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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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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6/3 11:34:40

安徽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管

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基金财务管理,维护参保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和《省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皖政〔2009〕13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指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新农保基金(以下简称基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基金,是指通过参保农村居民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等渠道筹集的,用于支付符合领取条件的农村居民养老金待遇等支出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新农村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具体负责基金的日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

第五条基金财务管理的任务是: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合理筹集和使用基金;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组织落实基金的预算、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如实反映基金收支状况;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加强监督和检查,确保基金的安全。

第六条基金应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以下简称财

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不得用于经办机构人员和工作经费。各级经办机构的人员经费和经办新农保发生的基本运行费用、管理费用,由同级财政按国家规定予以保障。

第七条经办机构为每个新农保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的资助,地方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存储额按国家规定计息,全部用于个人账户养老金。 第二章基金预算

第八条基金预算是根据国家社会保险和预算管理法律法规建立、反映基金收支的年度计划。

第九条基金预算的编制应综合考虑上年度基金预算执行情况、本年度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预测以及新农保工作计划等因素,包括参保人数、缴费人数、享受待遇人数、政府缴费补贴标准、养老金待遇水平及利息等。根据基金收支、财政收支等情况,合理安排财政对基金的补贴支出。基金预算草案由统筹地区经办机构编制,并对引起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变化的项目进行详细说明。

第十条统筹地区经办机构编制的年度基金预算草案,由本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汇总,财政部门审核后,由

财政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联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统筹地区财政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及时将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后的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草案报上一级财政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省级财政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省级基金预算草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后,报财政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第十一条基金预算草案经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由财政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复,经办机构等单位要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和规定的程序执行。经办机构要认真分析基金的收支情况,定期向本级财政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财政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逐级汇总分别上报基金预算执行情况。统筹地区财政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基金预算执行情况的监控,发现问题立即督促采取措施解决。

第十二条基金预算不得随意调整。遇特殊情况需调整基金预算时,统筹地区经办机构要及时编制预算调整方案,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汇总,财政部门审核后,由财政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联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按基金预算编制审批程序报批,并报上级财政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第三章基金筹集

第十三条基金按照国家规定按时、足额筹集。地方政府应组织引导参保农村居民按当地缴费标准缴纳养老保险费。各级财政部门应根据财政补助标准和行政区域内参保农村居民人口数安排补助资金,纳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并按规定程序及时办理拨付手续。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和擅自减免。

第十四条基金收入包括:个人缴费收入、集体补助收入、政府补贴收入、利息收入、转移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下级上解收入和其他收入。

个人缴费收入是指参保农村居民按照规定的标准缴纳的新农保养老保险费收入。

集体补助收入是指乡(镇)、村等集体经济组织对参保农村居民个人缴费给予的补助收入,以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的资助收入。 政府补贴收入是指财政给予基金的补贴收入。 利息收入是指基金购买国家债券、存入商业银行等存款类金融机构所取得的利息收入。

转移收入是指参保对象跨统筹地区流动而划入的基金收入。

上级补助收入是指下级经办机构接受上级经办机构拨付的补助收入。

下级上解收入是指上级经办机构接收下级经办机构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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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基金财务管理,维护参保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和《省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皖政〔2009〕13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指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新农保基金(以下简称基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基金,是指通过参保农村居民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等渠道筹集的,用于支付符合领取条件的农村居民养老金待遇等支出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新农村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具体负责基金的日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 第五条基金财务管理的任务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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