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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期。指导思想是:以月进度保年进度,以年进度保工程总工期,以分项进度保分部进度,以分部工程进度保总体工程进度,以辅助工程进度保总体工程进度。编制月、旬、周进度计划,其中,周五上报下周计划,月末上报下月计划,实行总控计划、月计划、周计划,三级管理,确保各节点工期按时完成,并将计划报监理单位和工程部,以备检查落实。 2、采用倒计时法,将各分部阶段,施工周期以天数确定,增强紧迫感,杜绝前松后紧,而造成抢工期影响质量的现象。工地办公室或项目醒目处悬挂倒计时标牌。
3、为保证工期的实现,各施工单位必须保证人力、物力、财力及项目的组织管理,应适应工期的需要,经确定的工期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后,做到周密、科学、详细。
4、因有关执法部门对现场工作方面的问题检查造成停工,而影响工期,由施工单位负责。 5、工程项目各阶段的进度计划,是控制工期的基础,因此,必须保证计划的科学性和严肃性,一次未按时完成的要说明原因,并提出批评。二次未完成的提出警告,在工程款支付上推迟支付,经下次计划完成情况核定后一并支付。屡次未完成的除通报批评、推迟付款外,将按项目管理处罚条例执行,对虽未完成,但通过调整、采取补救措施而予以完成不作追究。
六、 质量管理
建立质量保证体系是树立精品意识,创立企业品牌,确保工程质量的重要组织措施。把各单位、各专业、各阶段、各环节的质量管理职能组织起来,形成一个有明确质量目标、职责、权限、互相监督促进的质量保证体系,使质量管理工作制度化、标准化、系统化。 1、组织: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各专业人员及相关部门组成质量管理小组。
2、任务:以保证和提高工程质量为目标(从材料、设备、工艺施工过程的质量保证)达到建造出使用户满意的产品。 3、 职责权限:
1)认真贯彻国家及有关部门对全面质量管理的各项要求并付诸实施。
2)严格按设计、规范、强制性标准进行管理,使施工生产的每个环节始终处于受控状态。 3)配合工程部对质量控制点进行监控。
4)参加质量检查、评定,确定质量等级,处理质量事故,发质量整改通知单。 5)督促、检查工程质量通病处理工作。 6)行使质量否决权制度。
7)参加工程回访,并做好质量信息反馈工作。
4、各施工单位建立的质量保证体系和相应的保证措施,应充分组织实施和运作,杜绝空有虚名。 1) 质量管理计划,要按月提出或分阶段提出质量管理计划报监理和工程部。内容应包括质量目标、目标值、措施等。
2) 根据有关质量、技术管理方面的标准及要求,制定项目实施细则,如图纸自审、会审、技术交底;工程质量检验、评定;原材料成品、半成品的检验及保护;质量大检查;对用户回访及质量承诺责任制等。
3)针对工程的特点,对重要关健工序(易发质量隐患和质量通病部位)设立质量控制点并进行监控,提出质量保证措施。对特殊工序(部位)由设计部门确定,并提出施工工艺及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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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坚持实行“样板引路”和“三检”(自检、互检、交接检)制,任一工程必须先干出样板,经检查确认方可推广实施。
5)抓好技术档案管理工作,做到真实、准确、及时,杜绝事后补添和弄虚作假。
6) 各施工单位只有做好三大环节的工作才能保证项目的质量达标,即工作质量(基础)——工序质量(控制)预测——产品质量(最终目的)。 5、 监理管理工作
1)监理单位应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部门规章、监理规范和监理委托合同,依据工程项目特点,提交监理工作方案,监理实施细则,并按时提交监理工作月报表等。
2)监理工程师,应具备责任心强、技术素质高、身体好、管理能力强的职业水准,监理人员数量应满足施工现场管理需要。
3)监理人员应守法、公正、诚信、科学、严肃,对建设单位负责,对工程质量负责,采用见证、旁站、巡视,平行检验等方法,对工程项目实施监理。
4)建设单位将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监理班子及人员进行考评,对不满足合同及有关要求的,甲方有权提出警告,严重者解除合同;对不称职的监理人员有权要求调换,监理公司对本项目的人员调整,应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征得建设单位同意后方可调整。
七、 安全与文明生产现场管理
1、结合市城建部门有关规定、标准和要求及项目具体情况,做好现场的文明、安全与管理工作,保持现场的施工秩序和整齐清洁。
1)现场材料堆放整齐,标识明显、准确、规范。
2)各项规章制度(包括国家强制性规范、项目管理体系、专业负责人员、专业班组长)及有关图表上墙。
3)保持环境卫生、宿舍卫生,各施工单位应设有专职清洁员。生活、建筑垃圾应定期清运出现场,严禁排放至施工现场及其他区域。
2、现场主要出入口与交通干线相接处要采用硬覆盖处理,轮胎不净严禁进出现场,杜绝尘土飞扬和道路污染。
3、划出各项目区域责任范围并由各项目负责,各项目要设统一围栏,做到整齐划一。凡因各项目造成的问题而由政府有关部门进行处理及罚款的,由各责任单位负责承担,对建设单位造成不良影响的将对其加倍处罚。
4、现场场地划分,各施工单位要严格遵守本区域的使用界限,现场布置不得超占。根据项目进展和工程建设需要,现场的布置,将随之做调整,各施工单位必须服从现场统一管理布置。
5、施工现场要设置进出安全通道,以方便有关人员进出,通道标示要明显,搭设规范、整齐,方案报工程部批准。
6、施工现场要悬挂大型安全标语牌,各项安全生产责任制上墙,安全防护到位(安全帽、安全网、安全带、洞口围栏等)。危险操作时,现场应挂警示标牌和遮拦,避免无关人员进入。所有机电设备必须安装二级漏电保护装置,防止触电事故。
7、特殊工种及专业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关键工序、重要岗位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定期对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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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8、现场必须配备相应的消防设施和工具,动用明火,易燃易爆物品的保管和使用,必须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9、保护现场所有植物,是各参建施工单位义不容辞的责任,应采取有效措施加以保护。树身要采用木板围护;定期浇水养护;对覆盖土较厚植物周边下挖,露出原地坪;对因工程需要,确需移栽的植物,需经工程部同意,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各施工单位所在区域的绿化植物,由所在单位负责,保绿、保活,对造成不良后果,处罚1000-2000元。
10、根据施工现场具体情况预先绿化的草皮、植物等,由就近施工单位负责,不得推诿。
11、现场主出入口大门布设,由就近施工单位负责布设并拿出方案,经建设单位审核同意后施工,做到新颖、美观、坚固,既考虑白天,又要兼顾晚间效果。
12、现场所有标语、围栏等设施,必须保证自始至终完整如新,如有损坏、污染,要及时修复或予以清理更换。
13、各参建施工单位,应本着服从大局、相互支持配合的原则,为对方提供施工方便。
14、各参建施工单位,应教育、管理好各自施工人员,严禁本单位或与外单位之间人员发生打架斗殴现象。如发现,除主要责任方要接受处罚外,相关方应承担相应责任,给予一定处罚。对产生严重后果,除移交公安部门处理外,并将其清退出场。
15、建设单位每周组织相关单位对各施工单位、各配套专业进行考评,在周例会进行评比,成绩突出者予以表扬,并列入考核业绩,不合格者处罚200-500元,记入会议纪要并记入考核备案,罚款从工程款中扣出。
八、 施工过程管理
1、各参建施工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的施工标准规范,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严格按图纸施工,若发现设计上的问题,及时与工程部沟通。没有设计单位的图纸修改及设计变更单一律不得擅自进行有关施工的变更。
2、施工过程中,各施工单位,必须做好有关工序的自检工作,责任明确,落实到人,对于甲方和监理工程师提出的质量、进度等问题要及时整改。对于责任心不强和技术水平达不到要求而重复出现的问题,甲方和监理工程师可视情节轻重采取必要的经济、组织措施予以处理。
1)凡涉及到隐蔽工程的质量验收,施工单位要及时做好自检并签署意见,并提前24小时书面通知甲方及监理人员检查复核,否则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若发出通知24小时后,甲方代表、监理工程师未到现场检验复核,则视为该隐蔽工程通过。
2)隐蔽工程量的验收、认证,施工单位必须提前通知甲方代表、成本管理部及监理单位,三方共同参加测验,缺少一方为无效,若发出通知,甲方及监理未参加验收,则视为其工程量有效。对上报的工程量签证单必须如实客观,不得虚报和弄虚作假,如经复检与签证单不符,甲方、监理有权拒签,并视该工程量无效,不得参加工程结算。
3)严格工序管理,关键工序、地基与基础、砌体工程、钢筋工程、砼工程、防水工程、水暖、电气安装工程测试等分部工程中各分项质检,未经建设单位、监理工程师及质检部门检查验收及测量,严禁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在检查中若发现质量存在问题,由监理工程师下达整改(停工)指令,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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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复查合格,发复工指令后再进行施工。
4)严格工艺管理,现场应配齐合格的量具和相应检测器具。现场配制的材料,应经试验室预先配制,达到要求后方可用于工程施工(如砼、砂浆等)。对于给排水、暖通工程,电气安装工程必须按规范规程要求进行试水、试压、试运转,调试合格,需由建设单位、监理工程师认可。
5)严格材料、构配件、设备的管理。不合格的原材料、构配件及设备或不符合合同规定的材料不得进入施工现场,凡进入施工现场的原材料、构配件、设备,必须持有出厂合格证,化验(试验)合格单,检测报告等,需要复试的材料要在甲方、监理工程师的现场监督下取样、封存,由施工方送试,在取得复试报告后并经甲方、监理工程师审核后方可用于工程施工。
6)严格档案管理,根据“乌鲁木齐市建设工程项目监理档案编制实施细则”的通知,施工单位必须要客观、准确、及时地上报工程的现场资料,必须与工程施工同步进行,杜绝过后补做现象,确保工程档案的质量。
7) 各参建施工单位,对施工过程产生的垃圾、污物余料等坚持每天及时采取措施,清运、清理,做到工完场清,保持施工区域环境的整洁。
九、 成品、半成品管理
1、总包单位是成品、半成品保护的主要载体,负责栋号内外土建已完工程,责任区域的内外土建、景观、道路和设施及栋号内配套设施的保护(经交接)。
2、 总包、分包单位要制定成品、半成品保护措施及与相关专业的交接管理办法,重要设施交接应由甲方、监理、施工三方参与交接。
3、各项目负责人及各专业施工负责人,要教育和管理好各自施工人员,不得参与和移动非自己施工范围的设备、材料、器具及安装的设施,更不得损坏和偷窃。
4、多工种多工序交叉作业,必须妥善保护非本专业的已完成或正在施工的成品或半成品工程,如确需其它专业配合或调整,及时联系有关专业进行处理,不得擅自自行处理,造成后果,由己负责,对正常施工而非故意造成的损坏,应及时通知有关专业进行处理,不得隐瞒遮盖,以免造成更大隐患,此问题一经发现,将加倍处罚。杜绝各干各的或本专业施工,对其它专业的破坏现象。
5、各参建总包、分包施工单位负责人要落实好具体负责人对已完工的产品的保护,对易造成损害的产品,必须派专人守护。对未交接而出现的损害和丢失,由具体施工单位负责,对已交接清楚并移交下道工序专业或栋号的,由下道工序、专业负责。
6、对已造成损失和破坏,除应追究相关单位修复、赔偿外,依据出现问题的程度,对其进行相应的处罚。
十、 竣工验收管理
1、工程完工后,各施工单位对工程质量进行全面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内容及交工验收标准。
2、经建设、监理单位审核合格的竣工技术档案和其它有关资料,经建设单位审核合格的监理档案。上述材料应在工程完工后一个月内完成并办理完乌鲁木齐市城建档案管发放的“档案初验合格证”。 3、单位工程具备完全使用的各项功能(除特殊专业外如煤气等)。
4、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和各专业填写的房屋标准层(户)的使用说明书(包括强弱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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