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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4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3.1.4.1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按《产品认证通用实施规则》9.1条款规定执行。 3.1.4.2 认证时限
认证时限是指自受理申请之日起至颁发认证证书时止所实际发生工作日,包括型式试验时间、工厂审查后提交报告时间、认证结论评定和批准时间、以及证书的制作时间。
型式试验时间按申请产品的耐久性试验确定,一般45个工作日(因检验项目不合格,企业进行整改和复试的时间不计算在内),从收到样品和检测费用起计算。
工厂审查后提交报告时间为5个工作日,以审核员完成现场审查、收到生产厂递交的符合要求的不符合项纠正措施报告之日起计算。
认证结果评定、批准时间及证书制作时间一般不超过15个工作日。 3.1.5 获证后的监督
3.1.5.1 获证后监督检查的频次按《产品认证通用实施规则》11.2条款规定执行。 3.1.5.2 监督的内容
获证后监督的主要内容按《产品认证通用实施规则》11.3条款规定执行,必要时抽取样品送检测机构检测,见3.1.5.3。
《产品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规定的第3.3,3.4,3.5,3.8,3.9是每次监督复查的必查项目。其他项目可以选查,每3年内至少覆盖《产品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中的全部项目。
监督复查时间根据所申请认证产品的单元数量确定,并适当考虑工厂的生产规模。 3.1.5.3 获证后的抽样检测
产品监督检验按《产品认证通用实施规则》11.4条款规定执行。
抽样检验的样品应在工厂生产的合格品中(包括生产线、仓库、市场)随机抽取。抽样检验的数量与型式试验样品数量相同。
对抽取样品的检验由认证机构指定的检测机构在45个工作日内完成。 3.1.5.4 监督结果
监督结果按《产品认证通用实施规则》11.5条款规定执行。 3.2 批量检验认证模式 3.2.1批量检验申请 3.2.1.1 申请单元划分
参照3.1.1.1要求进行,并提供申请产品的数量。 3.2.1.2 申请文件
申请产品批量检验应提交正式申请,并至少随附以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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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b) 采用的国家/行业产品标准和/或采购双方的协议(合同)中约定的执行标准、技术要求(检验要求);
c) 申请批量检验产品的名称、型号;
d) 所申请批产品的生产批号、图片、使用说明书; e) 供应厂商(受委托加工方)名称、厂址; f) 需要时,NSCC所要求提供的其它有关资料。 3.2.2 批量检验方法 3.2.2.1 抽样方案
批量检验抽样方案按照GB/T2828.1-2003(ISO2859-1:1999)标准中正常检验一次抽样方案的AQL2.5执行。 3.2.2.2 检验要求
根据国家/行业的产品标准和或购需双方签定的合同(协议)中约定的执行标准、技术要求(检验要求),按上述抽样方案进行现场抽样检验并判定。 4 认证资格
4.1 认证资格的保持(批量检验认证模式不适用)
按《产品认证通用实施规则》9.2条规定执行。 4.2 认证资格的变更(批量检验认证模式不适用)
按《产品认证通用实施规则》9.3、9.4条规定执行。
4.3 认证资格的暂停、恢复、注销和撤消(批量检验认证模式不适用)
按《产品认证通用实施规则》9.5、9.6、9.7、9.8条规定执行。 5.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批量检验认证模式认证证书仅对该批次认证产品有效。 按《产品认证通用实施规则》10条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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