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电子政务云服务平台管理暂行办法
委、市政府信息中心、第三方机构、专家、申请单位等共同组成验收小组进行验收,并
出具验收报告。项目服务期以项目交付验收完成之日为计时计费起点,申请单位在服务开通的5个工作日内将完整的项目资料报市政府信息中心、市工信委备案。
第十五条 正式运行过程中,使用单位在充分考虑安全的情况下,确需对政务云资源需求进行变更时,需提交变更申请,市工信委、市政府信息中心审核通过后实施。对于重大变更的,须再次提交有关申请材料,并对应用系统重新进行性能和安全测试。
第十六条 使用单位不再使用政务云服务,须做好应用系统下线和数据迁移备份工作,并提交终止申请。通过审核后,由供应商回收相应云资源,终止有关服务。
第十七条 年度终了或项目服务期到期后,市财政局根据合同规定对供应商进行核算和结算。
第四章 安全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不得利用政务云平台侵犯国家、集体利益以及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政务云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未经使用单位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查看、修改云主机、云数据库、云存储等用户数据,不得泄露、篡改、损毁、复制和利用用户数据;
非法获取国家秘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电子政务云服务平台应同步开展同城数据备份服务,并根据使用单位需要提供异地备份服务,确保数据和业务系统运行安全。市工信委、市政府信息中心会同保 5 / 6
密、网监、网信等网络和信息安全主管部门定期开展电子政务云服务安全检查工作,对
发现的安全问题督促相关单位及时整改到位。
第二十条 使用单位要安排专人负责应用系统管理、安全、保密和安全审查,明确应用系统的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级别,并按照相应级别开展安全建设,加强日常监控,保障应用系统的安全运行。
第二十一条 供应商要按照国家信息安全相关规定,制定人员管理、用电安全、消防安全、防盗、防破坏、温度湿度控制等工作制度,并明确责任人。要加强对平台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所有人员应取得相应的上岗资格,并签订保密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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