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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铁15号线工程
土建监理单位安全工作履约考评管理办法
(试行)
北京东直门机场快速轨道有限公司
二零零九年五月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为加强北京地铁15号线工程土建监理单位安全工作的履约管理,对工程安全实现有效控制,保证安全管理目标实现,依据《建设工程监理规程》(DBJ01-41-2002)、《建设工程安全监理规程》(DB11/382—2006)及监理服务合同相关条款的要求,结合北京地铁15号线工程的特点,制订本办法。
第2条 土建监理单位安全工作的履约考评分季度履约考评和年度履约总评。 第3条 本办法仅适用于北京东直门机场快速轨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快轨公司)对北京地铁15号线工程各土建监理单位安全工作的履约考评管理。
第二章 履约考评内容及考评方法
第4条 土建监理单位安全工作履约考评内容包括安全监理和安全监理实效两个方面。
第5条 安全监理包括安全监理管理体系、开工控制安全管理、临时用电安全管理、机械安全管理、现场安全防护管理、文明施工安全管理、防汛及重大节假日安全管理、安全风险管理、定期安全检查、安全监理资料及其他工作等。其考评内容、检查方法和考评规定详见附表1~附表10。
快轨公司对土建监理单位安全监理的履约考评采取日常抽查和季度履约综合检查相结合的方法。
1、日常抽查主要由快轨公司安全质量监察室主管安全工作负责人和甲方代表负责,其形式:
◆安全质量监察室安全工作负责人对附表1~附表10所列部分项目进行不定期抽查;
◆甲方代表负责对附表11所列项目进行随机抽查,频率每月不少于2次,并将抽查结果填入附表11;
◆快轨公司及上级单位安全检查中发现的监理单位存在的安全监理问题,由安全质量监察室负责填入附表1~附表10对应项内;
◆快轨公司领导及相关部门在日常工作中发现的监理单位安全监理问题,反馈到快轨公司安全质量监察室,经安全质量监察室核实后,由安全质量监察室负责汇总记录,直接作为抽查结果。
2、在每季度最后一个月,快轨公司季度履约检查小组(检查小组由安全质量监察室、策划部、工程部、甲方代表、监理单位组成)负责对监理单位进行季度履约综合检查,将检查结果填入附表1~附表10。
3、安全监理季度履约考评由检查小组根据季度履约综合检查情况和日常抽查情况,研究讨论后确定各分项考评结果,填入附表1~附表10。
第6条 安全监理实效的考评,主要通过市区建委、快轨公司等上级主管部门现场检查以及快轨公司对施工单位的安全履约考评等进行体现。
在季度履约考评期内,凡未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安全监理实效季度履约考评为合格;在季度履约考评期内,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安全监理实效季度履约考评为不合格。
1、所管辖范围发生安全事故的;
2、所管辖范围因存在安全隐患或安全问题,被建设部、市建委、监督总站等政府主管部门停工整改或通报批评的;
3、因施工中存在安全隐患被快轨公司安全管理部门责令停工整改的; 4、因安全问题被市建委、监督总站立案调查处理或行政处罚的; 5、上级单位、快轨公司安全检查中评价较差的。 第7条 土建监理单位安全工作履约综合评定 (附表12)
◆季度安全监理实效履约考评合格,且季度安全监理履约考评不合格分项在2项以下(含)时,安全工作履约考评为合格。
◆季度安全监理实效履约考评合格,且季度安全监理履约考评不合格分项在3~4项(含)时,安全工作履约考评为基本合格。
◆季度安全监理实效履约考评不合格,或季度安全监理履约考评不合格分项在5项以上(含)时,安全工作履约考评为不合格。
第三章 履约保证金的支付及年度奖惩
第8条 季度过程履约保证金(含安全、质量、投资、进度)为当季监理服务费的15%,其中安全工作季度过程履约保证金为当季监理服务费的5%。安全工作季度过程履约保证金依据土建监理单位安全工作季度履约综合评定结果进行支付。快轨
公司安全质量监察室提出建议处理方案并经审批后(附表13),由快轨公司财务合同部在每季度的计量支付中执行。
◆安全工作履约综合评定为合格的,支付本季度安全工作过程履约保证金的100%。
◆安全工作履约综合评定为基本合格的,支付本季度安全工作过程履约保证金的50%。
◆安全工作履约综合评定为不合格的,不支付本季度安全工作过程履约保证金。 第9条 年度履约总评:快轨公司安全质量监察室依据土建监理单位安全工作季度履约考评情况,在次年第一季度对土建监理单位进行总评:
1、对全年安全工作季度履约综合评定均为合格的监理单位,由安全质量监察室提出年度奖励方案(附表14)并经审批后,给予本年度监理费的5%的奖励,并由快轨公司发文全线通报表扬;
2、对一年内出现两次以上(含)安全工作季度履约综合评定不合格的监理单位,快轨公司将发文通报全线并函告其上级单位,直至终止合同。
3、奖励金管理:奖励金原则上用于奖励本标段负责安全工作的监理人员,不得挪做它用。
第10条 监理单位所监理的工程发生工程安全事故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应当承担相应的监理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11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在试用期间将根据各方意见定期进行修改。 第12条 本规定如有与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不符,按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13条 本办法由北京地铁15号线快轨公司负责具体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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