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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合造价〔2013〕13号
关于调整合肥市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的通知各有关单位:
根据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的通知》(建标〔2013〕155号)和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关于调整执行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的实施意见》(造计〔2013〕16号)精神,现对合肥市定额人工费调整做如下规定:
一、调整范围
合肥市区、巢湖市、肥东县、肥西县、长丰县、庐江县的建筑、安装、装饰装修、市政、房屋修缮、园林绿化及仿古建筑、城市轨道交通、抗震加固等工程按现行的计价依据计算工程造价的,均按本文件要求进行定额人工费调整。
二、调整内容
1、调整后的建筑、安装、装饰装修、市政、房屋修缮、园林绿化及仿古建筑、城市轨道交通、抗震加固等工程人工工日单价为68元/工日(含流动施工津贴),具体调整按下表进行:
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调整表 调整内容 计价依据
2000年《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安徽省综合价目表 合肥地区综合价格》(第二版)
1999年《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安徽省装饰工程综 合估价表合肥地区综合价格》(第二版)
2000年《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安徽省估价表》合建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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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日数量× 36.\元 [2001]99号 合建管 工日数量×
38.\元[2000]92号 合建管
2000年《全国统一市政工程预算定额安徽省估价表》 2000年《安徽省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估价表》 1999年《全国统一房屋修缮工程预算定额安徽省综合价 格》
2005年《安徽省建设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及其配 套的清单计价依据
2009年《安徽省城市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计价定额综合 单价》、《安徽省安装工程(常用册)计价定额综合单 价》
2010年《安徽省城市轨道交通计价定额综合单价》 2011年《xx建设工程概算定额》
2012年《安徽省抗震加固计价定额》配套费用定额 配套费用定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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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套费用定额工日数量×29元工日数量×21元工日数量×11元合造价字[2009]004号工日数量×29元配套费用定额工日数量×
37.\元工日数量× 38.\元[2000]96号 配套费用定额
配套综合费用工日数量× 38.\元工日数量× 46.\元工日数量× 39.\元结算系数 xx区
工程类别差额调整系数工日数量× 36.\元县区工日数量× 38.\元
2、\各定额中施工机械台班费所含的人工费按上表进行调整。
3、巢湖市、肥东县、肥西县、长丰县、庐江县建设工程定额人工工日单价均按68元/工日,使用2000年《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安徽省综合价目表合肥地区综合价格》(第二版)不再乘以
0.\系数;使用2000年《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安徽省估价表》(合建管[2000]92号)和2000年《全国统一市政工程预算定额安徽省估价表》(合建管[2000]96号)均执行合肥市区结算系数。
4、原建筑、安装、装饰、市政、房屋修缮、园林绿化及仿古建筑工程费用定额所含的流动施工津贴,仍按其工程造价计价程序计算。
5、\以工程量清单为工程造价计算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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⑴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控制价时,其消耗量定额人工费单价调整为68元/工日;
⑵为保障建筑工人工资(农民工工资)的最低支付标准,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其人工费工日单价不得低于68元/工日。
6、调整增加的人工费只计取税金,不计取其他费用。 三、调整时间
1、调整的定额人工费,自 2013年11月1日起执行。 2、
2013年11月1日以前已招标的工程和直接发包的工程,按以下规定办理: ⑴合同对人工费明确约定不予调整的,仍按原合同执行; ⑵合同对人工费调整已约定或约定不明的,
2013年11月1日未完工作量,人工工日单价执行本文件第二条。 2013年10月18日 抄报: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标准定额处、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抄送:
xx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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