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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股东转让股权要注意涉税程序和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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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7/15 12:58:35

个人股东转让股权要注意涉税程序和相关规定

在当前市场经济形势下,不少个人和企业选择整合手里的资产,转让股权就是方式之一。为加强自然人股东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堵塞征管漏洞,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对有关问题进行了明确,各级税务机关亦对此项目进行了专项检查。对此,税务部门应提醒纳税人,办理股

权转让时,要注意有关涉税程序和相关规定。 一、先履行纳税义务再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根据文件规定,股权交易各方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完成股权转让交易以后至企业变更股权登记之前,负有纳税义务或代扣代缴义务的转让方或受让方,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扣缴)申报,并持税务机关开具的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或免税、不征税证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股权交易各方已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但未完成股权转让交易的,企业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股权变更登记时,应填写《个人股东变动情况报告表》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此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31条规定:“公司变更股东的,应当自股东发生变动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新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证明”。也就是说,股权交易各方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完成股权转让交易以后至企业变更股权登记之前,负有纳税义务或代扣代缴义务的转让方或受让方,应先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扣缴)申报,再持有关证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如果已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但未完成股权转让交易的,发生股权变化公司在向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时,应当场填写《个人股东变动情况报告表》,然后转让方或受让方及时主动就个人股权转让行为到地税部门申报。

二、注意股权转让个税的计算及主管税务机关

《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个人转让股权的所得属于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按次征收。股权转让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股权转让收入-取得股权所支付的金额-转让过程中所支付的相关合理费用)×20%(关于原值及费用的确定,纳税人必须提供有关合法有效凭证)。

对此,“285号文”明确,对扣缴义务人或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如平价和低价转让等)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每股净资产或个人股东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

值得注意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规定,在股权转让中如发生应税所得,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应税所得的单位或个人为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由于纳税义务人和扣缴义务人往往不在同一地,这里涉及主管税务机关问题。按照“285号文”的规定,个人股东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发生股权变更企业所在地地税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和税款入库手续。另外还应注意,目前对股票转让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对于自然人股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原股东取得股权转让所得,应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适用税率为20%。财产转让所得以个人每次转让财产取得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即具体计税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财产转让收入-财产原值-转让中发生的合理费用 应缴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20%

另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有关规定,税务机关应加强对股权转让所得计税依据的评估和审核。对扣缴义务人或纳税人申报的股权转让所得相关资料应认真审核,判断股权转让行为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是否符合合理性经济行为及实际情况。对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如平价和低价转让等)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每股净资产或个人股东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 《转发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穗地税函[2009]578号)又规定,进一步加强对个人股东股权个人所得税的核定征收管理:

(一)对于个人股东转让股权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可以采取核定方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1.股权转让价格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取得该股权所支付价款的; 2.股权转让价格低于同一被投资企业其他股东同时或大约同时、

相同或类似条件下股权转让价的;

3.股权转让收益率低于同期银行存款利率的;

4.转让价格低于个人股东应享有的所投资企业所有者权益份额的;

5.有重大影响的个人股东转让企业股权,且企业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建筑物占资产比重超过30%的;

6.转让收入中包含难以计价的非货币性资产或其他经济利益; 7.纳税人接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通知仍拒不申报的; 8.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依法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根据个人股权转让的不同情况,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可选用以下方法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1.近期同企业股权转让的价格(价格明显偏低的除外); 2.资产评估净值份额; 3.转让股权的账面净资产份额; 4.同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

5.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认为合理的其他方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5号)规定,第八条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个人所得超过国务院规定数额的,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或者没有扣缴义务人的,以及具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纳税申报。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二、对于企业股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年第63号)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的规定, 第六条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一)销售货物收入;(二)提供劳务收入;(三)转让财产收入;(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五)利息收入;(六)租金收入;(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八)接受捐赠收入;(九)其他收入。 《条例》第十六条 转让财产收入,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六条企业转让资产,该项资产的净值,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条例》第七十一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四条所称投资资产,是指企业对外进行权益性投资和债权性投资形成的资产。企业在转让或者处臵投资资产时,投资资产的成本,准予扣除。投资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成本:(一)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购买价款为成本;(二)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

《条例》第七十四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六条所称资产的净值和第十九条所称财产净值,是指有关资产、财产的计税基础减除已经按照规定扣除的折旧、折耗、摊销、准备金等后的余额。

三、印花税:如有签订股权转让书据应按“产权转移书据”贴花,税率为万分之五。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转让股权所得属于“财产转让所得”应税项目,应按照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个人所得税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受当前经济形势的影响,不少个人和企业纷纷整合手里的资产,转让股权就是其中之一。近日,为加强自然人(以下简称个人)股东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堵塞征管漏洞,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以下简称“285号文”),对有关问题进行了明确。对此,税务部门相关人士提醒纳税人,在办理股权转让时,要注意有关涉税程序和特殊政策的规定。 先履行纳税义务再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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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股东转让股权要注意涉税程序和相关规定 在当前市场经济形势下,不少个人和企业选择整合手里的资产,转让股权就是方式之一。为加强自然人股东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堵塞征管漏洞,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对有关问题进行了明确,各级税务机关亦对此项目进行了专项检查。对此,税务部门应提醒纳税人,办理股 权转让时,要注意有关涉税程序和相关规定。 一、先履行纳税义务再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根据文件规定,股权交易各方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完成股权转让交易以后至企业变更股权登记之前,负有纳税义务或代扣代缴义务的转让方或受让方,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扣缴)申报,并持税务机关开具的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或免税、不征税证明,到工商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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