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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包合同一标最后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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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6/20 14:34:42

吉林省天汇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 合同编号:

当工程获颁了竣工验收证书并且办理并通过了政府及有关管理机构规定的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即表明工程完全竣工具备移交条件。在办理工程竣工移交前,承包商还应在60个工作日内按照业主和监理工程师的指示,从现场撤除及修复所有受影响的地方且不属于建设工程主体附件的所有的临时设施、机械、材料设备、人员,经业主同意的用于保修和办理移交目的(不得妨碍业主使用已完工程)的除外。届时承包商不得以任何借口拖延拆除上述临时设施等的时间,并承担由此造成业主的损失赔偿责任。 39.7工程提前使用

根据工程的需要,业主或购房人可能在竣工前提前使用永久工程,承包商需要根据业主的要求予以配合。如果永久工程还不具备验收条件,承包商应在收到业主提前使用通知后7天时间内将业主要求的提前使用范围内的永久工程完工并尽可能做到具备验收条件。业主提前使用永久工程,并不因此而减轻承包商在本合同下的任何责任,其质量问题责任期的仍从本合同工程总体竣工验收后起算。并按照本合同相关规定执行质保。业主或购房人提前使用永久工程,承包商需要做好对业主购房人在提前使用过程中的防水防火等工作,若因承包商未做好防水防火工作导致业主或购房人受到损失,承包商须负责全额赔偿。业主或业主的合作伙伴提前进入、使用尚未移交的部分永久工程,不视为该部分工程质量已合格,业主仍有权追究承包商质量责任,且该工程需按合同约定进行验收。 39.8工程完全移交

承包商应工程具备移交条件并在取得批准和备案手续后14天内,向业主以及业主委托的物业公司移交工程。在移交过程中,承包商应全面积极地配合业主或委托的物业公司做好移交工作。移交完成后,业主据此向承包商颁发工程竣工移交证书。但是双方在约定签订工程保修书之前,业主与承包商双方不应办理工程移交:工程竣工移交证书应当注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日期、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完成日期、工程竣工移交的日期。

第40条 质量保证体系和竣工资料 40.1质量保证体系

承包商应按ISO9000标准及甲方工程部的质量管理措施为工程的实施、竣工和修补质量问题建立适当和可行的质量保证体系,并保证工程的实施、竣工和修补质量问题的全部过程符合该质量保证体系的要求。 40.2过程记录

在工程施工阶段,承包商应完整保存有关设计变更、过程质量控制、工序验收、阶段质量核验、材料试验、材质证明、产品合格证、施工日志等准确的质量记录,记录的内容和格式应符合国家和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有关规定;除业主和监理工程师在检查审批后自留的任何复写件外,此类资料应以至少两套复写件(原件,非复印件)的形式,由承包商随工程进度按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和档案管理部门的规定逐步归类整理并存放在符合存档要求的现场办公室,以供政府质量监督部门、业主和监理工程师等随时查阅;此类资料构成工程竣工资料的主要部分,除非业主和监理工程师另有要求,竣工资料按业主和监理工程师要求或按当地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要求装订成册移交4份合格的竣工资料给业主。 40.3竣工资料

承包商负责收集、绘制全部工程竣工图提供给业主,并提供完整的电子文件(AUTOCAD2000以上版本)。承包商应向业主提交 4 套竣工资料(包括竣工图)以及相应的电子文件。

承包商在申请工程竣工验收之前,应按照有关管理机构的要求以及政府关于档案管理的规定进行整理和装订全套竣工资料(含竣工图)并保证其正确性、有效性和完整性。承包商应在业主颁发工程竣工验收证书的同时,将竣工资料提交给业主。专业分包人和其他承包商(如果有)将被要求制作自己的竣工图和整理自己的竣工资料;承包商应要求专业分包人和其他承包商(如果有)的竣工资料随工程进度逐步提交给承包商,由承包商负责审核、归类整理。

承包商应在其进场后7 天内将其准备施工资料和竣工资料的计划和措施报业主和监理工程师审批,该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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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措施的目的是为了确保本工程的施工资料和竣工资料达到本款上述的要求,该计划和措施至少应说明承包商负责施工资料和竣工资料的专职人员姓名及其职责、资料准备和整理的步骤和保证措施、资料的存档标准和所配备的保存条件、两个标段承包商如何共同工作的措施以及其他业主和监理工程师可能要求的内容等。除非事先经过业主和监理工程师的同意,承包商应严格遵守经业主和监理工程师审批的有关计划和措施。竣工资料通过当地档案馆验收合格后,方为达到合格标准。准备、编制、审核、整理和装订竣工资料(含竣工图)的费用由承包商承担。 第41条 安全保卫和环境保护 41.1安全措施与安全责任

在工程施工、完工及修补任何质量问题的过程中,承包商应遵守所有适用的安全规章以及经过业主批准的监理工程师制定的现场管理制度,并且:

1、承包商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工程建设安全监理规范及业主工程部《安全文明管理措施》,严格按照安全规范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高度重视所有授权驻在现场的人员的安全,并采取任何必要和适当的安全防护措施,保持现场和工程(包括所有尚未完工的和尚未由业主占用的工程)的井然有序和安全可靠,消除事故隐患,以免发生人身安全事故,必须确保施工安全和第三者安全;由于承包商责任造成人身安全事故和施工事故,由承包商自行处理并承担全部费用,与业主无关。

2、为了保护工程,或为了公众的安全和方便,或为了其他原因,在确有必要的时间和地点,或在监理工程师或任何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要求时,提供并保证一切照明、防护、围栏、警告信号和看守; 3、为邻近地区的所有者和占有者、公众和其他人员,提供便利和保卫所必须的临时道路、人行道、防护棚及围栏等。在项目承包过程中,安全责任由承包商负责。

4、承包商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向业主提交安全防护措施,经业主认可后实施,如因承包商原因造成设备或线路损坏,所有责任由承包商负责含职能部门的处罚。 41.2现场保卫和治安

除非合同中另有约定,承包商应为现场的保卫提供足够的保安人员及相应的设施和措施。

1、承包商应负责阻止与本工程无关的任何未经授权的人员进入现场。该授权人员仅限于业主和承包商的雇员、其分包人或供应商的雇员、监理工程师授权的人员、设计人和监理工程师的雇员以及政府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执行公务或履行职责的工作人员。

2、承包商应始终采取一切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他的雇员或工人发生任何违法、暴乱、或妨害治安的行为,并保护工程周围居民和公众及其财产不受上述行为的危害。 41.3环境保护

承包商应采取一切合理措施,保护现场内外的环境,并限制由其施工作业引起的污染、噪音以及其他对公众财产造成的损害和妨碍的后果。承包商应保证在合同期间,现场中气体散发、地面排水及排污不能超过合同文件中约定的数值(如果有),也不能超过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数值(如果有)。 任何情况下,承包商应保证在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中不得使用任何对人体或环境有害的材料。

无论承包商是否已通过依照ISO14000 标准的环保体系的认证,承包商应在整个合同履约期内,依照ISO14000 标准制定并实施相应的环保制度和措施。 41.4事故报告

一旦发生任何事故,承包商应尽快向监理工程师和业主代表报告事故的详情。此外,在发生任何死亡或重大安全事故或环境事故时,承包商应立即用最快的可行方法通知监理工程师、业主以及任何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必须向其报告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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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费用。

41.5承包商须遵守政府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交通、施工噪音、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业主。 第42条 文明施工

42.1 承包商必须严格执行《长春市建筑工程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办法》及业主工程技术部《文明施工管理措施的规定》。 42.2保持现场清洁

在工程施工期间,承包商应始终保持现场不出现任何不必要的障碍物,妥当存放并处置承包商(包括任何专业分包人、专项供应商或其他承包商)的任何设备和多余的材料并从现场清除运走任何废料、垃圾或不再需要的临时工程。 42.3完工时的现场清理

在颁发任何工程移交证书之前,承包商应从该工程移交证书所涉及的那部分现场清除并运出承包商的全部设备、多余材料、垃圾和各种临时工程,并保持该部分现场和工程清洁整齐,达到使监理工程师和业主满意的状态。但承包商有权在现场保留为完成承包商在保修期内的各项义务所需要的那些材料、承包商的工程机械设备或临时工程,直至保修期结束。承包商须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第43条 停止工作及承包商撤离约定 在按约定解除合同后14天内,承包商应

1、停止一切进一步的工作,但应负责监理工程师为保护已实施的那部分工程的安全而指示的可能必要的工作及任何保持现场整洁、安全所要求的工作;

2、向业主移交承包商已得到相应付款的所有施工文件、工程设备与材料; 3、向业主移交至终止日期为止承包商已实施的全部工程;

4、撤离现场所有承包商的设备并将承包商的所有职员和劳务人员从现场遣返。 第44条 承包商违约责任 44.1承包商违约 如果承包商:

1、未能遵守根据合同约定发出的通知; 2、放弃或否认合同; 3、无正当理由而未能: 1)按合同约定工期开工

2)收到通知之后28天内采取必要措施加快工程进度,并按期达到施工进度计划规定的工程进度或节点; 4、未能在收到通知和指示后28天内履行完成业主或监理工程师发出的任何指示; 5、无视监理工程师事先的书面警告,固执或公然忽视履行合同所约定的义务; 6、已违反第36条,无论业主此前是否容忍或默认;

7、破产或无力偿还债务或作为一家公司宣告停业清理,但此清理不是出于重组、重建或合并之目的。 8、因承包商的原因导致工程连续停工超过15天的,或延误节点工期三次的。 9、不按业主指示或变更施工。

则业主在通知承包商,并将一份副本交给监理工程师的情况下,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自通知到达承包商时解除。业主在向承包商发出通知后,可以随时进驻现场或安排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且已与业主建立合同关系的其他承包商进驻现场,承包商应遵从业主有关上述进场工作的指示。业主可以自己完成该工程,或雇用其他承包商完成该工程。业主或其他承包商在他认为合适时,为完成该工程可以使用承包商的施工机械和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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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天汇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 合同编号:

特别强调:任何情况下,承包商不得因延迟或推迟支付工人的工资而引发社会矛盾,从而影响业主的经营、工程进展。如果因承包商延迟或推迟支付工人工资导致下列事件: 1、要求业主支付工人工资; 2、媒体披露欠薪的情况; 3、工人因欠薪而有组织的上访;

4、工人因欠薪而引起的有组织的集会以及其他事件,尤其是对业主的经营、工程进展产生影响的事件。 如果发生上述事件中的任何一件,承包商不仅需要支付应处理该事件的费用,还需要因此而赔偿业主;对业主的最低赔偿限额为:100万人民币。如果类似事件不止一次发生,除支付处理事件的费用以及赔偿业主100万的最低赔偿额外,在赔偿给业主的部分还需要每次递增100万人民币作为违约金,且不作上限约定。如业主还有其他损失的,承包商仍应给予赔偿。业主有权解除合同,并取消承包商承接业主以后其他工程的资格。

44.2合同解除后的估价

在业主进行任何此类进驻现场和解除合同后,监理工程师应尽快单方面或通过与各方协商后,或在他进行适当调查和查询之后,确定和决定并应相应地通知承包商:

1、在上述进驻与解除合同之时,承包商就其按合同约定实际完成的工作,已经合理地得到或理应得到的款额(如有的话);

2、上述未曾使用或部分使用了的任何材料和工程设备、任何承包商的施工机械(使用费)及任何临时工程的价值。

44.3合同解除后的付款

在业主按本条约定解除合同之后,监理工程师应当查清为完成工程而必须进行或按照合同业主将发生的施工、竣工及修补任何质量问题的费用、误期违约金和误期赔偿金(如有的话),以及由业主应支付的所有其它费用并经业主确认,在监理工程师没有查清或业主未确定前述费用之前,业主没有义务向承包商支付任何进一步的款额。

业主有权从承包商处收回为完成工程所导致的超支费用(如果有的话),这种超支费用的计算应按以下1超出2的差值部分确定:

1、按本款上述约定,合同解除后监理工程师查清并经业主所确定的款额; 2、如果承包商能够按照原合同的约定合格完成剩余工程时业主应支付给他的款额。 如果没有出现超支,则业主应向承包商支付按合同确定的应支付给承包商的所有款额。 44.4 退场约定

1、 承包商出于自身考虑要求解除施工合同的,应在业主批准后的3天内完全退场并将工程现场用 地、工程设施、工程资料等完整移交给业主,双方随后安排工程结算、索赔、支付等工作。

2、无论是否属于承包商的直接责任,在以下情况发生后,业主有权单方解除施工合同,承包商应在收到业主的解除合同通知后7天内无条件退场并将工程现场用地、工程设施、工程资料等完整移交给业主,双方随后安排工程结算、索赔、支付等工作:

(1)承包商承包范围内的工程发生质量事故,被鉴定为危房或导致工程验收不合格、或导致工程停工超过15天的;

(2)工程总工期比业主审定的工期计划拖延超过15天的; (3)节点工期累计延误超过3次的;

(4)工程发生安全事故,被政府责令停工超过7天的,

3、前款1)、2)中,承包商均无权因任何理由拒绝或拖延退场及移交场地设施、工程资料,否则需向业主支付200万元的特别违约金并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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