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无轨胶轮车运输管理规定
第四十三条 无轨胶轮车无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在工作面局部通风巷道中运行时,处罚责任单位500元/次。
第四十四条 无轨胶轮车运行线路的各类标志、牌板短缺,处罚责任单位50元/处。
第四十五条 同一线路、同一方向行驶两辆无轨胶轮车的距离小于50米,处罚责任人200元/次。
第四十六条 车辆运行中,非驾驶司机乘坐在驾驶室内,处罚胶轮车司机、乘坐人员各200元。
第四十七条 胶轮车下坡时空档滑行者,处罚责任人 1000元/次。
第四十八条 无轨胶轮车未随车携带有专用打掩器,处罚责任人 100元/次。
第四十九条 无轨胶轮车未加锁,处罚责任单位每次200元。 第五十条 未经同意私自对无轨胶轮车进行改造和拆除部分零部件,处罚责任单位每次1000元。
第五十一条 胶轮车行驶中尚未停稳时上、下车,处罚责任人每次1000元。
第五十二条 物料到达时间与约定的时间前后误差超过30分钟时,处罚责任单位每次1000元。
第五十三条 胶轮车运行线路上行走时将矿灯熄灭者,处罚责任人每次200元。
第五十四条 未经生产技术科同意私自将无轨胶轮车驶入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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巷和盘区集中运输巷内,处罚责任单位每次1000元。
第五十五条 未经生产技术科同意私自拆除、加装安全设施,处罚责任单位每次1000元。
第五十六条 未按规定对加油硐室内的瓦斯进行检测,处罚责任人200元/次。
第五十七条 无轨胶轮车运输发生撞车事故时,处罚责任单位每次1000元。
第五十八条 运送爆破材料、大采高工作面搬家或运输重特大型特殊材料、设备未制定安全措施,处罚责任单位每次1000元。
第五十九条 未按规定制定本单位内部的无轨胶轮车管理制度、检修维护管理规定、交接班管理规定,处罚责任单位500元。
第六十条 使用软连接装臵拖拉胶轮车,处罚责任单位每次1000元。
第六十一条 10吨铲车上未随车携带充气管路,处罚责任人200元/次。
第六十二条 胶轮车压线停放,处罚责任人200元/次。 第六十三条 胶轮人车运行途中随意停车上下人员,处罚责任人500元/次。
第六十四条 使用材料车运送人员或人物同车运输的,每次处罚责任单位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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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五条 使用胶轮车单位未建立包机负责制,无专人对无轨胶轮车进行检查维护,处罚责任单位1000元。
第六十六条 胶轮车出现故障后未按规定及时进行汇报,每次处罚责任人200元。
第六十七条 因为日常检修不到位或人为操作原因导致车辆损坏的,每次处罚责任人500元。
第六十八条 其它违反上述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单位、责任人200—1000元的处罚。
附件1:物料运输申请单
附件2:无轨胶轮车司机操作证办理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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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物料运输申请单
申请单位 装料地点 装料时间 月 日 时 运输点班 卸料地点 卸料时间 月 日 班 月 日 时 申请运输物料明细 物料名称 申请单位 值班人 规格型号 数量 运输工区 值班人 年 月 日
备注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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