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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招标工作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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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 招标工作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公司系统招投标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电网公司招投标工作管理规定》(国家电网基建〔2005〕825 号)、《国家电网公司构建两级招标管理体系实施意见(试行)》(国家电网招标〔2006〕1178 号) 、《国家电网公司加强招投标管理工作的“十项规范”》(国家电网招标〔2006〕1181 号)等有关管理规定办法,结合公司系统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省公司系统招投标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维护平等竞争的市场秩序。

第三条 按照集团化运作、集约化发展、精细化管理、标准化建设的要求,省公司系统的招投标工作实行统一归口管理、集中规模招标,建立和完善招标工作机制、法律保障机制和监督机制。

第四条 省公司系统招投标工作坚持以合理的价格选择安全可靠的产品和优质的服务,保障电网的安全稳定运行,为建设坚强电网服务。

第五条 设备、材料招标严格执行国家、行业、国家电网公司及省公司有关技术标准,贯彻成熟、可靠、先进、经济、适用的原则,在保证质量、安全的前提下,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优先选择节能降耗的产品。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按照构建两级招标管理体系的要求,省公司系统招标项目由国网公司总部和省公司本部两级组织。

第七条 省公司成立招标管理委员会,主任委员由省公司总经理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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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主任委员由省公司分管招标工作的副总经理担任,常务委员由省公司其他领导及基建、生产、财务、招投标管理中心等相关部门领导组成,非常务委员由项目相关职能主管部门或专设机构领导组成,主要负责决定省公司系统招投标工作中的重大事项,指导招投标活动,负责招标项目的定标工作。成立招标监督领导小组,组长由省公司纪检组长担任,成员由监察、审计、政法部门领导组成,负责对省公司系统招投标活动进行全过程监督。成立招标法律保障小组,成员由省公司首席法律顾问及招标法律顾问组成。招标法律顾问包括省公司招标法律顾问和招标代理机构的招标法律顾问,负责省公司系统招投标活动法律保障工作。

第八条 省公司招投标管理中心是省公司系统招投标工作的统一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省公司系统招标工作的组织和管理,各基层单位不再单独组织招标工作。基层单位招标机构和人员继续保留,接受省公司招投标管理中心的统一领导,配合省公司集中招标管理工作,负责组织督促本单位各部门及其所辖的二级单位、控股县(市)供电公司招标需求计划上报,负责招标结果履行,负责招标范围以外的零星物资采购、工程发包组织工作等。

第九条 省公司系统招标项目需求计划实行分专业垂直管理,省公司本部各职能主管部门确定招标联系人,负责本部门各专业垂直管理范围内招标项目需求申报、做好招标前期工作,提交招标项目资料,选派技术人员参加投标人资格预审、招标文件审查,选派专业人员作为业主代表参加评标工作,基层单位各部门按专业对口的原则配合省公司本部各职能主管部门工作。

第三章 招标范围及标准

第十条 招标范围及标准严格按照国家及福建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电网公司构建两级招标管理体系实施意见(试行)》的规定执行,省公司系统各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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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招标工作由国网公司总部和省公司本部两级招投标管理中心组织实施。具体招标范围如下:

(一)国网公司总部集中招标范围

1. 新建、扩建(不含主变的单纯间隔扩建项目)、技改等330千伏及以上交流变电站内35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的变压器、组合电器(H-GIS)、断路器、隔离开关、电抗器、互感器、电容器、串补设备;新建、扩建、技改等330千伏及以上线路的铁塔、导地线(包括OPGW)、绝缘子等11类主要设备及材料;

2. 省(市、区)公司投资建设的220千伏新建、扩建输变电工程中的220千伏电压等级的变压器、组合电器、断路器、隔离开关、互感器、避雷器、铁塔、导地线、光缆、电缆、绝缘子等11类主要设备及材料;

3. 国网公司系统的电源项目、国际招标采购项目;

4. 国网公司系统信息化建设“SG186”工程相关的信息系统硬件(除计算机网络)、软件;

5. 国网公司总部直接投资项目(包括特高压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

6. 网省公司投资的500kV 及以上电压等级中单回线路长度在 300公里及以上、双回线路长度在 200 公里及以上的输变电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

(二)省公司集中招标范围

国网公司总部集中招标范围外的所有项目,由省公司统一负责,主要包括:

1. 220千伏及以上输变电工程项目除国网公司总部集中招标的主要设备、材料以及设计、施工、监理等项目外的项目。

2. 110千伏及以下输变电工程设备、材料、设计、施工、监理等项目。

3. 生产(含技改、大修、城网)、营销、农电、用户委托工程、小型基建、调度、通讯、科技、行政办公用品和大宗物资材料等项目。

省公司集中招标范围细化为招标目录,每年滚动修定发布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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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省公司招标标准

省公司系统新建、扩建、技术改造、大修等输变电工程项目,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1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5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3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必须进行招标。

除上述项目外,非工程建设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2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设备、物资、办公用品采购等项目必须进行招标。

第四章 招标管理

第十三条 招标管理工作坚持招标、评标、定标三分离的原则,省公司招投标管理中心负责制订招标工作细则,对招标组织机构职责、招标需求计划申报、招标公告发布、资格审查、招标文件编写审查、评标委员会组建、开标、评标、定标、合同签订及归档等工作程序作出具体的规范。《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招标工作细则》另行发布。

第十四条 加强招标工作的计划性,省公司招投标管理中心按照国网公司规定的时间和招标项目,组织有关单位上报年度集中招标计划和批次招标需求计划;每年12月份发布省公司系统下年度集中招标计划安排通知,组织省公司各部门招标需求计划申报。招标实行批次集中管理,对于年度已确定的基建、技改、大修等项目原则上全年进行一次性集中批量招标;对零散的、突发的、临时性的项目,实行单项招标,招投标工作做到有计划、按步骤规范实施,杜绝盲目性和随意性。

第十五条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方式。符合依法招标范围及标准的项目,均应采取公开招标方式,公开招标应当在国家发改委及省发改委指定的媒介上发布招标公告,220千伏及以下输变电工程招标可在省发改委指定的媒介上发布招标公告。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实行邀请招标应严格按照法规规定的程序上报政府部门审批;国际招标应按照《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开展。

第十六条 招标文件编制执行《国家电网公司招标文件编制导则(试行)》(国家电网招标[2006]1160号),22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的主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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