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动产质押监管业务操作规程
1、贷款发放前一日,银行发放书面通知,要求监管公司再次确认质押物数量、质量并根据银行定价汇总质押物总金额,并书面答复银行;
2、监管员应严格按公司规章制定的《监管员工作职责》、《监管员工作要求》开展工作,每日认真填写《质押物日记帐》,发现质押物总金额达到预警线时,及时汇报公司、银行,并向银行出具《预警报告》,在此之前,监管公司有权代表银行对质押物保全; 3、如企业在质押物不够充足的前提下,按约定向银行规定帐户存入相应数额的保证金后,由银行书面通知监管公司,监管公司接通知后方可允许企业使用质押物;
4、每周汇总企业质押物情况,并向银行出具书面报告《质押物情况表》、《监管情况报告书》,如质押物价格异动则向银行出具价格信息报告。 三、业务结束
1、企业还清贷款后,由银行向监管公司出具《解除监管通知书》,监管公司根据银行通知,解除对企业质押物的监管工作; 2、如企业贷款继续向银行申请贷款并依旧是动产质押,监管公司则按银行要求重新按此流程操作。 附《监管工作管理条例》
第四部分 收费标准及相关规定
一、出质人应按协议支付监管费用,费率原则上按每月0.8‰-2.4‰标准收取;
二、收费费率定价权在公司总经理,如遇特殊情况收费标准可适当降低。
第五部分 附则
一、 建立客户档案管理制度,一户一档,编号成册存档。 二、 本规程由本公司制定并负责解释,未尽事宜参照有关法律和规章制度执行。
佳欣物流投资限公司 2013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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