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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本协会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为3人。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最长不超过两届。(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并推选1名召集人。)
第三十一条 监事在单位会员、个人会员、社团从业人员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监事会中的从业人员代表由单位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
协会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本单位财务;
(二)对本单位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及负责人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本单位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及协会其它负责人的行为损害本协会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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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列席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议和协会重要行政会议。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设监事长一人,监事会议实行1人1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建立重大活动请示报告制度,凡涉及下列事项,须事前(中、后)向成都市民政局和成都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报告:
(一)接受境(内)外捐赠资助的; (二)发生突发事件、事故、问题的; (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的事项的; (四)被政府相关部门通报、查处、处罚的;
(五)组织、举办跨区域性的学术交流(研讨)、推介、展览的; (六)组织出境考察、交流的; (七)理事会换届;
(八)其它需要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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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其会费标准是:团体会员、理事单位:5000元/年;单位会员1500元/年;个人会员:100元/人/年。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专(兼)职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条 本协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资产和财务管理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四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审议后报会员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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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大会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务处理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登记管理机关成都市民政局和成都市交通运输委员会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成都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民间组织发展的相关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经 年 月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年 月 日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会议应到会员 人,实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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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实到 人,实到人数超过会员总数2/3,符合章程规定,经大会表决, 人同意, 人反对, 人弃权。
出席会议会员代表大会全体代表签字:
出席会议的全体理事会人员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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