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15.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十八号-化工
的影响等。
第九条 上市公司应当披露主要产品的销售模式、定价策略及报告期内价格变动情况,并按主要产品种类、细分行业对销售收入和相应的成本及其变动情况等进行分类汇总披露。
公司存在自销、他人代销、连锁、线上线下或多级经销等多种销售渠道的,还应当分类列示各主要销售渠道实现的收入及其相关会计政策。
第十条 上市公司生产过程中产出联产品、副产品、半成品、废料、余热利用产品等,影响重大的,应当披露以下销售情况:
(一)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联产品、副产品、半成品、废料、余热利用产品的名称、主要应用领域、产量、销售情况以及对公司的影响;
(二)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料、废渣、废液等对外销售的,应当披露报告期内处置情况,包括主要销售对象及其占比情况、定价方式和处置周期;
(三)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电力、蒸汽、余热等产品对外销售或用于除生产外用途的,应当披露报告期内销售情况,包括主要销售对象及其占比情况、合作方式和定价方法。
第十一条 上市公司应当披露报告期内发生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及其处理情况,并说明对公司当期及未来生产计划的影响。
报告期内国家、行业或公司的安全生产政策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结合自身情况,披露对公司生产运营和经营业绩的影响及公司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第十二条 上市公司从事高污染、高环境风险化工行业的,
应当披露报告期内环保投入情况及其占营业收入的比重。报告期内公司发生重大环保违规事件的,应当披露违规事件的具体情形、处理结果,及对公司产生的影响。
第十三条 上市公司应当披露报告期内以下重要财务信息: (一)固定资产投资情况。上市公司固定资产占比达到报告期末公司总资产50%以上的,应当披露新增固定资产投资规模、预计产能、建设周期、在建工程转固情况;
(二)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存货减值情况。公司计提大额减值准备的,应当披露减值资产或存货的具体类别、减值的确定依据、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对公司当期和未来业绩的影响;
(三)安全生产费计提情况。公司按照规定应计提安全生产费的,应当披露安全生产费的计提标准、报告期内计提和使用情况。报告期内安全生产费的计提标准发生变化的,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原因。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十四条 国内外或地区化工行业相关政策法规或其他行业影响因素发生重大变化,或发生其他行业性重大事件,对公司具有直接或重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及其对公司当期和未来发展的影响。
第十五条 上市公司主要产品价格、原材料价格、消耗能源价格等发生变动,影响重大的,应当披露价格变动情况、影响程度和应对措施。
第十六条 上市公司出现非正常停产、检修、整改、复产等情形,影响重大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影响程度和应对措
施。
第十七条 上市公司发生重大环保或安全生产事故,或公司取得或丧失重要生产资质或认证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并说明对公司当期与未来发展的影响,以及公司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第十八条 上市公司应当每季度披露以下主要经营数据,并按照主要产品类别分类列示:
(一)主要产品的产量、销量及收入实现情况; (二)主要产品和原材料的价格变动情况; (三)其他对公司生产经营具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三节 附则
第十九条 上市公司按照本指引披露行业、公司的整体情况,以及关键技术指标时,应当参照相关国家或国际标准,并注明该标准的名称、编号和制定机构。
第二十条 本指引由本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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