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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2016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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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

(2016修正)

【法规类别】人事管理人大议事

【发文字号】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8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6.04.21 【实施日期】1990.04.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

(1990年4月8日上海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0年5月24日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7年4月26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08年11月26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12年9月26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根据2016年4月21日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 1 / 3

修改〈上海市区县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实施细则〉等5件地方性法规的决

定》第五次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以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坚持“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方针和德才兼备的标准,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照法律程序办事。

第三条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设立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在市人大常委会领导下负责有关任免事项的审查工作。

第二章 任免范围

第四条 本市国家权力机关中的下列人员由市人大常委会任免:

(一)在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因为健康情况不能工作或者缺位的时候,根据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提名,由市人大常委会在副主任中推选一人代理主任的职务,直到主任恢复健康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主任为止。

(二)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提名,通过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的任免。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人选,必须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提名。

(三)根据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提名,通过市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 2 / 3

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的任免。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人选,必须在

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中提名。

(四)根据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提名,通过市人大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委员和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研究室主任的任免。

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市人大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主任缺位或者不驻会的,根据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提名,由市人大常委会在副主任委员或者副主任中推选一人主持工作。

第五条 本市国家行政机关中的下列人员由市人大常委会任免:

(一)在市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根据市长或者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提名,从副市长中决定代理市长。

(二)根据市长的提名,决定任免个别副市长,由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备案。 (三)根据市长的提名,决定任免属于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的秘书长、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局长,由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备案。

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依据国务院的批复文件确定。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将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变化情况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并提供国务院有关批复文件。

第六条 本市国家审判机关中的下列人员由市人大常委会任免:

(一)在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根据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或者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提名,从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中决定代理院长。

(二)根据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提名,决定任免市各中级人民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院长。

(三)根据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的提名,决定任免上海铁路运输法院院长;任免市高级人民法院和市各中级人民法院、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上海铁路运输法院的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 3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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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2016修正) 【法规类别】人事管理人大议事 【发文字号】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8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6.04.21 【实施日期】1990.04.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 (1990年4月8日上海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0年5月24日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7年4月26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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