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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历史研究法》读书报告
摘要
《中国历史研究法》是近现代著名历史学家钱穆先生根据自己在香港的八次历史学术演讲总结整理而来。此书一共有如何研究通史、政治史、社会史、经济史、学术史、历史人物、历史地理、文化史八章组成,本文主要谈论的是对第二章“如何研究政治史”的见解及看法。钱穆先生是著名的思辨史学专家,所以本文充分使用思辨历史研究方法,通过对史料进行分析、综合,从中归纳、总结出历史发展的线索及其规律。又运用分析比较的方法诠释钱穆先生对中国古代政治史的观点。 关键词:、政治制度、重要性、特殊性、传统性
(一)钱穆简介
钱穆是中国近现代史上极具影响力的国学大师,他曾在北大、西南联大、燕京大学、武汉大学等多所民国名校任教,是与傅斯年、陈寅恪等齐名的历史学家。他知识渊博,对历史的见解独到、深远而正确。民国文坛领袖胡适先生对钱穆也尊重有加。
钱穆在北大史学系讲中国先秦史,有人问胡适关于先秦诸子事,胡适总是说;“对于先秦历史钱穆比我了解,请去问他。”《中国历史研究法》一书介绍了大量历史研究的方法,是钱穆先
生晚年对其一生研究中国历史经验的总结,对于我们学习与研究中国历史有很好的借鉴与学习价值。
(二) 中国政治史的重要性
政治史重在研究制度。而对于中国而言,上下五千年不断完善与成熟的古代政治制度中凝聚结中国人大量的智慧与精华。钱穆先生说:“若不明白中国历代政治制度,可说就不能懂得中国史”,1可见政治史在中国历史上的重要地位。中国历史的政治制度,传袭五千年,就是在今天,亦有很多传统制度保留着,像元朝时建立的行省制度就一直沿用到今天。这说明中国历史上的政治制度,有很多有其巨大的魅力,可以维持久远而不衰。所以若想研究明白中国历史,不研究点政治史是不行的。
(二)中国政治史的特殊性
没有特殊性,就不成为历史。特殊性是历史最重要的属性,每一国家民族的历史都有其区别于其他国家的地方。中国历史区别于他国最显著的特殊性就体现在政治上,亦可以说中国民族性最擅长政治,最重视制度的建设。我们依靠优良的政治制度完成了大一统的局面,我们也是依靠优良的政治制度维持此大一统局面数千年而不变。因此研究中国史,该特别注意政治制度一面。
但研究中国政治政治制度需坚持实事求是的态度,应该充分认识到中国政治制度自身的特殊性,认识到与西方政治制度的区别,否则有可能产生误区。
中国近代历史是一段耻辱的历史,一场又一场的侵略战争,一份又一份的不平等条约让国人认识到我们已经落后于西方,于是我们开始全面向西方学习,我们开始用西方史学的观点来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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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历史研究法》P28页 钱穆 三联书社 北京 2001
我们的历史。但因为中西方历史是截然不同的,“而近代以来很多学者只顾照搬西方人意见,就没有关注到中国历史自身的特殊性,把中国史硬装进去,通过西方史的角度来看中国历史,把中
2国历史看得一无是处。”就是在今天,这种思想观念仍旧广泛存在,
照搬西方人的观点带来的混淆影响仍旧大量存在。
就举大家耳熟能详的“封建社会”一词为例,”其实今天所谓的封建社会,乃是西方历史上的产物,只因中国人拿自己固有的封建二字,来翻译西方历史,遂有此一名词,以至中西双方混淆不明。”3本文通过中西方同时期比较历史学的方法充分论证这一点。
先从政治层面上比较来看,封建本是“封邦建国”的意思,是指周代时候的分封制,但是在秦始皇统一六国后,我们已经“废分封,设郡县”,所以之后的两千多年时间里中国的政治制度主要是郡县制。但是现在历史的划分却把秦以后高度中央集权的郡县制度给确定为中国的封建社会,它与欧洲历史的封建社会其本质是截然不同的。
而欧洲历史上的封建社会,与中国的中央集权制度相比,它是一种松散的封土制度。罗马帝国崩溃了,各地一片混乱,没有一个统一的政权。社会无所依存,于是一班人相率投靠小贵族,小贵族又各自投靠依附于大贵族。他们在政治要求上,亦同样希望有统一政权,但却无法实现。在他们那时期虽有所谓的神圣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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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历史研究法》P32页 钱穆 三联书社 北京 2001 《中国历史研究法》P36页 钱穆 三联书社 北京 2001
马帝国,但只是一理想,一空中楼阁,在人心想象中的一个影子组织而已。4因此从政治层面上来看,中西历史之所谓封建,是截然不同的二物。
“再从经济层面上而言,西方封建社会中,有贵族与平民两阶级。贵族即大地主,平民则是地主土地上所统辖的农奴。但在中国历史上,自秦至清,在上始终有统一政府。统一政府下并有郡县地方政府。是否可说那时社会上的知识分子即等于西方封建社会中的大地主?中国社会知识分子也有拥有田产收田租者,可是在他们田产上从事耕种的民户,是否亦相等于西方封建社会下农奴的身份?首先中国社会知识分子,并不等同于封建贵族。其次绝大多数农民,都属于统一政府下之自由公民,则如何可说中国社会即相等于西方中世纪的封建社会。”
西方封建社会的地主阶级,是世袭的封建贵族。但中国历史上的土地兼并,则是民间一种自由买卖行为。士人经选举或考试,获得政府职位,靠其俸禄所得而购置些田产,或者商人通过经商致富购置田产,理所归私人所有。但此等地产,并无明定世袭之权利。往往传经一两代之后,又转为他人所有。而且中国历史上之知识分子及士大夫阶层及其耕户,同样都受政府法令统制。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在经济上,贫富虽有差异;在法律上言,则无显著之身份分别。国家对于抑制土地兼并及平均地权,屡有新法令的规定和措施。如何说中国秦代以后的社会,便与西方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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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历史研究法》 P37页 钱穆 三联书社 北京 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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