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农产品收购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规定》的公告
库的数据,按月进行盘点清算,做到账实相符、账账相符。
(四)纳税人已开具的收购发票存根联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核后,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自行妥善保管,不得擅自销毁。 五、严格收购发票进项税额的抵扣管理
(一)收购发票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为按照纳税人收购农产品实际支付并在收购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按规定缴纳的烟叶税依13%扣除率计算的税额。
(二)未按本通知要求开具的收购发票,不得作为进项税额抵扣凭证。
六、纳税人向自产农业生产者以外的单位或个人购进农产品以及向农业生产者购进非自产农产品,不得开具收购发票,可索取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
七、本规定从2011年1月1日起执行。?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使用收购发票管理办法〗的通知?(桂国税发〔2007〕294号)同时废止。本规定未尽事宜,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分送: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办公室 2010年12月7日印发 排版:饶虹琳 校对:货物和劳务税处 韦亨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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