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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电信业务和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备案
获准经营基础电信业务或在跨地区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公司,应当凭经营许可证到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办理备案手续。未办理备案手续的,不得在当地经营电信业务。 法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公布的规章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号) 实施主体
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 受理单位
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 许可条件
申请基础电信业务和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备案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依法取得工业和信息化部颁发的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且拟备案的电信业务、地域范围分别与经营许可证中载明的“电信业务种类”和“业务覆盖范围”相一致。
(二)负责当地业务经营、客户服务等事务的相应机构应当符合经营许可证的要求。
(三)有在申请地开展业务的可行方案。 提交材料
(一)负责当地业务经营、客户服务等事务的相应机构情况。内容包括:公司负责当地业务经营、客户服务等事务的相应机构的名称、通信、邮政编码、人、、电子信箱等。
(二)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三)公司负责当地业务经营、客户服务等事务的相应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章程等有关材料。
(四)在当地开展业务的方案。 审批时限
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在收到备案材料后,对材料齐全的,应当在15个日内出具备案确认书,并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对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在5个日内书面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备案材料中第一项所列材料发生变化的,负责当地业务经营、客户服务等事务的相应机构应当在20日内,向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报告。 收费标准 无 办理流程
见各省通信管理局站 许可结果
见各省通信管理局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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