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岗位设置若干问题处理意见一(渝人发〔2008〕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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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5/25 0:54:16

渝人发?2008?68号

重庆市人事局关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工作

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㈠

各区县(自治县)人事局,市级各部门人事(干部)处,市属事业单位人事部门:

根据《重庆市人事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渝人发?2008?2号)及各行业指导意见的有关精神,现对我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工作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企业所属事业单位是否纳入实施范围的问题 原国家人事部文件规定“企业所属事业单位不纳入岗位设置实施范围”。鉴于我市实际情况,企业所属或代管且已经参加2006年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事业单位纳入岗位设置范围。

二、关于未定机构规格、编制数、领导职数的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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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定机构规格、编制数、领导职数的事业单位,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商机构编制部门确定机构规格、编制数、领导职数后,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实施办法》和行业指导意见有关规定执行。

三、关于事业单位非在编人员岗位设置的问题

我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以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为基数。凡经政府人事部门、机构编制部门同意,按规定程序进入事业单位,与事业单位建立正式人事关系、工资关系,按照事业单位聘用制度进行管理的非在编人员纳入岗位设置管理;其他非在编人员不属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范围,是否参照我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进行管理,由事业单位或主管部门自行确定。

四、关于管理(职员)岗位设置的问题

事业单位管理(职员)岗位数量根据其规格、规模,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执行。其中,承担领导职责的管理(职员)岗位数量,按照机构编制部门或主管部门核定的单位领导职数和内设机构领导职数确定;其他管理(职员)岗位数量,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本着从严从紧的原则,参照我市事业单位职员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并保持合理的结构比例。首次竞聘时按现聘职务对应进入相应等级的职员岗位。

五、关于事业单位现有人员结构比例超过核准结构比例的如何调控的问题

事业单位现有人员结构比例已经超过核准的结构比例的,应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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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自然减员、调出等办法,逐步达到规定的结构比例;期间,根据超比例单位的具体情况,采取“退二进一”或“退三进一”等方法,严格控制同等级岗位人员数量。

六、关于规模小、人员少、较分散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如何集中调控的问题

规模小、人员少、较分散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可在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限额内,分别按以下方式,进行统一调控、集中管理,并报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一)市属事业单位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对所属同类事业单位进行集中调控;仍不能调控的,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行业集中调控;无主管部门的市属事业单位,由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会同相关单位集中调控。

(二)区县事业单位由区县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会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对其所属同类事业单位进行集中调控;仍不能调控的,由区县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行业集中调控;无主管部门的区县事业单位,由区县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会同相关单位集中调控。

(三)乡镇(街道)事业单位,属区县主管部门垂直管理的,由区县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会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进行集中调控;隶属乡镇政府管理的,由区县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会同乡镇(街道)参照占主体的事业单位的结构比例进行集中调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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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关于同一学校内部存在不同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的问题 同一学校内部存在不同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的情况,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商机构编制部门明确不同结构比例的专业技术人员编制数(如高中、初中、小学等)后,按有关行业指导意见相关规定执行。特殊情况(如教辅人员)的处理由学校根据其工作职责、工作岗位自行归口分类。

八、关于市属普通本科高等院校正高级、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的最高控制目标的问题

市属普通本科高等院校正高级与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比例的最高控制目标原则上为4:6,即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占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40%,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占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60%。

九、关于党校系统参照何种行业指导意见执行的问题 市党校参照市属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普通本科高校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执行;大专体制的区党校参照高等职业技术学院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执行;中专体制的县党校参照国家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执行。

十、关于改制后按规定实行“老人老办法”的事业单位如何设岗的问题

事业单位改制时明确规定原有在职人员实行“老人老办法”,并继续占用事业编制的,可参照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有关规定进行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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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人发?2008?68号 重庆市人事局关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工作 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㈠ 各区县(自治县)人事局,市级各部门人事(干部)处,市属事业单位人事部门: 根据《重庆市人事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渝人发?2008?2号)及各行业指导意见的有关精神,现对我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工作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企业所属事业单位是否纳入实施范围的问题 原国家人事部文件规定“企业所属事业单位不纳入岗位设置实施范围”。鉴于我市实际情况,企业所属或代管且已经参加2006年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事业单位纳入岗位设置范围。 二、关于未定机构规格、编制数、领导职数的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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