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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9. 做好检修记录,应把每一次检修的情况(损坏情况和修理方法),记录在锅炉技术
档案内,以利于日后考察,对锅炉设备积累历史情况。 650. 锅炉设备检修完毕后,应做好验收工作。 651. 七、水质管理制度
652. 为延长锅炉使用寿命,节约燃料,达到安全运行的目的,必须按规定进行水处理。 653. 软化罐在使用前,必须进行罐体各部的检查、防腐处理和压力试验。
654. 按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原水硬度经过水处理设备的处理后,必须符合国家“低压锅
炉水质标准”的规定,每小时化验一次。
655. 严格控制给水和锅水指标,按规定进行排污和定期清洗。 656. 化验员必须遵守操作规程和水质标准,确保百分之百合格率。 657. 八、安全保卫制度
658. 锅炉发生爆炸或重大事故后的报告方法和处理要求。
659. 明确规定锅炉房安全生产的具体要求、措施、必要的安全用具、劳保用品。 660. 明确规定锅炉房为安全重地,无关人员不准进入,其他人员进入时应经允许或办理
登记手续。
661. 对锅炉房内的设施,非锅炉房当班人员不得动用。
662. 无证的司炉工、水质化验员不得独立操作锅炉或进行水处理或水质分析。 663. 加强电器、线路和照明设施的安全保护。 664. 九、清洁卫生制度
665. 锅炉房设备、环境应做到清洁明亮,工具、备品、备件应做到摆放整齐。
666. 明确划分锅炉房设备、内外环境卫生区的责任区域,作到定时定人清扫整理。 667. 规定废渣、废水、废油和除尘收集灰的处理要求。 668. 669. 670.
671. 【司炉工定期检验制度】
672. 一、严格执行《检修规程》对设备的每一部件都要进行严格细致的检查,及时处
理问题。
673. 二、对于设备主要部件,作定期校验核对。
674. 三、检验人员要认真填写检查及校验记录,对于已解决的问题及待解决的问题填
写清楚。
675. 四、司炉工必须每天对锅炉附件,即:排污、安全阀手动试验一次,并填写记录。 676. 四、设备要经常保持清洁卫生,无积尘污油。 677. 【司炉工事故分析制度】
678. 一、出事故必须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认真追查分析,由安检科、机电科、机电
队及事故责任人进行分析。
679. 二、分析事故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
680. 三、出了事故必须在24小时内由安检科、机电科协同机电队召开事故分析会,追
查原因及时处理,不得长期拖延。
681. 四、事故原因不明不放过;职工和个人受不到教育不放过;没有制订出安全防范
措施不放过。
682. 五、原因查明后,由安检科、机电科、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填入事故记
录,向上级报告。
683. 【钢丝绳检查制度】
684. 一、检修人员每天必须对钢丝绳生检查一次,检查时必须做到认真仔细。 685. 二、检修人员每班必须以0.3m/s的速度对所有使用的钢丝绳检查一次。 686. 三、发现钢丝绳断头率超过规定时,必须上报调度室或主管领导并做记录。 687. 四、每班必须认真填写检查记录,并上报区队每月向机电科报一次。 688. 五、对工作不负责任者,发生事故严肃处理。
689. 【乘罐制度】 690. 一、 凡乘罐人员一律排队,每罐次8人不得挤罐。一切听从把勾工的指挥,并
遵循“先下后上”的原则。把勾工要认真清点人员。
691. 二、乘罐人员必须遵守验身制度,不经验身不得上罐。 692. 三、开车信号发出后,严禁上、下罐笼。
693. 四、进入罐笼的人员严禁打闹。携带的工具和物品严禁超出罐笼,并要带好防止
坠入井筒。尖锐物品必须保护好,以免伤人。
694. 五、集中上、下人期间,禁止在罐笼内装笨重物体。 695. 六、上、下罐笼人员必须按规定方向进出罐笼。
696. 七、在罐笼没有停稳时,上罐人员不得越过安全线,下罐人员不得掀开门帘。 697. 八、严禁在同一罐笼内混合提升人员和物料。 698. 九、对不遵守制度者,值勤或 井口把勾人员要劝阻制止,如不听劝阻按违章处理,
并罚50元。对无理取闹或殴打、辱骂值勤或井口把勾人员者要严加惩处。
699. 十、在场的各单位领导干部,党、团员要带头遵守乘罐秩序,主动制止违章,支
持井口值班人员(把勾工)的工作,防止拥挤,确保上、下人员的安全。 700.
701. 【井口验身制度】
702. 一、认真贯彻执行“三大规程”及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指令。 703. 二、坚守工作岗位,尽职尽则搞好本质工作。
704. 三、严格执行井口验身制度。下井人员必须穿胶鞋,戴安全帽,携带矿灯、自救
器,否则不准入井。严禁酒后入井,严禁穿化纤衣服入井,严禁携带易燃、易爆物品和烟草点火物入井。严厉查处公物被盗升井。
705. 四、严禁非(工作)本矿工人入井。井口20米范围内严禁烟火。 706. 五、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做到接班人不来当班人不走。
707. 六、搞好治安防范,不经允许不准在井口附近逗留,严防坏人破坏、捣乱。 708. 【职工培训制度】
709. 一、认真贯彻执行“三大规程”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文件指令。
710. 二、加强新工人和在职职工安全培训工作,新工人入矿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
方可上岗作业,对于未经培训就擅自上岗的,对使用区队长罚款500元,并辞退其使用人员。对于在职职工按照矿井安全培训计划安排轮训,短训和培训,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
711. 三、对于特殊工种或转岗人员必须经过培训,经培训考试合格,方可上岗工作。
特殊工种必须持证上岗。
712. 四、矿机电管理职能部门要认真编写教材和讲义,培训时间每月不低于六天,保
证培训质量并负责培训人员考勤、成绩统计、资料保管工作。 713. 五、不断总结授课经验,改进教培方法有针对性。 714. 【溜子大链管理制度】
715. 一、机电科对全矿井的溜子大链实行统一管理,主要负责领取、发放、回收等管
理工作,实行登记手续,帐、物对照。
716. 二、每拆一部溜子,井下暂时不用的,使用单位应将槽子、大链及附件等打平地,
并到机电科办理有关注销手续,对于缺件、丢失件拆卸单位按原价二倍赔偿。机电科每月检查一次,丢失处罚当月兑现。
717. 三、搬迁采面一日前,机电科应会同有关单位到现场进行验收,发现有部件丢失,
原使用单位负责赔偿,若拆卸单位拆卸升井后部件丢失或损坏由拆卸单位负责赔偿。 718. 四、大链的消耗2%,连接环消耗10%。 719. 【电动机修理管理制度】
720. 电动机是为生产设备把电能转换成机械能的关键设备,其性能、质量的好坏直接
影响着矿井的安全和生产 。为了加强电动机修理这方面的工作,经矿机电科领导研究制定如下管理办法。
721. 一、各使用单位必须管好、用好现有的电动机,并做好维护保养,发现问题及时
处理,对损坏电动机的单位,必须进行事故分析追究责任并视其情况进行处理。 722. 二、电动机的修理。
723. 1、电动机的修理由电修组负责。
724. 2、修理原则是:能自修的坚决自修不外出。 725. 3、凡拆修电动机须经机电科检验方可进行。
726. 4、大修电动机定子线圈的原则是:经检查能插补费点工也插补。凡发现能插补而
私自全拆的罚责任人50--100元。
727. 5、大修定子线圈时,其工艺由机电电修组负责,质量由机电科把关。属缺配件的
能自制尽量自制,需外出加工的须经主管领导批准由机电科负责联系外出加工。拆旧线时,凡属拆修的电动机一律不准热拆,其它的可视具体情况由机电科决定。 728. 6、大修电动机所用的材料由机电科,企管科,仓库保管员严把质量关。 729. 【钢丝绳管理制度】
730. 一、钢丝绳的使用:主提升钢丝绳以使用180天为基本期限,调度绞车钢丝绳以
三个月为期限。
731. 二、钢丝绳的使用和回收:所用钢丝绳能使用则使用,没有特殊原因不能更换,
机电所用钢丝绳须经主管副总同意后方可换绳,并报机电科、调度室,换下的钢丝绳盘放整齐,严格挑选能用的钢丝绳并涂油养护。换下的钢丝绳应摆放在指定地点,在新绳领出后两天把旧绳交机电科,超过一天罚10元,钢丝绳未经挑选,任何人不得变卖或做它用。
732. 【机电安全监察处罚规定】
733. 第一条 为加强机电安全生产及设备的管理,严格劳动纪律,落实各岗位安全
责任制,规范干部职工的作业行为,提高安全意识和技术素质特制定本细则。 734.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
735. 第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开除矿籍的处分,并由情节轻重进行罚款: 736. 1、蓄意破坏电力、机电、电器设施的。 737. 2、盗窃各类型电线、电缆、电气设备的。
738. 第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罚款100—200元,责令离岗,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
技术培训:
739. 1、井下拆卸矿灯的。
740. 2、故意修改、删除瓦斯监测系统运行数据或弄虚作假的。 741. 3、在瓦斯超限区域检修电气设备的。 742. 4、带电检修电气设备的 。
743. 5、检修线路或电气设备不执行验电,放电和短路接地连线规定的。
744. 6、防爆电气设备接线装置缺挡板、密封圈的包机人。 745. 7、电缆接线有“鸡爪子”、“羊尾巴”、明接头等失爆的操作者。 746. 8、机电检修、设备安装等无安全措施的责任者。 747. 9、发现事故隐瞒不报,弄虚作假的责任者。 748. 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罚款50—100元,年度内累计出现2 次,责令离岗,
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
749. 1、入井不戴安全帽,不佩带矿灯或自救器的,或灯房只发灯不发自救器的 。 750. 2、防爆电气无证下井的责任者。
751. 3、不按规定对井下电气设备进行防爆检查的责任者。
752. 4、井下进行电气焊和喷灯焊接工作时,安全措施不落实的责任者。 753. 5、胶带输送机缺少跑偏、超温自动洒水和烟雾报警装置的责任者。
754. 6、设备 甩掉漏电保护、照明信号综保、煤电钻综保、电机综保、胶带输送
机防滑和堆煤保护的责任者。
755. 7、配电工、维修电工甩掉各种保护装置强行送电的。
756. 8、2 米以上或提人绞车未执行1 人操作1 人监护的责任者。 757. 9、提升运输安全防护装置失灵继续进行提升运输的责任者。 758. 10、提升运输安全防护装置失灵不及时维护的责任者。
759. 11、局部通风设施或瓦斯高突区域的电器设备不装闭锁装置的。
760.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罚款30—50元,年度内累计出现3 次的责令离岗,
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
761. 1、酒后上班、在岗位上睡觉的。 762. 2、点名后不按时到岗或无故脱岗的。
763. 3、井上下要害岗位各种记录薄、日志等不齐全的责任者和记录内容不符合要
求的值班人员。
764. 4、井口把勾人员工作不负责或检身人员未执行验身制度的。 765. 5、发放不合格的矿灯和自救器的责任者。 766. 6、不按规定检查、维修矿灯和自救器的责任者。 767. 7、乳化液配比浓度达不到要求的。
768. 8、采面乳化液泵站压力达不到“规程”规定的责任者。 769. 9、采面乳化液泵站无压力表或压力表损坏的。 770. 10、采面机巷转载 771. - 772.
773. 溜子机尾无盖板的责任者。
774. 11、巷道维修时,损坏电器设备、电缆的责任者。
775. 12、操作高压电气设备,不按规定戴绝缘手套、穿绝缘胶靴或站在绝缘台上的。 776. 13、电气设备过流整定值不符合要求的责任者。
777. 14、电气设备甩掉过流保护或用铜、铁、铅丝代替保险丝的。 778. 15、设备开关不上架的责任者。
779. 16、电气设备不按规定安设接地极的责任者。 780. 17、电缆落地或用铁丝吊挂的责任者。
781. 18、停止运转的设备开关未打到零位并闭锁的。
782. 19、胶带输送机托辊不转或缺托辊数量超过规定的责任者。 783. 20、胶带输送机托辊具有明显磨损的包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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