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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批准机关)审查批准。不管是合营还是合作,都有法律授权部门行政许可,但也没有授权设立融资租赁公司的许可。
把这些法律文件摆出来并不是要否定行目前已经实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而是说明立《融资租赁法》的必要性。如果该法也向《》那样授权“组织和管理由国务院制定具体办法”,那么在说由那些部门制定那些办法就有法律依据了。 提醒这点主要是因为我国已经出台了《》、《》和《》国务院直属部门也应该依法行政,监管不当或者不利造成损失还应该承担国家赔偿责任。也希望各部门在争夺审批权的时候也不要忘记争夺赔偿责任。
除了法律的问题人们关心的就是税收政策。有人说租赁可以加速折旧,有人说税制不公平,有人说租赁可以节税,甚至有人说租赁可以“合理避税”。到底是怎样的?
融资租赁可以加速折旧吗?
首先,租赁是租赁,折旧是折旧,不能因为租金还完就以为是加速折旧了,因为并不是全部租金都可以摊入成本,只是折旧费和利息才能摊入成本。其次,并不是所有的企业都愿意或者有能力加速折旧。特别是当前企业利润率越来越低的情况下,股东对经营者要求回报的情况下,不是每个企业都愿意加速折旧。因为加速折旧只不过是一种延迟纳税的方式,并没有起到避税的作用。
早在1985年国家曾出台《》对于“国营企业”租赁设备的租赁期限应参照国营企业各类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确定。折旧年限在 10 年以上的 (含 10), 其租期应不低于该类设备折旧年限的 50~60 %, 折旧年限在 10 年以下的, 其租期应不低于该类设备折旧年限的 60~70 %。租入的设备, 应按国务院国发 [1985] 63 号文件的《国营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试行条例》有关规定, 计提折旧。 租赁设备所需租赁费 (包括租赁手续费、利息以及构成固定资产价值的设备价款、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安装调试费, 下同), 应首先用该项设备提取折旧基金和企业的更新改造资金, 生产发展基金等企业自有资金支付。不足部分按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属于租入成套生产线设备的项目,可在缴纳所得税之前用该项目投产后新增加的利润支付属于租入不便单独计算新增利润的单台生产设备和为管理服务设备, 在不减少企业原有上交利税的前提下, 可分期摊入成本 (费用)。租赁费用项目新增利润支付或直接列入成本 (费用) 的, 企业编报年终决算时应单独予以说明, 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查后报设备的租赁费全部用该企业的自有资金支付的租赁期限可不受本规定限制, 由承租单位与租赁公司商定。 因为当时大部分企业都是“国营”的,融资租赁又是新生事物,因此国家给的政策非常宽厚。同期的集体企业并不享受这样的待遇。以后“国营”企业改“国有”,这个政策自然消失。但是租赁物件折旧的规定没有改变。
2003年10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出《》明确可加速折旧的设备类别以及折旧计算方式。但是还没有摆脱审批模式。
1996年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出台了《》其中提到:企业技术改造采取融资租赁方法租入机械设备,折旧年限可按租赁期限和国家规定折旧年限孰短的原则确定,但最短折旧年限不短于三年。这个政策只限于“国营”和“集体”工业企业。很快有的省市地税部门就把这个政策扩大到民营企业《》。因此有人说融资租赁可以加速折旧大概就是从这里找到依据。 融资租赁税收制度合理吗?
尽管税务部门有许多文件,但是最终有效的还应该是《》、《》和《》。如果仅是就“融资租赁”的征税问题,应该说是比较合理的,但是如果涉及到经营资质,涉及到企业所有制就有差别了。
2003年《》中规定:经中国人民银行、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减除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以上所称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包括由出租方承担的货物的购入价、关税、增值税、消费税、运杂费、安装费、保险费和贷款的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
如果没有经营资质的限制,应该是不错的政策。但是现在文件中提到的审批机关合并的合并,分开的分开,该文件是否可以延续有效就不得而知。 1993年《》把融资租赁划在“金融保险业”在当时是对的。因为融资租赁还没有成为一个产业,其经营性质带有金融属性,因此税收标准的划分应该没有问题。不管你是否是金融机构,都要按照这个标准纳税。税收标准不等于行业标准,国家已经取消把融资租赁划出金融保险业(有人不认为划入租赁业)现在这个税收标准是否依然有效也不得而知。
1995年《》又补充说:《营业税税目注释》中的“融资租赁”,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融资租赁 业务的单位所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其他单位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应按“服务业”税目 中的“租赁业”项目征收营业税。这里把外经贸部批准的中外合资租赁公司漏掉,大概以为外资企业是按照《》政策执行。对于其他企业不管是谁都要按照高税基(租金全额)缴税。
2000年《》中规定:对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所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无论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是否转让给承租方,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未转让给承租方,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这里面存在着严重的歧视政策。尽管《》已经纠正了一些有资质的企业不能享受同等待遇问题,但是“其他单位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征收增值税”。这里把融资租赁完全当作分期付款处理。好在增值税是流转税,有低扣项。特别是《》“通过融资租赁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凡出租
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的规定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发生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准予按照第五条的规定抵扣”。把生产型增值税改为消费型增值税,为融资租赁的税制改革尝试创新,取得经验后在全国铺开。
关于“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未转让给承租方,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的条款还按照已经取消的社会服务业以租金全额为税基缴税显然不合理。因为“经营性租赁”也可能不转移所有权,但它却是融资租赁的一种方式。有资质的企业就合理征税,没有资质的企业就惩罚性征税,是否说只要能赚钱,企业就可以非法经营合法纳税了?
按照企业性质和经营资质划分税收政策不仅不合理,也不符合WTO的规则。中国的财税部门已经认识到这些问题,并准备从体制上进行彻底地改变(全国全面实行消费型增值税)这里谈论所有的税收问题都会自动消失。
有些政策并不是给融资租赁的,但是如果融资租赁交易过程和它有关同样可以享受相关优惠。如:《》就是说如果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如果采购租赁物件使用国产设备的话,可以抵免部分所得税。“企业每一年度投资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应按通知规定的限额和期限内抵免。企业购买国产设备的前一年为亏损或者处于税法规定免税年度的,其设备购买前一年度的企业所得税额以零为基数,计算其新增企业所得税。”“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由企业提出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逐级上报省级税务机关审核批准”。
内资企业按照《》企业每一年度投资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不得超过该企业当年比设备购置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如果当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不足抵免时,未予抵免的投资额,可用以后年度企业比设备购置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延续抵免,但抵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也可以达到相同效果。关键点在于租赁的结构设计和与税务部门的沟通的能力决定是否能获得批准抵免。
2003年国家税务总局下文《》取消从事信贷、租赁行业的外资企业计提坏账准备金批准的后续管理。根据税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从事信贷、租赁行业的企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报经当地税务机关批准后,按照年末放款余额(不包括银行间拆借),或者年末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应收款项的余额,计提不超过3%的坏账准备,从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取消上述审批后,上述行业可以按照规定提取坏账准备。各地税务机关要对上述行业的企业报送的年度所得税申报资料、会计报表中的“放款余额”、“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应收款项的科目,进行认真审查,确认坏账准备。对信贷、租赁行业以外的其他企业,一般情况下不得计提坏账准备,对那些应收账款余额比较大的企业,需要计提坏账准备的,仍按《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执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若干业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1〕165号)第九条的规定执行。 什么是跨境融资租赁?
跨境租赁通常指出租人在国外,承租人在国内(进口租赁),或者出租人在国内,承租人在境外(出口租赁)。我国可能还没有引进融资租赁时,跨境融资租赁就在中国开始了。最早的跨境融资租赁是民用飞机,直到现在还有90%以上的大型民用飞机是通过跨境租赁引进的。
跨境租赁的法律依据应该是《》。订立该公约的目的是:本公约各当事国,认识到在保持国际融资租赁交易各方的公正平衡的同时,消除对设备国际融资租赁的某些法律障碍的重要性,意识到使国际融资租赁得以更多地使用的需要,意识到管辖着传统的租借合同的那些法规需要适应于融资租赁交易所造成的特有的三边关系这一事实,因而认识到有必要制订出某些主要与国际融资租赁的民法和商法方面有关的统一规则。
尽管这个公约才有7国签字,批准后才能生效;尽管租赁最发达,跨境租赁做的最多的美国没有签字;尽管中国是签字国但没有经过人大批准。这个公约还是常被中国制定政策的部门参考和引用。
对于政府行政部门来说,所谓跨境租赁是从交易方来说的。真正是否属于跨境租赁还要看物流和资金流的形式。比如说飞机租赁,就是典型的跨境融资租赁。《》对飞机租赁有全面的阐述和规定。其特点是:出租人在境外,租赁物件从境外引进,资金来源于境外,承租人在境内,租赁结束后租赁物件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不返回境外。按,对短期租赁、租赁贸易和租赁征税是这样规定的:外汇指定银行或外汇管理局须审核经贸部门批准经营租赁业务的批件、租赁合同,对属经营租赁的,可以凭以办理售(付)汇或核销手续;对属融资租赁的,不得凭以办理贸易项下售(付)汇或核销手续,外汇指定银行或外汇管理局应在报关单联网核查系统中将此报关单注销结案,其租金付汇按照资本项目管理规定凭外债还本付息核准件办理。
像飞机、轮船这种在国际上有产权登记的大型租赁物件,海关是按租金征收关税。具体文件,如:《》《》《》《》《》《》《》等多个文件都确定了飞机跨境租赁是按照租金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和关税的,而且税率非常低。 对于其他物品租赁进口的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就比较高,通常是5%和17%。按照《》租赁进口的货物可能享受减免税待遇。但是目前在操作流程上还很少有走通的企业。但是按照政策应该完全具备跨境租赁的操作。
以跨境租赁进口为例。首先要按判断租赁进口的物资是否属于自动许可。如果在《》名单里,就可以按照《》进口属于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货物,进口经营者应当在向海关申报前,向外经贸部授权的自动进口许可证发证机构提交自动进口许可证申请。凡内容正确且形式完备的许可申请,发证机构收到后应在管理可行的限度内立即核准,签发自动进口许可证。特殊情况下,最多不超过十个工作日。发证机构应按规定将有关电子数据及时传送外经贸部。在贸易性质中应该注明“租赁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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