戒: 1.上班时间后有吃早餐、零食等行为; 2.上班期间非公务需求而阅读报纸者; 3.公话私用,屡教不改者。
第七条 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予以警告: 1.未经许可,擅自在公司推销物品者;
2.未经许可,带外人进入工作场所或让外人使用公物者; 3.态度傲慢,不服从负责人员指派工作者。 第八条 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予以小过: 1.工作时间内,作其他事情,如睡觉、下棋; 2.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图利者; 3.为他人做不实的证明者;
4.偷拆他人或公司的信件者;
5、对上级人员有关职务上的查询,有故意隐瞒或作不实的报告者; 6、代人打卡或签到(托人者同)而证据确凿者;
7、遗失公司支票、汇票等重要票据,但未造成重大损失者。 第九条 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予以大过: 1.有渎职,失职等情况,后果较严重者; 2.违反命令或有威胁、侮辱主管的行为者; 3.为逃避或转嫁责任,做虚假记录或报告者; 4.在工作时酗酒滋事或扰乱秩序者; 5.怠工、罢工者;
6.其它关系情节重大者。
第十条 员工遗失公司财物,除不可抗力因素外,均应负赔偿责任并视情况进行
处分:
1.遗失现金者,照遗失金额赔偿;
2.遗失支票者,经止付无效而被冒领者,按票面金额赔偿; 3.遗失货品者,照市场价金额赔偿; 4.遗失其它财物者,照购买价金额赔偿。
第十一条 各部门负责人对其下属人员有包庇纵容或未尽监督考核者,应负连带
责任,如情节重大者调职降级。
第九章 员工福利制度
第一条 本公司正式员工可享受本公司一切福利待遇。 第二条 正式员工均参加社会保险,享有各项保险权利。
第三条 公司可视情况,不定期举办员工聚餐、郊游等集体活动。 第四条 员工与配偶若同时服务于本公司者,其各项福利可享双份。 第五条 部门经理随时呈报表现优秀的员工,经公司评审后视情况发给各种奖励,
具体参照第八章的员工奖励制度。
第六条 公司年终结算如有盈利,对于全年无重大过失员工发放年终奖金,发放
标准如下:
1.服务满一年者发放月薪一个月,未满一年者按比例发放; 2.未到年终离职者不发。
第七条 公司年终结算如有盈利,根据考核,对工作表现优秀的员工进行调薪。 第八条 公司每逢重大节庆日(春节、中秋节等)向员工发放礼品或礼金,其金
额视公司业务盈余及财政状况而定。
第九条 每月18日作为公司工资发放日,发放前月工资。
第十章 岗位管理制度
第一条 部门主管、经理岗位职责: 1、严格遵守公司相关管理制度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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