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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如何缴纳增值税?
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企业较为常见的业务,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如何计算缴纳增值税?如何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此类问题成为纳税人持续咨询的热点。 一、法律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
二、咨询热点
1、一般纳税人2008年12月31日(含)以前购入固定资产时,按规定不予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现在销售应按照什么税率缴纳增值税?能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解答】自2014年7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解读】财税〔2008〕170号文件规定,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
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国税函〔2009〕90号文件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根据财税〔2008〕170号文件和财税〔2009〕9号文件等规定,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财税〔2014〕57号文件规定,自2014年7月1日起,财税〔2008〕170号文件第四条第(二)项和第(三)项中“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调整为“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2、一般纳税人2009年1月1日及以后购入固定资产时,按规定已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现在销售应如何缴纳增值税?
【解答】购买时已经认证抵扣过的固定资产,再销售时按17%适用税率征收。
【解读】财税〔2008〕170号文件规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3、一般纳税人销售2011年(注:2013年8月1日以前)购买的游艇、摩托车、小汽车,购进时依法不予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现在销售时应如何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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