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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乐死之争
2011级临床医学12班 高璐 李萌萌 佟林昊
指导教师:刘伟
安乐死之争
随着科学的发展,社会的进步和观念的改变,人们对于死亡有了新的认识,然而,面对即将枯竭的生命,是终结还是延续?成为了我们必须思考的问题??
在重庆就发生了这样一个事件,儿子不忍母亲受痛苦折磨,助其“安乐死”被判刑。让我们来看看他的详细情况(视频)
情与法确实无从抉择,一边是母亲苦苦的哀求,一边是法律的规定,如果你是当时的主人公,你又如何选择?在片中提到儿子用敌敌畏助其母亲死亡。那么, 什么是安乐死呢? 安乐死,这一名词起源于希腊文“Euthanasia”,原意是指“快乐的死亡”或“尊严的死亡”。不同的书籍对于其有不同的定义,在《医学伦理学》上,所谓安乐死是指患不治之症的患者在濒临死亡状态时,由于肉体的极端痛苦,在患者和其亲属的要求下,经过一定的法律,道德及医学程序,用医学的方法使患者在无痛苦的状态下度过死亡阶段而终结生命的全过程。
根据医务人员的作为方式,可以将安乐死分为积极安乐死和消极安乐死。积极的安乐死,指采取促使病人死亡的措施,结束其生命,如当病人无法忍受疾病终末期的折磨时。消极的安乐死。即对抢救中的病人如垂危病人不给予或撤除治疗措施,任其死亡。
根据提出安乐死请求的主体,可以将安乐死分为自愿安乐死和非自愿安乐死。自愿安乐死,是指本人要求安乐死或有过这种愿望或对安乐死表示过自愿。非自愿安乐死,是那些无行为能力的患者,如婴儿,植物人,本人没有安乐死的意愿,而有家属或其他有关人员提出建议实施安乐死。
安乐死并非新鲜产物,早在20世纪30年代起,西方国家就有人开始要求在法律上允许安乐死,并由此引发了安乐死应否合法化的大论战。下面就请观看一下这个表格。 20世纪30-50年代 1967年 1969年 1976年 1995年 2000年,2001年
目前,荷兰是第一个将安乐死合法化的国家。安乐死在荷兰仍然是犯罪,但如果能够证明满足下列标准,报告已经实施安乐死的医生不会受到起诉:
(1).病人请求安乐死是自愿的、经过充分考虑的、一贯坚持的和明确的。
(2).医生与病人有足够密切的关系,使医生能够确定这个请求是否既是自愿的又是经过充分考虑的。
(3) 按照目前的医学意见,病人的痛苦是不可忍受的,而且没有改善的希望。 (4)医生与病人讨论过除安乐死以外的可供选择的办法。
英美瑞成立“自愿安乐死协会” 美国建立安乐死教育学会 英国国会辩论安乐死立法法案 日本东京举行“国际安乐死讨论会” 澳大利亚北部领土议会通过“临终患者权利法案”1997年推翻 荷兰国会众议院参议院通过新的安乐死法案 (5)医生至少应向一个具有独立观点的其它医生咨询。 (6)安乐死的实施应符合优质医疗实践。
安乐死的问题比较复杂,涉及道德、伦理、法律,医学等诸多方面,我国至今尚未为之立法。
反对安乐死的人认为:
1.赐人以死亡违背医师职业道德,实际上是变相杀人 2.安乐死会造成医疗上的惰性,阻碍医学和治疗技术的进步
3.“不可逆转”是一个相对的概念,随着医学的进步,现在的不治之症可能成为将来的可治之症
4.安乐死会破坏家庭的完整性,增加危重病患者的心理负担 赞成安乐死的人认为:
1.尊重人的生命价值有两方面即尊重生命与接受死亡 2.一个人对自己的生命拥有某种自主权 3.安乐死合法化可使用有限的社会资源合理使用
目前, 国内学界对于安乐死问题的研究, 因为学科的发展和界限而被分设在了不同的领域, 这些领域包括法律、医学伦理学、伦理学和社会学 ( 一) 法律中的安乐死
法学界的学者们, 将安乐死的问题归结为三点:
( 1 )患者的痛苦是肉体单一性的, 还是肉体与精神双重性的。肉体和精神的矛盾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安乐死解决了患者的肉体痛疼, 这种痛疼是单一的, 仅仅指我们所能看到的患者物质存在方式方面; 另一方面是指患者的这种痛苦还包括着精神层面上的
( 2) 安乐死申请人的应用范围。什么样的人才能实施安乐死?目前, 学界对于安乐死对象可以归结为以下四点:
1 ) 现代医学无法救治的不治之症, 包括濒临死亡而又极度痛苦的癌症晚期患者 2 ) 不可逆昏迷中的病人, 即已进入脑死亡状态, 包括长期救治、恢复无望的“ 植物性生命”
3)病人有意义的生命已不复存在, 如严重的全身瘫痪 4)严重畸形儿
( 3 ) 不治之症的标准。什么样的病才能称之为不治之症呢?到底一个人处于什么状态下, 才能算作真正的死亡?在我国, 目前对于死亡的认定存在着两种分歧的观念。一派是医学界, 逐渐的认可了脑死亡的标准, 并用于临床的医学实践; 另一派是国家的政策层面, 依然坚持着传统的心脏停止跳动和呼吸停止的定义。 (二)医学伦理学中的安乐死
在医学伦理学界, 学者们将安乐死存在的问题归结为“杀人之恶和爱人之善”, 具体讲, 有三个层面的问题:
( 1)执行安乐死是否是杀人。在执行安乐死过程中, 不管是主动的还是被动的, 都存在着结束一个人生命, 这时候, 医学伦理学就要追问, 这种结果, 是不是蕴含着杀人的倾向。医生是否在病人完全知情同意下为其执行最后的程序。对不能由病人本人直接决定死亡的情况下, 作为病人监护人的家属有没有权利要求医生为患者注射药物, 以让其安乐的死去。 ( 2)如果患者本身要求结束自己的生命, 执行安乐死究竟算是杀人还是帮助人。在这里, 就涉及了两个概念, 一是杀人, 二是帮助杀人。在医生、患者和患者家属之间所形成的三维存在中, 直接接触最多的可能是患者和医生, 家长的作用是非常有限的。
( 3) 杀人是否在所有的情况下都必定是一种恶。一般的观念都认为杀人必定是一种恶的行为, 但是在安乐死的例子中, 我们需要重新的审视杀人的善恶伦理学中的安乐死在我国, 学界将这一问题概括为四个方面。
第一, 生与死的矛盾关系。在一个生命患有不治之症的时候, 作为医生和亲人的他者, 到底该采取什么样的态度呢? 是痛苦的生还是安乐的死。在患者生不如死的感叹下, 我们到底应该听从当事者的安乐死的要求, 还是听从家人的意见, 让你痛苦的活着。
第二, 生命权利归属以及安乐死后果。一个人的生命是神圣而不可侵犯的。他自己有权利决定自己生命的归属权。其他人作为他者必须按照当事者的意愿办事。学界认为, 这里存在的问题是, 对于他们处于深度昏迷或者不能表达自己意愿的患者, 如植物性生命, 他们的生命应该归属于谁, 他自己还是一个 他者。当对这些人实施安乐死时, 是否会涉及到杀人的问题。
第三, 肉体和精神的矛盾。如前所述
第四, 传统与现代的矛盾。我国传统的生死观是和孝联系在一起。安乐死在我国发展的受阻, 与这个观念有着很大的关系
现阶段我国安乐死立法的条件还不充分, 实施安乐死存在许多问题, 这在其他国家也不同程度地存在。大多数国家对此持慎重态度, 尽管有的国家制定了相关的法律, 但为数很少, 并且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存在较大的弊端和隐患。所以, 需要在国家经济、法制、医疗保障和公民观念达到一定水准的基础上, 在各项条件比较完备和发达的基础上, 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 建立严密的监管体系, 才能有效保障安乐死的实施, 这一目标的实现还需要一个长期过程。
然而,什么时候都不缺乏奇思妙想的人,就有这样一位设计师(安乐死过山车) 正在英国伦敦皇家艺术学院交互设计系攻读博士的朱里昂纳斯·乌邦纳斯曾在其祖国立陶宛的一家游乐园工作,“安乐死过山车”是他的一个设想。他将这种过山车设定为三分钟,车厢首先会缓慢地向上“爬”,最后把人带到1600多英尺(约487米)的高空,之后是一个猛坠加整整七个精心设置的回环,很刺激。他把这种过山车称为“理想的安乐死机器”、“优雅欢乐的人道致命飞车”。 在乌邦纳斯看来,“安乐死过山车”能给人在生命的最后带来快乐体验。但目前世界上只有为数不多的一些国家和地区允许选择安乐死。乌邦纳斯在接受采访时认为,“如果安乐死是合法的,为什么不让它更具意义呢?”如何才能让一次坐过山车的经历变得“有意义”?他为此设计了冗长、缓慢的到达顶峰的过程:三分钟的过山车,有两分钟是在往最高点“冲
刺”的。他表示:“这可以让乘客思考自己的决定和回顾一下人生。当地面的物体越来越小,他会有足够的时间适应那种高度,想象接下来一连串的致命下坠。最重要的是,这是考验乘客决心的过程,最高点就是乘客给出最终决定的理想点。”要求安乐死的人在最高点可作出选择,可选择继续活下去,或者按下按钮迎接死亡。
“安乐死过山车”背后的科学原理很简单:只要旋转得够快够猛,人的大脑就会供氧不足而停止运作。过山车的垂直立环会制造出足够的离心力,使血液往下冲,而不是涌向你的大脑。乌邦纳斯认为,如果你足够幸运,在第一次下坠的时候抵抗住了这种引力,你的视线会变得模糊,周围一切都会变成灰色,视野会越来越小,最后你的听觉和视觉都会完全丧失。这种体验由于伴随迷失、焦虑、困惑和快感,被称为“GLOC”(重力引起的意识丧失,G-force induced Loss Of Consciousness),届时你将会无法动弹,好像困在迷宫里或漂浮在一片白茫茫的荒境中,物我两忘。“理论上来讲,第一和第二个回环已经足够置人于死地,后面那些只是为了确保完成任务。从工程学上来考虑,其实这个过山车包含了多余的回环。”他如是陈述道。
虽然乘搭“安乐死过山车”的人必死无疑,但乌邦纳斯承认不排除有人能幸存的情况。四肢瘫痪的人就很可能会幸存下来,这是由于其四肢末端缺乏力量,不能聚集血液,大脑就不一定会缺氧。乌邦纳斯最近展出了1:500比例的“安乐死过山车”模型,一个参观了模型的航空工程师说,如果乘客穿上了飞行员的反重力航空服,这次体验就会成为一场极度惊心动魄的“伪死亡之旅”。
想法真是奇特,或许它将成为继注射氰化物,口服安眠药,注射凝血剂后,第四种实施手段。
综上所述,安乐死问题还需要我们进行深入研究, 加强宣传教育, 为安乐死立法创造条件, 尽早推动安乐死在我国实现合法化,结束这无休止的争论。
参考文献:[1] 刘刚.国内安乐死研究综述 四川文理学院学报[J].2011.21(1) 155~160 [2] 袁俊平《医学伦理学》科学出版社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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