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无轨胶轮车运输管理规定
(三)负责无轨胶轮车使用各类计划的编制、申报工作; (四)负责无轨胶轮车运输安全技术措施和相关岗位作业人员操作规程的编制,并参加会审且贯彻执行;
(五)负责各换装站设备、配件、材料的换装工作; (六)负责井下设备、配件、材料等从各换装站至综采工作面料场、综掘工作面料场或指定地点之间的运输工作;
(七)负责无轨胶轮人车的运行管理工作;
(八)负责所管辖无轨胶轮车运行线路车辆运输秩序的指挥调度工作,有权制止违章行为、处罚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九)负责所管辖无轨胶轮车运行线路各种交通安全标志、警示标志的安装管理工作;
(十)负责所管辖无轨胶轮车运行线路上的水沟清理、水沟盖板的更换、维护;
(十一)完成有关业务科室临时安排的运输业务工作。 第十五条 各综采、综掘、准备队组
(一)负责本单位工作面所有无轨胶轮车运行线路路面的维护管理工作;
(二)负责本单位工作面日常所需各种设备、配件、材料的装车、卸车工作;
(三)负责本单位工作面日常回收的各种设备、配件、材料的装车工作;
(四)负责本单位使用无轨胶轮车的使用、日常检修、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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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工作;
(五)负责本单位使用无轨胶轮车运行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制工作;
(六)负责本单位工作面范围内各种设备、配件、材料的倒运工作;
(七)负责制定本单位无轨胶轮车使用管理制度,建立运行、检修、维护台帐;
(八)完成有关业务科室临时安排的运输业务工作。 第十六条 段河工区
(一)负责3#进风立井罐笼提升的管理工作;
(二)负责本单位管辖范围内无轨胶轮车运行线路的维护管理工作;
(三)负责3#进风立井罐笼提升时胶轮车进出罐笼的指挥; (四)完成有关业务科室临时安排的运输业务工作。 第十七条 其它单位
(一)负责本单位管辖范围内无轨胶轮车运行线路路面的维护管理工作;
(二)负责本单位日常所需各种设备、配件、材料的装车、卸车工作;
(三)负责本单位日常回收的各种设备、配件、材料的装车工作;
(四)负责本单位使用无轨胶轮车的使用、日常检修、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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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工作;
(五)负责本单位使用无轨胶轮车运行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制工作;
(六)负责本单位管辖范围内各种设备、配件、材料的倒运工作;
(七)负责制定本单位无轨胶轮车使用管理制度,建立运行、检修、维护台帐;
(八)完成有关业务科室临时安排的运输业务工作。
第四章 管理规定
第十八条 车辆管理规定
(一)无轨胶轮车只能由矿指定的单位使用,严禁其它任何单位使用;任何单位使用其它单位的无轨胶轮车时必须经生产技术科和机电管理科同意后方可使用;
(二)无轨胶轮车入井前必须由生产技术科、机电管理科管
理人员根据完好标准和防爆性能进行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入井;
(三)所有无轨胶轮车必须实行编号建档管理、建立车辆使用台帐和检修记录,“三证一标志”齐全,写清型号、车辆类型、车辆牌号、投运日期及大修记录等,做到数量清、状态明;
(四)所有无轨胶轮车必须悬挂车辆完好牌和设备包机牌; (五)车辆使用单位每六个月定期对胶轮车车身的反光条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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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一次更新。
第十九条 司机培训及证件管理规定
(一)各使用单位每年要根据培训开发办编制的无轨胶轮车教学培训计划,按时组织对无轨胶轮车司机、检修工进行培训;
(二)所有无轨胶轮车司机必须经过理论培训和实践操作培训,经考核合格后取得无轨胶轮车司机操作证,方可持证上岗;
(三)无轨胶轮车司机的理论培训考核由培训开发办牵头组织实施;实践操作培训考核由生产技术科牵头、交安办配合组织实施;实践操作考试不合格的人员可补考一次,补考不合格的不得再参加胶轮车司机培训;
(四)培训井下无轨胶轮车司机人员,须煤矿主体专业中专以上文化和取得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B本及以上《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2年及以上汽车驾驶经验;
(五)培训内容严格按《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执行,初训不得少于132学时;
(六)无轨胶轮车司机复训规定:复审培训周期为3年,复训时间不得少于24个时。复训合格后方可继续从事本岗工作,否则不得驾驶无轨胶轮车;
(七)无轨胶轮车司机操作证办理程序:
1、单位将办证申请(写清事由、办证人员名单)、办证人员基本情况统计表及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均一式两份)经运输科长审批同意后上报到生产技术科运输科,并将办证人员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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