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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字发[2010]109号
南京大学关于学生参加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办法(试行)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19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09?46号)、《江苏省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苏教财?2009?48号)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宁高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意见》(宁政办发?2009?14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按照国务院、江苏省政府、南京市政府关于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和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总体要求,坚持参保自愿、各院系组织、政策引导、全面推进的原则;坚持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的原则;坚持筹资标准、补助标准、保障水平不低于原有公费医疗的原则;坚持重点保障大病医疗需求,逐步提高保障水平的原则;按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的原则,逐步将我校大学生纳入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
二、组织机构
1、成立南京大学医疗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小组成员由分管校领导及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财务处、人事处、学生工作处、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离退休工作处、校医院、海外教育学院、校工会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2、南京大学医疗保险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医疗保险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医保办”),负责医保工作的专项协调组织。医保办设在校医院,成员由校医院、学工处、研工部、财务处等相关部门的同志组成。
三、参保范围
自2010年9月1日起,我校新入学的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含统招、委培、自费、专业学位)及2009年前入学未参加医疗保险的学生(以下统称“大学生”),按自愿原则参照本办法参加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不参加居民医保的学生不享受学校公费医疗待遇。2010年前入学的已经办理公费医疗和商业保险的在校生仍按照原公费医疗政策执行,如本人自愿参加2010年居民医保,可在学工处或研工部登记后到医保办办理相关参保手续。
四、筹资标准
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宁高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意见》,大学生参加居民医保筹资由个人和政府共同分担。筹资标准为220元/人〃年,其中个人缴纳100元/人〃年,同级财政补助120元/人〃年。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特困)的大学生,凭低保证复印件、户籍所在区(县)民政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由学工部、研工部、医保办送市医保中心审核确认合格后,由同级财政补助参保费用。
五、参保方式
每年在新学年开学时,由学校统一组织和办理大学生参保登记、缴费等有关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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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报登记。符合参保条件的在校大学生,提供相关信息资料,学校每年在新生入学后至当年9月底前,完成大学生个人信息采集、资格审核并登记造册,统一到南京市医保中心办理参保手续,并办理《南京市民卡》。
2、缴费时间。大学生参加居民医保按学年缴费,每学年9月1日至9月30日为缴费期。保障期为当年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
3、大学生个人缴费部分由学校统一组织代收代缴。不参加居民医保的大学生,在校期间不享受任何医疗待遇。
4、续保管理。按照市医保中心规定,新生参加居民医保后,应在每学年9月1日至9月30日办理缴费续保登记手续。未按规定期限参保或参保中断后续保的大学生,可在下一学年缴费期内办理参保或续保手续,自缴费次月起满6个月等待期后,才能继续享受居民医保待遇;未及时续保在中断缴费期间和6个月等待期内所发生的医疗费由本人承担。
5、每学年10月份后入学或转学的大学生,应及时主动到校医保办办理参保申请登记,由校医保办统一到市医保中心补办相关参保手续。
六、医疗保障与待遇 (一)门诊医疗:
1、参加居民医保的大学生在校医院就诊自付50%,急性病急诊或因校医院条件限制、由校医院转诊到校外挂钩医院就诊的门诊医疗费用全年累计在1000元以上(即1001元以上部分),符合学校公费医疗报销范围的报销40%(全年限报1000元;每年6月下旬集中报销一次)。未经校医院转诊或在其他非挂钩医院的门急诊医疗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2、意外伤害(外伤、骨折等)门诊医疗费,经医保办登记备案,符合学校公费医疗报销范围的,在校医院就诊自付50%,校外挂钩医院报销40%,非挂钩医院报销30%,不设起付线、封顶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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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生育生产: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经过市医保中心登记备案,产前检查按40%报销,最高报销限额为300元;分娩住院者按市医保中心的相关政策执行,凭南京市民卡直接结算。
4、患有门诊大病(包括恶性肿瘤、重症尿毒症的血液透析治疗、器官移植后的抗排异治疗、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系统性红斑狼疮、精神病)的参保学生,凭本市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或专科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和经主任医师签字、医院盖章同意的《门诊大病申请表》,到市医保中心办理《门诊大病证》。凭《南京市民卡》和《门诊大病证》可到一所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医保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医保基金支付75%。
(二)住院医疗
1、参保大学生到校外医院住院,必须持《南京市民卡》到校医院转诊后的医保定点医院就诊,出院时凭《南京市民卡》直接结算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具体保障标准见下表: 就诊 类别 个人起付标准 三级医院 二级医院 住院 费用段 医保基金支付 比例 80% 85% 500元 起付标准以上 400元 起付标准以上 说明 一级医院 300元 起付标准以上 90% 1、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多次住院的,起付标准逐次降低,第二次及以上住院按规定住院起付标准的50%计算,但最低不低于150元。 2、因精神病病种住院治疗的,免收住院起付标准。 1、医保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与个人缴费年限挂钩。 2、参保缴费第1年,其住院、门诊大病和门诊医疗费用,医保基金累计最高支付限额15万元,连续缴费每增加1年,最高支付限额增加1万,最高可增加到22万元。 3、中断缴费再次参保的,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按第一年重新计算。 2、参保学生持《南京市民卡》在校医院住院,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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