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类项目
备案时限:取得动漫企业证书或重点动漫企业证书或重点动漫产品文书之后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并于纳税年度终了后至次年3月底前报送相关资料
报送资料:(一)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时提供以下资料: (1)《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登记表》;(2)本年度有效的“动漫企业证书”复印件(或年审合格证明)、或“重点动漫企业证书”复印件(或年审合格证明),或本年度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产品列表、“重点动漫产品文书”;(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纳税年度终了后至次年3月底前提供以下资料: (1)动漫企业经营动漫产品的主营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比例说明;(2)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产品收入占主营收入的比例说明;(3)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或通过国家动漫人才专业认证的、从事动漫产品开发或技术服务的专业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及研究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4)动漫产品的研究开发费用占企业当年营业收入的比例说明;(5)享受重点动漫产品或重点动漫企业税收优惠的,还需提供《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二条、第十三条有关规定的有效证明;(6)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十六、非营利组织
优惠对象: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为免税收入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税〔2009〕123号
备案时限:企业首次申报享受减免税前
报送资料:(1)《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登记表》;(2)申请报告;(3)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组织章程或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制度;(4)税务登记证复印件;(5)非营利组织登记证复印件;(6)申请前年度的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公益活动和非营利活动的明细情况;(7)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申请前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8)非营利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前年度的年度检查结论;(9)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十七、小型微利企业
优惠对象: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税函〔2008〕251号、财税〔2009〕133号
备案时限:企业当年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
报送资料:(1)《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登记表》;(2)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1、12月份的财务报表及4季度的申报表;2、工资表等)。
十八、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
优惠对象: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期限为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
减免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4号)、财税〔2009〕105号
备案时限:转制之日后至首次申报享受减免税前
报送资料:(1)《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登记表》;(2)转制文化企业认定文件;(3)转制方案批复函;(4)企业工商营业执照;(5)整体转之前已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需提供同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销事业编制、注销事业单位法人的证明;(6)同在职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按企业办法参加社会保险制度的证明;(7)引入非公有资本和境外资本、变更资本结构,需出具相关部门的批准函;(8)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事后报送资料项目:
一、国债利息收入
优惠对象:国债利息收入为免税收入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报送资料:(1)《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登记表》;(2)申请免税的收入明细;(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优惠对象: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报送资料:(1)《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登记表》;(2)投资合同或协议书;(3)连续持有上市股票12个月以上的证明材料;(4)被投资企业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董事会决议、公告等利润分配相关证明材料;(5)申请免税的收入明细;(6)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
优惠对象: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
报送资料:(1)《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登记表》;(2)证券投资基金批准文件;(3)申请免税的收入明细;(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四、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
优惠对象: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
报送资料:(1)《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登记表》;(2)证券投资基金分配文件;(3)申请免税的收入明细;(4)投资份额证明件;(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五、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
优惠对象: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
报送资料:(1)《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登记表》;(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基金募集的文件复印件;(3)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资格的文件复印件;(4)申请免税的收入明细;(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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