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重大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质量控制
照要求分别报告有关方。
8.4.5 施工质量不合格,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1 施工质量影响工程的功能、性能及存在安全隐患应返工处理,自检合格后可重新进行验收。
2 经过加固补强、修复缺陷,不影响功能和安全使用的经返修处理,自检合格后可重新进行验收。
3 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能够达到设计要求的检验批,应予以验收。
4 经有资质的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认可能够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检验批,可予以验收。
5 对于存在于分项、分部工程中发生的外形尺寸改变,但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可按技术处理方案和协商文件进行验收。
6 通过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严禁验收。
9 工程设备管理
9.1 一般规定
9.1.1 设备采购单位应编制设备采购质量控制程序,依法对主要设备采购实行公开招标,采购的设备应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 9.1.2 设备采购应按合同规定的设备质量特性、设计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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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和验收规范编制采购方案和计划,并严格执行设备采购评审制度。
9.1.3 设备采购单位应组织做好设备的开箱检验工作,确保设备的完好以及资料的完整。
9.1.4 设备保管单位应按有关设备维护保管规程和厂家的特殊要求,做好现场设备的管理工作。
9.2 设备采购
9.2.1 建设单位技术负责人主持主要设备技术规范书的评审。 9.2.2 采购单位应做好对设备供应厂商的选择、评审工作,对供货厂商的资质和能力进行评价,建立合格供货商名录。 9.2.3 设备采购合同应明确所采购设备的种类、规格、型号、数量、交货期、质量性能要求、验收标准以及产品验证的具体要求。 9.2.4 设备采购应遵循国家倡导的产业政策,不得采购国家已明令淘汰的设备。
9.3 设备验收
9.3.1 采购单位应依据合同技术文件要求,组织对设备进行验收。 9.3.2 采购单位应加强对设备制造过程的监管或委托有资质的设备监理单位实施设备制造过程的质量验证工作,对设备制造质量进行监管和控制。但采购方或监理代表参与设备监造与检验,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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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被视为免除供货厂商应承担的设备质量保证责任,也不能代替制造单位的产品质量检验。
9.3.3 对所采购的设备、产品有检测和试验要求的,采购单位或其合同单位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9.4 设备运输
9.4.1 设备运输单位应按合同规定完成设备的提货运输工作,执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关于交通运输、装卸管理等有关规定,负责对运输安全质量进行控制、保证产品出厂时的原始质量状态,并确保设备运输安全、可靠。
9.4.2 对于重要设备运输,运输单位应编制运输方案和安全措施,并做好对每个作业环节的监督和控制。
9.5 设备开箱检验
9.5.1 设备开箱检验是对设备的外观质量、数量、文件资料及其与实物的对应情况进行检验。
9.5.2 设备开箱检验应由采购单位或设备保管单位安排计划并组织实施,采购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供货厂商、保管单位等共同参加。对进口设备开箱检验,还应有商检局人员参加。 9.5.3 设备采购单位或设备保管单位负责设备开箱资料的清点、收集及向建设单位的移交,并及时向施工单位提供一份完整开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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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
9.5.4 开箱检验报告应由组织开箱单位负责填写,各参加方会签。报告应详细填报开箱检验情况,开箱检验不符合项应由采购单位负责调换、索赔等处理事宜,由组织开箱单位负责对不符合项进行闭环管理。
9.6 设备现场保管
9.6.1 设备现场保管工作范围应包括设备运抵现场后交接验收、库场保管、开箱检验、领用出库、安装就位、现场保管维护等,直至移交建设单位,相关单位应按合同承担相应的质量管理责任。 9.6.2 设备保管单位应按合同要求制定设备保管措施,并按技术要求做好设备保管保养,形成记录。
9.6.3 设备领用出库后,施工单位应做好设备临时保管及安装后的成品保护,按规定做好设备的维护、保管保养工作,直至移交建设单位。
9.7 设备缺陷处理
9.7.1 发现设备缺陷,建设单位或使用单位应组织有关单位确认设备缺陷性质、分析缺陷原因、明确责任单位。
9.7.2 建设单位组织设备供应商编制缺陷处理方案,报建设、监理单位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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