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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ord完整版)2019年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第一章考点汇总,推荐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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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初级会计实务《经济法基础》第一章考点汇总

第一章 总论

第一节 法律基础

一、法和法律

(一) 法和法律的概念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以权利义务为主要内容,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行为规范及其相应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狭义的法律专指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 (国家立法机关) 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广义的法律则指法的整体,即 “法”。

(二) 法的本质与特征

1.法的本质。

法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的体现。

2.法的特征。

(1) 法是经过国家制定或认可才得以形成的规范,具有国家意志性。

(2) 法凭借国家强制力的保证而获得普遍遵行的效力,具有国家强制性。

(3) 法是确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具有规范性。

(4) 法是明确而普遍适用的规范,具有明确公开性和普遍约束性。

二、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是由法律关系的主体、法律关系的内容和法律关系的客体三个要素构成的。

法律关系主体是指参加法律关系,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能够参与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自然人 (公民)、组织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国家。法律关系的主体资格包括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两个方面。

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法律关系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法律关系的客体主要包括物、人身人格、非物质财富和行为四大类。

三、法律事实

法律事实是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直接原因。按照是否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作标准,可以将法律事实划分为两大类: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

法律事件是指不以当事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法定情况或者现象。事件可以是自然现象,也可以是某些社会现象。

法律行为是指以法律关系主体意志为转移,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人们有意识的活动。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法律行为做不同的分类。

四、法的形式和分类

(一) 法的形式

法的形式,即法学上所称的法的形式渊源,是指法的具体的表现形态,即法是由何种国家机关,依照什么方式或程序创制出来的,并表现为何种形式、具有何种效力等级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我国法的主要形式有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特别行政区的法;规章;国际条约等。

不同形式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之间是有效力等级和位阶划分的,在适用时有不同的效力。

(二) 法的分类

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法做不同的分类。

五、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

法律部门划分的标准首先是法律调整的对象,即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其次是法律调整的方法。

一个国家现行的法律规范分类组合为若干法律部门,由这些法律部门组成的具有内在联系的、互相协调的统一整体即为法律体系。

我国现行法律体系大体可以划分为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等主要法律部门。

第二节 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

一、经济纠纷的概念与解决途径

经济纠纷是指市场经济主体之间因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的矛盾而引起的权益争议,包括平等主体之间涉及经济内容的纠纷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行政管理相对人与行政机关之间因行政管理所发生的涉及经济内容的纠纷。

解决经济纠纷的途径和方式主要有仲裁、民事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二、仲裁

(一) 仲裁的概念和特征

仲裁是指由经济纠纷的各方当事人共同选定仲裁机构,对纠纷依法定程序作出具有约束力的裁决的活动。

仲裁具有三个要素或者特征:(1) 仲裁以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为基础; (2) 仲裁由双方当事人自愿选择的中立第三者 (仲裁机构) 进行裁判; (3) 仲裁裁决对双方当事人都具有约束力。

(二) 仲裁的适用范围

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下列纠纷不能提请仲裁:(1) 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2) 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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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初级会计实务《经济法基础》第一章考点汇总 第一章 总论 第一节 法律基础 一、法和法律 (一) 法和法律的概念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以权利义务为主要内容,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行为规范及其相应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狭义的法律专指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 (国家立法机关) 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广义的法律则指法的整体,即 “法”。 (二) 法的本质与特征 1.法的本质。 法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的体现。 2.法的特征。 (1) 法是经过国家制定或认可才得以形成的规范,具有国家意志性。 (2) 法凭借国家强制力的保证而获得普遍遵行的效力,具有国家强制性。 (3) 法是确定人们在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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