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解读: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如何缴纳增值税
【解答】自2014年7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1年购买的小汽车,应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解读】2013年8月1日前,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财税〔2009〕9号文件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财税〔2014〕57号文件规定,自2014年7月1日起,财税〔2009〕9号文件第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中“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调整为“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4、一般纳税人出售已抵扣过进项税额的小汽车,税率是多少?
【解答】购买时已经认证抵扣过的小汽车,再销售时按17%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解读】财税〔2013〕106号文件附件2规定,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5、一般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按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如何填写申报表?
【解答】不含税销售额,填列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第11行“3%征收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的劳务”栏及《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第5行“按简易办法计税销售额”栏;
应纳税额,填列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第21行“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栏;
减征的1%,填列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第23项“应纳税额减征额”栏。
6、一般纳税人2015年9月销售其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但购进该固定资产时是小规模纳税人,因此没有抵扣过增值税进项税额,销售时按照什么税率缴纳增值税?
【解答】自2014年7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购进该固定资产时是小规模纳税人,没有抵扣过进项税额的,现在销售应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解读】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规定,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这种情况下,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可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同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规定,自2014年7月1日起,将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中“可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修改为“可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7、小规模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按照什么税率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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