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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
估技术鉴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房地产评估
【发布部门】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1.09.26 【实施日期】2011.09.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技术鉴定办法(试行)》
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房屋征收部门、市国土资源房屋评估和经纪协会,各房地产评估机构:
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保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顺利进行,我局制定了《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鉴定办法(试行)》,并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查登记(渝文审[2011]75号),现予以公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技术鉴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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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技术鉴定行为,维护房屋征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房屋征收评估结果的客观、公平、公正,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国务院令590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结合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技术鉴定(以下简称鉴定)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鉴定是指重庆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评估专家委员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以及专业技术规范,受理房屋征收当事人的申请,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做出的复核结果进行审核,出具书面鉴定意见的行为。
第四条 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成立评估专家委员会,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做出的复核结果进行鉴定。
评估专家委员会由房地产估价师以及价格、房地产、土地、城市规划、法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具体事务工作由市国土资源房屋评估和经纪协会(以下简称评估协会)承担。 2 / 3
第五条 房屋征收当事人对原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
起10日内,向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对原评估机构做出的复核结果进行鉴定。
评估专家委员会应当自受理鉴定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评估报告的评估程序、评估依据、评估假设、评估技术路线、评估方法选用、参数选取、评估结果确定方式等评估技术问题进行审核,出具书面鉴定意见。
第六条 评估协会负责鉴定的接件、发件工作。
评估协会接收鉴定申请后,材料齐备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移交评估专家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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