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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
法学专业学生 凌萱
指导老师 曾玉珊
摘要:违约责任、侵权责任是两种性质不同的民事责任。侵权责任保护的是固有利益,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可能有侵权性违约行为、违约性侵权行为发生,产生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竟合的问题,《合同法》第122条赋予了当事人请求选择权,才使得将民法上侵权责任、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在合同法层面上有了比较的可能与必要。本文在分析两种责任共同点的基础上,试图从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的概念,他们的表现形式以及对此的处理三方面对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进行比较区别,从本质上对这两种责任在理论和实践上有一定的认识。
关键词:违约责任;侵权责任;竞合
On Concurrence of Liabilities for breach of Contract and
Liability for Tort
Student majoring in law LING Xuan
Tutor ZENG Yushan
Abstract: Breaking contracts and the infringement are different civil case duties of two kinds. What the duty of the infringement protects is a proper benefits. When signing, implementing in the process of the contract, it may have the infringement to break contract behaviors, the occurrence default of behavior infringements, and produce the default duty mixed with infringement duty problems. 《Contract Law》Article 122s gives the party concerned claim options, which makes civil law infringement duty, roughly mistake duty, break contracted duty have comparative of possibility and necessity on the level of Contract Law. This thesis on the analysis the foundation of the common point of two kinds of duties try to compare differences between these two kinds duties from three aspects such as duty for benefits, breaching producing, undertaking the duty, make up for losing and ( alleviate) origin of matter. In order to understand essentially these two kinds of duties, it is theoretically practice and have important meanings. Key words: coincidence; liability for tort; for default
法国学者黑尔维希曾断言:“一个法律构成要件只产生一个请求权。”这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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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曾被西方学者奉为请求权行使的重要原则。但是,现实中各种违法行为有其复杂性和多样性的特点,致使上述原则不断受到挑战,不可避免地发生了责任竞合的现象。
一、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概述
(一)竞合概念和特征
在社会行为中通常会发生这一行为既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又侵害他人人身权利的情形,这就构成了两种行为的竞合,为了了解这一法律概念,我们首先要知道什么是竞合!所谓竞合就是指由于某种法律事实的出现而导致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权利产生,并使这些权利之间发生冲突,而在裁判上仅能取其一而排除其他的情况。
责任竞合有三个特点,即:责任竞合是因某个违反义务的行为而引起的;某个违反义务的行为符合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责任构成要件;数个责任相互冲突。 (二)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的概念和特征
违约责任是违反合同的责任,侵权责任为侵犯人身权、财产权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当某一行为人实施的某一违约行为,有违约行为和侵权行为的双重特征,从而在法律上导致了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共同产生,即该行为既符合违约要件、又符合侵权要件时,则形成民事责任中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之竞合[9]。现实生活中有不少类似事例,比如:交付的啤酒因啤酒瓶爆炸致买受人受伤;受托人未尽到保密义务对外披露委托人的隐私等。
那么要从本质上了解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我们要知道他们发生竞合的主要特征:必须是同一不法行为。如果行为人实施两个以上的不法行为引起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同时发生的,应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承担不同的责任。同一不法行为既符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又符合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使两个民事责任在同一不法行为上并存。必须是同一民事主体。引起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同时发生的同一不法行为,是由一个民事主体实施的。这一不法行为同时符合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因而,其可能承担双重责任的主体是同一人,其可能享有双重请求权的主体也是同一人。只能发生同一给付内容。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同时并存,相互冲突,但当事人只能获得一次给付满足,如同时并存获多次满足,对行为人是不公平的 [2]。
(三)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区别
尽管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是不可避免的现象,但竞合现象并不能抹杀两类责任之间的区别,具体来看,两类责任的主要区别体现在:
1.归责原则不同。违约责任适用严格责任原则,侵权责任主要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2.举证责任不同。在违约责任中崮为适用严格责任原则,受害人只需要证明对方有违约行为,自己因此受到损害即可;在侵权责任中,由于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受害方必须证明侵权人主观上有过错。
3. 责任构成要件和免责条件不同。在违约责任中,行为人只要实施了违约行为,且不具有有效的抗辩事由,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但在侵权责任中,损害事实是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成立的前提条件,无损害事实,无侵权责任的产生。在违约责任中,除了法定的免责事由餐,当事人还可以约定免责事由;在侵权责任中,免责事由只能是法定的,当事人不能事先约定免责条件,也不能对不可抗力的范围事先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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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责任形成不同。侵权责任主要采用损害赔偿的方式;违约责任除了损害赔偿外,还可以采用违约金、解除合同、定金罚则等方式。
5.责任范围不同。合同的损害赔偿责任主要是财产损失的赔偿,不包括对人身伤害的赔偿和精神损害的赔偿责任;侵权责任的损害赔偿不仅包括财产损失的赔偿,而且包括人身伤害和精神损害的赔偿,其赔偿范围不仅应包括直接损失,还应包括间接损失。
6.对第三人的责任不同。合同责任中,如果因第三人的过错导致合同债务不能履行,债务人首先应向债权人负责,然后才能向第三人追偿。而在侵权责任中,行为人只对因自己的过错导致他人损害的后果负责。
7.诉讼管辖不同。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而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3]
二、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的表现形式
(一)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发生竞合的原因
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不法行为人与受害人之间是否存在着合同关系,不法行为人违反的是约定义务还是法定义务,侵害的相对权(债权)还是绝对权(物权、人身权),以及是否造成受害人的人身伤害等。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上述的区别可能只是相对的,同一违法行为可能符合不同的责任构成要件,即这两种责任产生竞合的原因。具体来说有如下四种。第一,合同当事人的违约行为同时侵害了法律规定的强行性义务,包括保护、照顾、保密、忠实等附随义务和其他法定的不作为义务。第二,在某些情况下,侵权行为是直接构成违约的原因,这就是所谓侵权性的违约行为。第三,不法行为人实施故意侵害他人权利并造成损害的侵权行为时,如果加害人与受害人之间事先存在一种合同关系,那么加害人对受害人的损害行为,不仅可以作为侵权行为对待,也可以作为违反了当事人事先约定的义务的违约行为对待。第四,一种违法行为虽然只符合一种责任构成要件,但是法律从保护受害人的利益出发,要求合同当事人根据侵权行为制度提出请求和提起诉讼,或者将侵权行为责任纳入到合同责任的范围内(如产品责任)[6]。
(二)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发生竞合在合同中的具体表现
1.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的合同表现形式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现象在任何合同关系中都有可能产生,一般发生在有偿合同关系中,只要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并且侵害了对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损害其人身的,即行为人实施了违约性的侵权行为或者侵权性的违约行为,均构成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通常发生在下列合同关系中:(1)买卖合同中的责任竞合现象。(2)运输合同中的责任竞合现象。(3)租赁合同中的责任竞合现象。(4)雇用合同中的责任竞合现象。(5)保管合同中的责任竞合现象。(6)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的责任竞合现象。(7)承揽合同中的责任竞合现象。(8)赠与合同中的责任竞合现象 [7]。
2.两种责任发生竞合在合同中的具体表现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是伴随着合同法和侵权法的独立而产生的,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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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既体现了违法行为的复杂性和多重性,又反映了合同法与侵权法既相互独立又相互渗透的状况。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不法行为人与受害人之间是否存在着合同关系,此合同关系也即是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产生的基
[8]
础法律关系 。当事人双方签订合同后,一方当事人实施了侵权行为,而同时该侵权行为又违反了合同义务,造成违约,这就必然产生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在侵权行为发生之前,当事人之间存在一种合同关系,这是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发生的主要原因。只要存在合同关系,就有可能产生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现象,
在买卖、租赁、医疗、保管、运输等合同关系中此竞合现象则较为常见 [1] 。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中,出卖人因故意或过失出卖存有瑕疵的标的物于买受人并致其受到损害的,出卖人依合同法规定应负违约责任,依侵权法应负责买受人的人身、其他财产损害的侵权赔偿责任,从而发生责任竞合现象。租赁合同,在租赁合同中,因出租人提供的租赁物瑕疵侵害承租人的身体健康或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因承租人的过失行为致租赁物毁损、灭失时,均可产生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医疗合同,对医疗事故,依医疗合同规定,医院或医务人员应负违约责任,因提供医疗服务的一方有义务注意不因其过错发生医疗事故,否则即违反合同义务;而依侵权法规定,应负医疗事故的侵权责任,因过错发生的医疗事故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保管合同,保管人因过错行为致保管物损害,依保管合同应负违约责任,因为保管人违反了妥善保管的义务;依侵权法规定,保管人因过错毁损他人财产,应负侵权损害赔偿责任。运输合同,无论客运合同或货运合同,经常出现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问题。我国《合同法》第302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311条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对于上述承运人违反运输合同义务的行为,如因其过失而发生,也同时构成侵权行为。
三、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处理
(一)发生竞合的处理模式
世界各国法律基本上都是采取排斥受害人可以实现双项请求权的制度,均认为受害人只能实现其中一项请求权,加害人不能负双重民事责任。
从立法和判例上看,主要有以下三种处理模式:禁止竞合。即合同关系当事人不得将对方的违约行为视为侵权行为,只有在没有合同关系时才产生侵权责任。认为,承担合同义务的债务人不可能对合同关系以外的侵权责任有所预见,其只能对其债务范围及不履行债务的后果有所预见。限止竞合。即原则上承认责任竞合,但对选择诉讼有一定限制。认为,只有在被告既违反合同法律规范又违反侵权法律规范,并且后违反侵权法律规范即使在无合同关系下也构成侵权时,原告才有双重诉因的诉权。同时,两种赔偿责任不得互相排斥。允许和选择竞合。即原告基于违法行为而产生的两个请求权,既可以提起合同之诉,也可以提起侵权之诉。并且一项请求权因时效届满被驳回时,还可以行使另一项请求权。认为,合同法律规范和侵权法律规范不仅适用典型的违约行为和侵权行为,也应当共同适用于双重的违法行为[10]。1999年3月,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正式从立法上明确允许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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