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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开采设计)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矿产资源开采 【发文字号】桂国土资规[2015]1号 【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发布日期】2015.07.29 【实施日期】2015.07.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山
开采设计)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 (桂国土资规〔2015〕1号)
各市、县国土资源局,厅机关各处(室、局、中心),厅直属各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开采设计)审查管理,促进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和综合利用,我厅对《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和矿山开采设计审查管理暂行办法》(桂国土资办〔2010〕455号)进行修改完善。现将修改后的《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开采设计)审查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本级审批颁发采矿许可证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开采设计)的审查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也可另行制定有关规定。 1 / 3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2015年7月29日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开采设计)审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开采设计)的审查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国务院令24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的通知 》(国土资发〔1999〕98号)和国家或有关部门发布的法律、规章、制度及相关行业技术规程和规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负责审批颁发采矿许可证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开采设计)的审查,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审查组织
第三条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矿产开发管理处是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开采设计)审查的主管业务处室,可委托具有相关技术力量的单位(以下简称“审查机构”)承担厅本级审批发证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开采设计)的技术性审查工作。 2 / 3
第四条 审查机构应严格按照自治区国土资源厅项目评审管理有关规定组织审查工作。审查工作原则上以内业会议评审为主。审查机构可视矿山开采技术条件复杂程度,组织开采技术评审专家进行现场实地核查。
第五条 审查机构在组织审查会议之前,应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开采设计)的编写单位资格、提交材料及内容完整性等进行预审把关。预审合格的,审查机构方可按规定程序受理和组织审查。
第六条 审查机构为评审会议的组织单位。评审会议的参加人员一般由评审专家组,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规划科技处、地质勘查处、行政审批办公室及市、县国土资源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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